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销售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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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冒名销售协议法 篇一:协议法经典案例解析四这个信函是要约吗?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置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和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回复。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置信息,因厂长外出参与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依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法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不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需购置2021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停上涨,以每双

2、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日经过传真的方法,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通知甲鞋店不再供货。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而且认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能够成交,因此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抵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属于承诺?为何?2.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已经成立?为何?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评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

3、属于要约。依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承诺的内容应该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相关协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推行期限、推行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21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抵达时间为1月30日,不过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协议根本未成立,

4、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负担责任;另外,鞋厂则已经立即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协议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协议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负担。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是否有效力?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协议的方法,由乙方向甲方供给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数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协议还未正式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经过交涉甲方愿意接收。事后在销售过程中因为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期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在

5、数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署书面协议,协议关系不成立,主张协议无效。试分析:1.乙方是否应接收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2.甲方的请求是否含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3.假如双方已经确定了书面协议,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协议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收,则协议是否成立?评析:1.乙方没有义务接收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国协议法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对方接收的,该协议成立。因此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推行了自己的义务。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

6、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协议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3.协议已经成立。依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对方接收的,该协议成立。邀约能够撤销吗?某市百货企业经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21元。周某于月初得悉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马上到期的定时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企业又宣告说:因主管部门未同意,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企业协商处理措施;未办理手续的,百货企业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企业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因此要求百货企业赔偿自己

7、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和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试分析:本案应怎样处理?评析:1.百货企业公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因为此要约经过新闻媒体公布,公布之日就应视为抵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所以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2.中国协议法要求,要约能够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推行协议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首先,经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公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其次,就周某来说,她已经为推行协议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所以对她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因

8、此,百货企业宣告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协议已经成立。3.所以,周某的损失百货企业应该赔偿。不过,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含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含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因为该业主甲某资金缺乏,经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关键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所以,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廉价很多。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申明,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一样意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

9、旦来修理视为同意。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申明。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通知丁某不能连续超出5小时使用洗衣机,不然可能会出现问题。后丁某依旧连续实用超出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试分析: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申明来抗辩?为何?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申明来抗辩?为何?3.假如丙某的赔偿主张能取得支持,则丙某可否深入主张自己和甲某的协议无效,

10、进而要求甲某负担协议无效责任?为何?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评析:1. 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是否能够自己的单方免责申明来抗辩,需详细情况详细分析。依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协议中有关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申明不完全推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要求单方面免去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签订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依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协议。假如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

11、抗辩,不过假如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失,甲某能够此抗辩。2. 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能够以自己的单方免责申明来抗辩。依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协议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无效是一个绝正确无效,不管协议中是否约定,也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3. 假如丙某的赔偿主张能取得支持,则丙某不能深入主张自己和甲某的协议无效,进而要求甲某负担协议无效责任。因为,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依然有效。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4. 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能够抗辩。因为,即使甲某的单方面申明不能够用来抗辩

12、,但甲某已经明确通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根据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负担责任。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负担责任。乙贸易企业有关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甲棉纺厂和乙贸易企业依法签署一份棉花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乙贸易企业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协议约定实施国家定价,并要求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协议实施中,乙贸易企业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拖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恰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升。乙贸易企业提出根据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一样意,认为乙贸易企业

13、拖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企业不一样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企业按约定价格继续推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1.乙贸易企业有关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何?2.法院应怎样处理?评析:1乙贸易企业有关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乙贸易企业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根据协议法第63条要求:“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根据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实施;价格下降时,根据新价格实施。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新价格实施;价格下降时,根据原

14、价格实施。”所以,依此法律要求乙贸易企业不能提升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收甲棉纺厂的货款。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推行协议;其次,按协议原定价格接收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终,支付拖延交货的违约金。什么情况下能够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甲企业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21年3月12日,向乙企业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企业借给甲企业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企业为乙企业出具了借据。甲企业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企业的借款。某日,乙企业向甲企业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企业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

15、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企业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企业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企业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企业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企业的行为是否组成违约?为何2.乙企业是否可针对甲企业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何3.乙企业是否能够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评析:1.甲企业的行为已组成违约。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关系,系自愿签订,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正当有效的。甲企业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企业为债权人,享受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企业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推行清偿义务,组成违约。2.乙企业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企业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受的债权,完全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放弃。不过,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它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假如她放弃债权的行为使她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她的债权人享受依法救助的权利。本案中,甲企业放弃对某单位享受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企业的债权,根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乙企业能够行使撤销权,撤销甲企业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企业能够行使代位权。依据协议法第73条的要求,债权人可享受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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