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公司章程看黄光裕、陈晓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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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从公司法、公司章程看黄光裕、陈晓之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被誉为“公司宪法”,是公司设立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进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高达70多处,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淡化了国家干预理念。因此,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对公司的运营有很重要的意义。关于黄光裕与陈晓对国美电器的控制权的争夺,正是牵扯到公司章程与公司控制权问题。这一争端,实质上反映的是中国民营老板的家族经营管理理念与现代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理念在思想观念上的巨大冲突和较量

2、,反映了中国民营企业在走向现代企业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阵痛。黄光裕作为国美电器的创始人,也是国美电器控股最多的第一大股东,他想要得到公司的完全控制权,让国美成为自己的家族企业,甚至是在触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之后被判决入狱,依旧想控制国美。然而,他的公司却最终落入自己公司所兼并的永乐董事长、持有国美股份份额仅占总股权1.47%的陈晓之手。这一事件让人有些意外,然而在现代企业经营模式之下,却是必然结果。黄光裕无疑是中国民营老板的典型代表,尽管国美在香港上市多年了,他从股市上获得大量资金推动了国美的大发展。2006年5月10日,黄光裕对国美电器“公司章程”进行了最为重大的一次修改。当天

3、,在香港中环香格里拉大酒店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持有国美70%股权的黄光裕授予董事会如下权力: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随时调整董事会结构,包括随时任免、增减董事,且不受人数限制;董事会还获得了大幅度的扩大股本的“授权”。正是这次管理层权限的肆意扩张,为黄光裕日后利用董事局主席的地位和国美的平台实施资本运作提供了便利;然而,也正是这次的管理层权限肆意扩张,使得黄光裕在这次国美控制权之争中最终落败。因此,如何制定“公司章程”、如何有效的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是一个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但黄光裕在从上市中获得巨大好处的同时,在思想管理上并没有“上市”,而仍然把国美当成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家族企业,

4、所以坐牢了也不愿意放弃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了其旧部的集体反叛,引发了与以陈晓为首的国美董事会的激烈冲突。在黄光裕入狱后,陈晓接任董事局主席引进贝恩资本拯救国美,此后也得到贝恩一方的支持。以陈晓为首的国美职业经理团队,不自觉地担当了企业管理革命者的角色,推动国美真正向现代企业过度。从现代公司管理的思想和法理上来看,国美事件主要反映的是对现代公司治理的理解上的巨大分歧。概括起来,黄陈对国美控制权的争夺主要反映了如下5个问题上的针锋相对的立场:一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问题。按照传统的企业管理观念和目前国内多数人的观念,大股东就应该控制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而小股东就应该听任大股东的支配。这也是

5、黄家以及支持黄家的人的观念。这种观念是与现代企业管理观念相违背的,是错误的。在现代公司观念里,大小股东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而不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大小股东之间的差异只在于表决权的数量不同。大小股东都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最终谁参与董事会,主要看个人能力,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当然,大股东股份多,投票的影响力更大。由于大股东的股权占比优势及常常是公司的创始人,所以通常情况下大股东都是董事长,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很大的主导权。但大股东因个人能力、身体或其他原因,不担任董事长,不主持董事会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董事不一定是股东,股东可以安排自己信任的其他人担任董事职务。而董事长只不过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

6、董事会成员选举,也不一定是大股东。黄光裕作为大股东只有约35%的股份,他有话语权。但他想要绝对的控制权,必须将自己的股份提升到51%。所以在9.28.的特别股东大会上,尽管许多小股东投了黄光裕的票,但鉴于国美电器的总盘子太大,已经达到166亿,所以小股东的股权只能占总股份的零点零几,累加起来总数还是不够的。而那些机构联合起来,他们的股权相加已经超出半数。这是黄光裕先期过多抛售自己股票兑现留下的苦果(原先他控股在75%左右),如果他的股份达到51%以上,那他的结局也许就不至如此。当然,一个企业做大了,对资金运作的需求也随之增加,特别是公司上市后,股东大会高于一切。在股份这么小的情况下,再想完全由

7、自己随心所欲已不太可能,同时也是他没有认清陈晓本质,挑错了职业经理人而带来严重后果。二是大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问题。现代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而并不单独对大股东负责。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更大比例的投票权,所以对委任董事具有比中小股东更大的影响力。如果大股东本身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为了保持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常会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主导董事会,但其在董事会决议中也只有一人一票的权力。一旦大股东由于身体出现问题

