居间合同范文集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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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范文集锦9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驾驭了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居间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居间合同 篇1托付方居间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居间方受托付方的托付,双方就托付事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托付事项(需详细约定所托付的是供应订约机会,还是媒介合同的成立,以及托付事项的详细要求)其次条居间酬劳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第三条保密内容第四条违约责任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托付方居间方单位(人)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人)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地址:法定代

2、表人或托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报挂号:电报挂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居间合同 篇2居间合同、中介收费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托付人照实报告。居间人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损害托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酬劳并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托付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酬劳。对居间人的酬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3、仍不能确定的,依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酬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酬劳,但可以要求托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材料一: 买卖双方未完成房产过户 中介仍收中介费受质疑目前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 买卖双方由于各种缘由未能最终完成房产过户,在许多人看来,这种状况下中介是不应当收取中介费的。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假如是由于中介的缘由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无需交中介费;假如是由于买卖双方的缘由造

4、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费。目前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介只负责到买卖双方签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过户才能收取中介费。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在北京版国五条政策落地前,为了避开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曾掀起过一波购房高潮。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政策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政策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以及定金。但是由于各种缘由,最终未能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新政策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不满五年需交纳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算下来,个人所得

5、税要交20万元。面对这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表示无力担当。业主也表示不会为个税买单,在该套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下去的状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理由是中介在买房前曾承诺过可以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但最终并未兑现承诺。但中介却以未能在新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是由于王先生的缘由造成,拒不退还中介费。在这种状况下,王先生的中介费还能要得回来吗?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中介又未兑现这一承诺,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的确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当退还中介费。买房人缘由造成房产

6、不能过户中介费不退石先生在前不久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的服务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签一个声明:表示自己确认有购房资格,如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由买方自负。石先生当时非常自信购房资格没问题,没有去确认自己的个税和社保是否满五年。但是当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并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觉自己的社保曾经因为工作变动断过,因此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他要买的二手房无法过户到其名下。在买卖无法接着的状况下,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中介的理由是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石先生自己,中介没有任何过失。大成

7、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缘由系石先生自己造成的,他应当对此担当全部责任:向卖方担当违约责任(如卖方没收定金),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业主违约致交易失败,买房仍要支付部分中介费20xx年9月17日,郭女士与业主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并在中介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中介费为2万元。而后,因业主何先生一方违约,未能接着履行该合同,郭女士的购房安排也宣告“破产”。何先生返还郭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补偿违约金2万元。因房子未买成,郭女士认为

8、不应向中介支付,双方经协商未果,中介公司于20xx年1月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佣金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女士通过居间方购房的合同目的并未实现,但中介公司已供应了肯定的居间服务,可收取相应佣金,判决郭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6000元。郭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托付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酬劳。该案中,郭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郭女士支付居间酬劳。须要说明的是,依据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在促成郭女士与案外人买卖合同成立后,尚须帮助办理相关抵押注销、合同公证、见证、评估、产权过户、贷款、领取产证、交房等

9、相关手续,在郭女士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状况下,中介公司客观上无需再履行该等义务,其有权主见的居间酬劳相较于交易全部完成的状况,应当予以部分减免。因此,一审法院结合该案详细状况,将居间酬劳酌情确定为6000元并无不当。故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的格式合同 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上运用的居间合同,对于中介责任的完成不以网签或过户为准,而是以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的职责就已经完成,按目前的格式合同规定,中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了。这也就造成了在上述案例中,有的买房人最终没能买到房子但还是

10、得交纳中介费。这对于许多买房人来说是难接受和理解的。因此,有人建议对市场上运用的二手房买卖的居间合同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只有当完成过户后中介方可收取费用,如未能完成过户,中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此,中介方面提出异议,对于中介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因买卖双方缘由导致的未能完成过户的状况,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有失公允。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上运用的居间合同都是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的状况下,建议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先与中介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尽量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得越具体越好。甚至可以与中介协商约定在完成过户后方可收取是中介费,在未完成过户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材料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

11、同的机会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酬劳,但可以要求托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房屋的交易并未胜利,同时买卖双方对中介费用作了明确的约定由违约方担当。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材料三:脱离中介、自行交易,仍需支付中介费-上海青浦区法院通过中介公司,李先生和陈先生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可是为了躲避支付房产询问

12、服务费,两人竟背着中介公司进行房产过户。为此,中介公司将李先生和陈先生告上法庭。日前,青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李先生和陈先生各支付中介公司服务酬劳1.5万元。住在农村的李先生想在青浦城区买一套二手房,于是他找到位于浦仓路的一家房产中介代为找房。去年5月23日,中介带着李先生来到卖房方陈先生家看房。李先生对房屋各方面都比较满足,双方以179万余元的价格成交。当晚,李先生与陈先生就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当月28日,李先生到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38万元首付款。可是由于贷款迟迟没有办下,李先生与陈先生协商后确定要放弃买卖房屋,并由陈先生到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办理退税手续。中介公司觉得事有蹊跷,

13、通过对该房屋房产登记状况查询得知两人已办理了房产转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陈先生辩称:当时的确取消了买卖交易,但是后来李先生又通过其他中介凑足了房款后找到自己的,所以双方就以现金购买的方式达成了买卖协议。李先生则辩称:因为贷款办不下来,所以三方都同意终止交易。后来遇上了开中介的挚友表示可以帮忙解决房款事宜,而陈先生也在这家中介挂牌出售该房屋,所以又重新达成交易。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李先生都确认是从中介公司获得对方的联系方式以及带领看房、签约、见证支付部分房款等过程,据此可解除两人从其他中介获得交易信息的可能;其次,从两人后续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看,其吸纳了从前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该合

14、同的履行予以确认;再次,虽然陈先生陈述从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时告知中介不再进行交易,然各方均确认取回房产证是为办理退税事宜,仅此并不足以证明该居间协议已解除;最终,所涉房产确已完成交易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综上,法院认定两人理应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酬劳。居间合同 篇3出租人(甲方):_证件类型及编号:_ _承租人(乙方):_证件类型及编号:_居间人(丙方):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状况(一)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区(县) _街道办事处(乡镇) _,建筑面积_ 平方米。(二)

15、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全部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全部权证书编号: 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_,房屋全部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_,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其次条 房屋租赁状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 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最多不超过_人。(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状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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