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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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基于255份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和展开 作者:邓俊明 王欢 发布时间:2023-02-21 15:12:27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对保证国家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台以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了较大的改观,在形式上更加条理、规范,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长时段的文书改革让裁判文书的质量提升并无实质性进展。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

2、,法官多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却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和裁判的说理,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现代国人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以公开审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本文拟对255份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就裁判文书改革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255分民商事裁判文书出发,分析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从司法理念、培训机制、技术规范、社会发展等四个方面进行原因解析;第三部分针对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拟对裁判文书改革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全文约8500字) 一、问题的提出 (

3、一)直觉处的敏感 人民法院报的一则报道:张某和女儿联合起来,准备一文不花将母亲陆老太的房产骗到手,被陆老太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法官首次在判决中援引孝经,维护了陆老太的权益。如果细读新闻,会发现法官并不是在判决中援引了孝经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只是在判决说理过程中引用了孝经的有关内容。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还是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到这一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法官援引的当是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尽管如此,法官在判决说理中引入了儒家经典孝经的内容,用传统的道德观点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具有创新意义。如果庭审过程是司法过程的集中性展示,那么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

4、院司法成果的最终载体和质量体现。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社会提供司法产品的重要物质载体。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好坏,审判结果是否公正,裁判文书无疑是重要的载体与窗口。孝经入决是传统文化试图糅合进现代法治的一次尝试或是一个缩影吧。这一创新举措,不仅显现了法官的人文水平和个人修养,更体现了法官的智慧。 笔者原以为判决书都是刻板和僵硬的说理,但在法院报读到这个判决书就发现原来裁判文书还可以写得如此动情,如此让人动容,这不得不激起笔者对裁判文书的强烈好奇心。由此出发,笔者希望对裁判文书有试图更加的深入了解。 (二)想象处的实证 基于裁判文书的重要地位及笔者好奇心的驱动,笔者以X市法院的255份民商事裁判文书为

5、基础展开了实证分析并辅之以对长期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进行了座谈和个别式访谈以对裁判文书存在问题做一个实证性观察。笔者主要选取了该院近三年来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共收集到近三年裁判文书民商事裁判文书255件,约占该院近三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强。其中一审案件为43件,二审案件212件(详见图例1);民一庭177件,民二庭案件45件,民三庭33件(详见图例2)。对裁判文书实证之前先做个简单的背景介绍。该院为一个普通的中级法院,因一审案件不多所以抽样和统计的裁判文书主要为二审案件。审理民商事案件共设置了三个民事业务庭,共有法官16名及书记员4名。扣除3名办案不多的业务庭长(业务庭长不仅是法官

6、,在实践中其更重要的身份是作为行政领导对外处理大大小小的事情并负责对本庭案件及法官的管理),实际从事一线审判的民商事法官为13名。在分工上民一庭分管普通类的民事案件,民二庭主要处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民三庭涵盖了涉外民商及知识产权诉讼。在法官的人员结构上,大部分法官尤其是三个庭长均为长期从事一线审判工作、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几个审判新手多为近年来通过公务员考录的法律专业大学生。选取X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作为实证分析的样本主要是基于我国85%的案件都被中基层法院消化了,而中基层法院中主要案件为民商事案件。因而通过以X市法院民商事案件作为切入口,可以为了解我国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做一个概要性和样本

7、式的了解。 (图例1 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分布图) (图例2三个民事业务庭收案数分布图) 笔者通过对255份裁判文书的抽样统计和分析整理,发现该院大部分裁判文书还是合格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抽样的255份裁判文书,大概有40多份裁判文书存在这样或那样、或大或小、形式或内容的问题,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第 一、在形式或格式上,不少裁判文书编排体例不够合理。对于某些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多达十几甚至几十份的案件,文书起草人或撰写人依然采取罗列式或糅合在一块简单的表述为本院采信或不采信让人眼花缭乱,可读性差。即使像笔者这样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职业法律人依然感觉难懂,普通的社会公众更是难以理解和接受,这无疑

8、不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 第 二、不少案件虽然整体上没什么大的瑕疵,但仍有不少细节仍值得推敲。比如可能是把关不严或者承办法官的疏忽大意,在一个判决书出现两个审判长的低级错误实在是不应该。部分案件对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的使用不够统一和规范。比如在一个文书中既有尺、丈,又有米、厘米。在表述年份上本应用特殊符号“”的,很多法官经常阿拉伯数字“0”代替。 第 三、个别案件只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证据进行模糊处理而不进行一一具体答复,甚至还出现了超判漏判而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部分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提交了很多证据,但是判决书中态度暧昧,既未明确表示不予采信也不表述确认迹象,这无疑让当事人为涉诉