8、或者因犯法被拘押而不能履行董事的职责,他就失去了对董事会的主导权,而只能选派其他能力合格的人作为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国美事件的起因正是如此,由于黄光裕和其妻杜鹃因为经济犯罪被判刑而失去董事资格和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国美董事会被迫重组。以陈晓董事局主席的新的国美董事会因而掌握了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权。习惯于控制国美经营的黄光裕虽然身陷囹圄,但还试图在狱中遥控国美,而以陈晓为首的新的董事局并不听其摆布,于是就发生了黄驱逐陈、从而想夺回国美经营决策控制权事件。在黄光裕、陈晓之争公开之时,作为大股东的黄光裕否决贝恩资本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提名后,以陈晓为首的董事会利用自身合法权利,随即召

9、开紧急会议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结果。矛盾激化阶段,国美董事会状告黄光裕于2008年1至2月前后,在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要求黄光裕赔偿公司损失。然而随即黄光裕方面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罢免陈晓董事局主席职务,也以投票结果不通过而失败告终。从现代公司治理的原则来看,以陈晓为首的国美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公司的经营,不听大股东黄光裕的指挥很正常,对董事会不应该“背叛”大股东之类的指责,显然是缺乏现代公司管理观念的表现,毫无道理。而黄光裕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驱逐陈晓也是合法的,关键在于他的提议的理由是否充足,是否能得到其他股东的支持。三是大股东与经理人的关系问题。大股东与经理

10、人的关系和大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相似,经理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并不片面维护大股东的利益。当然,如果大股东掌控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那么就有根据用人标准任用或撤换经理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所以,经理人有忠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义务,而没有忠于包括大股东在内的任何单一股东的义务。所以指责经理人背叛大股东或创始人也没有任何法理依据。四是大股东的权力滥用问题。在国美事件中,黄光裕为了重新控制国美,以其大股东的股权优势地位提出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位,而推选其胞妹黄燕虹、私人律师邹晓春为执行董事。这

11、从公司章程和法理上讲都没问题。关键在于其要求撤换的理由是否成立。从一般情况来判断,黄提出的两个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和能力上,与陈晓、孙一丁是有明显差距的。其唯一的长处是听话,能代表大股东的意志。而这中以能力弱者代替能力强者为高管的提议,明显对公司的发展不利,有不付责任、意气用事的滥用权利之嫌。当然,最终如何,得靠股东大会来认定。五是董事、监事、经理人对企业、股东的委托责任和职业道德操守问题。黄家指责以陈晓为首的国美现在的职业经理人团队对大股东不忠,违反了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道德底线。从现代公司治理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精神上讲,经理人只对公司有忠诚的义务,对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而对任

12、何单一股东和企业里的任何人,包括大股东和创始人,都没有忠诚的义务。经理人忠诚于任何个人或单一股东,都可能对其他股东和整个公司的利益带来危害,这是与现代企业的精神相违背的。而对职业经理人的道德要求最根本的原则是要诚信,不以权谋私,不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富有忠实和勤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而董事、监事、经理人并没有忠于公司的大股东或创始人并的道德义务,相反,如果大股东或创始人的行为危害了其他股东和整个公司的利益,经理人反而有反对和制止的道德责任。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可见黄光裕触犯法律,其诸多行为也是对公司发展、对股东权益有损。由此看来,如何陈晓等经理人不忠于黄光裕是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那么其行为不仅不违反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反而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随着2010年9月28日下午国美特别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布,国美控制权之争暂时告一段落。最后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宣布陈晓留任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方面推荐的人员未能进入董事会,宣告黄光裕方面彻底丧失了对国美的控制权。从整个事件来看,不论是黄光裕与陈晓、还是国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14、管理人员,不论是争端还是决策,所有人的所有影响公司命运的行为,都在受到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制约和保护。公司法是所有企业都应遵循的法律条文,而一个公司的章程则是该公司团体所有成员都必须按照规定条文规范自己行为的一部“法典”。黄光裕和陈晓,谁能最后控制国美,谁的意愿能被最终执行,当由公司股东、董事等依照国美章程和国家法律投票决议。陈晓的胜利,是公司股东、董事等意愿的体现,也是现代企业经营制度和国家法律执行的结果。由此可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一个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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