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二十五实施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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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二十五实施导则1 防止火灾事故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1 电缆防火 新建、扩建工程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缆防火标准(Q/CDT 109 006-2005)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与热力管道交叉时,控制电缆不小于0.25m,动力电

2、缆不小于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

3、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键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电缆沟应保待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1.2 汽机油系统防火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

4、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时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

5、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1.3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6、,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1.2.4、l.2.6、l.2.7条的规定。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1.4 制粉系统防火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1.5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氢冷系统和

7、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1.6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确保皮带不存煤。 煤场应配备成套的喷水装置,运行可靠,防止煤垛自燃,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

8、入输煤皮带。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 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厂区重要道路应设为环形,或者设有回车道、回车场,确保畅通。 发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和窒息。1.7 防止氨系统爆炸着火 健全和完善氨制冷和脱硝氨系统运行与维护规程

9、。 进入氨区,严禁携带 、火种,严禁穿带铁掌的鞋。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通风、照明良好。 液氨设备、系统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空间和安全疏散通道。 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装置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库房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宜布置在氨压缩机房内。 在氨罐区或氨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地点空气中氨含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氨系统动火作业前、后应置换排放合格;动火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种。氨区内严禁明火采暖。 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

10、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2.1 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办法,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努力实现两票三个百分之百的目标。2.2 检修工作和运行操作应使用标准工作票、操作票,实行运行操作标准化。2.3 电气操作前应按电气倒闸前标准检查项目表的提示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

11、票,不允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操作后应由操作人按照电气倒闸操作后应完成的工作项目表,完成操作后的相关工作。2.4 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防误闭锁装置。2.5 应结合实际制定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2.6 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或生产领导批准;使用解锁钥匙时,应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

12、、日;严禁非当值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2.7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2.8 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2.9 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1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2.10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2.11 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应良好。2.12 应配备充足的经过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踏)登室外带电设备,应采用全封闭

13、(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2.13 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持证上岗。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等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

14、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3.1 锅炉产品在组装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要设备(如汽包、连箱、锅炉水循环泵)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应派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到制造现场进行水压试验见证、文件见证和制造质量抽检;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定期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执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和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3.2 防止超压超温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

15、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在运行规程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现场;安全阀检验过程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离开现场。3.3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2008)、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12-2005)、化学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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