9、信访、反复诉讼提供了温床。 第 四、裁判文书表述方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很多裁判文书并未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特殊处理。部分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承办法官可能是因为信息化水平不高而未能熟练运用Word和excel等现代办公软件进行绘图、运算以采用图表、数轴等多元表述方法直观反映案情。在语言选择上,有些文书使用的语言过于专业而晦涩难懂或者文学味过浓而异化为散文。例如,在笔者调研的案件中就发现,有些案件使用过多生僻、难懂的专业法学名词而致使文书看起来像一篇专业的学术论文亦让读者不知法官所云。 二、原因的解码 (一)司法理念落后和法官素质不高。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并未树立起现代司

10、法理念。部分法官存在着重视审判而忽略裁判文书撰写的错误司法理念。认为只要裁判结果是正确的,裁判文书出现点瑕疵是无关痛痒之事。法官自身未能对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引起足够重视或缺乏责任意识,从而未认真对待裁判文书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重要缘由。另外,法官队伍自身素质不高也是裁判文书出现诸多瑕疵原因束之一。由于历史性的原因,我国目前在一线从事审判的相当部分资深法官都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而进入法院工作,即使是当前通过公务员考录的法律专业大学生也因为大学法律实务教育的匮乏、自身审判经验不够丰富、生活阅历尚浅等因素而导致裁判文书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制度激励机制阙如和裁判文书培训教育的边缘化。 缺失了

11、制度的庇护和维持,即使法官自身再重视、再强调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合格乃至优秀的裁判文书只能成为一种偶然式地爆发,而无法成为一种群体性的法官行为自觉或经常性的惯性运作。虽然法院自身每年都有对法官业绩的考评,但不少法院一味追求办案数量和审判成果而忽视了对裁判文书质量的砥砺。虽然目前法官教育培训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技巧与方法却被抛弃在遗忘的角落。根据笔者的调查和访谈,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与技巧难以成为法官培训教育的必修课而是法官自身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自觉摸索出来的经验沉淀或跟着资深法官点对点辅导,这种自学成才式或师徒制的裁判文书技能培训自然无法保证裁判文书的零瑕疵。裁判文书制

12、作技能游离于法官培训的视野之外必然导致裁判文书质量的大面积遭殃。 (三)技术规范空白,裁判文书签发审核链不完整。 现行法院通用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体例和格式为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九二样式),九二样式因为细节不够具体而缺乏操作性。比如对于很多的标点符号使用、计算单位的统一都无一个通用、可行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技术规范的空白容易导致法官所撰写的裁判文书格式混乱和标准的无序。另外文书签发签发审核链不健全、不完整也是导致裁判文书大面积质量赤字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现行法院裁判文书签发审核权主要集中于业务庭长和分管院长。但在司法实践中,庭长和院长本身事务繁重、精力耗散及长期不在一线从

13、事审判工作,不仅无暇顾及文书的质量审核也因为业务的生疏不利于对文书质量把关。另一方面,裁判文书自身的生产工序过多也会让文书信息在流通过程中失真,耗散其原本的质量或品质。在目前文书撰写方式上,主要有承办法官独立起草或承办法官交代好大概内容交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处理再返回承办法官进行审核,然后提交业务庭长或分管院长签发。笔者以为这种多工序、反复性的文书生产模式既不容易精确表达承办法官的裁判内容,亦因为流通环节过多而导致的信息失真而为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埋下了不良种子。 (四)社会快速发展,纠纷日益复杂化带来的严峻挑战。 裁判文书是对裁判结果的展示和庭审过程的凝练,反映到裁判文书上也就必然牵涉到承办法官

14、需要运用各种新知识、新信息来审理案件并以裁判文书为载体形成书面审理结果。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等原因造成案件日益复杂及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导致金融股票等新类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承办法官在审理金融类、知识产权案件时常常需要运用到相关行业或专业的大量科技名词、专业术语,这不仅对法官自身是个严重挑战,亦让当事人对其作出的判决书难以理解和接受。若承办法官依然对文字表达情有独钟,而只采用文字叙述、独白作为唯一的文书叙述方式不仅会凸显法官语言运用、文字驾驭能力的苍白,亦无法清晰表达其意图。 三、路径的选择: (一)采用多元表述方式,创新裁判文书撰写方法。 在笔者所调阅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所有

15、案件的裁判文书都采用文字叙述等单一的表达方式,而且裁判文书也无法反映办案的整个经过及裁判文书的具体生产流程。笔者以为裁判文书的撰写不应当一味的求新求奇,但是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本身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法反映案件流程,充分运用各种图表、数轴等多种方法表述裁判结果,通过图表对相关时间节点、案情进行一一表述,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亦能让读者一目了然,清晰地了解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例如,法官赵某在审理王某与谢某合伙纠纷一案中,王某称赵某的爷爷和谢某的妈妈是亲姐弟,赵某为谢某表哥的儿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赵某和谢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赵某依法应当回避。经查,赵某和谢某上述亲属关系属实。 在分析本案时,若只是运用文字解释说明: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 外祖 ) 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为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民众依然很难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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