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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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施宝干混砂浆特许经营(制造)协议书 第一章协议双方特许方: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所在地:广东东莞沙田埝洲工业区营业执照注册号:发证机关:公司法人代表:陈振荣受许方:公司注册所在地:营业执照注册号:发证机关:公司法人代表:第二章总则第1条: 特许方和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 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 守。双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协议,特别应当竭尽全力,表明彼此的谨 慎、忠实和合作。双方同意,在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 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第2条:鉴于特许方研制的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及其生产、应用技术

2、、配 套机具,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为拓展干混砂浆系列产品及其应 用,更好地、更规范地为建筑工程服务,根据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特许经 营(以下简称易施宝产品特许经营)的规划,同意受许方加入易施宝产品特许 经营和/或制造网络。第3条:鉴于受许方接受了易施宝产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的理念,具有特许 方需要的所在地区的生产/制造/销售基础,且诚意向特许方提出加盟易施宝产 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中某(些)产品的申请,并承诺支付 特许经营的相关费用,故特许方接受其成为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特许网络 的成员。第4条:特许方根据易施宝产品特许经营和/或制造的市场规划,根据受许方 的申

3、请和对受许方的生产/制造/销售能力的审核,同意受许方在省 市(以下简称特许地区)生产制造本协议第 7章第3条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特 许产品),或在地点专属性经营特许产品。第三章协议的宗旨第1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特许方和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 双方的职责和权利。第2条:受许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其经营活动,他必须遵守国 家对所有独立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本身经营范围,以及 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方面的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包括参与本特许经营自负一 切风险,并从其经营活动中,包括参与本特许经营中获利。第3条: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代理人

4、、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委托代理,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令特 许方对第三者承担责任、负担费用或承担义务。第4条:订立本协议并不表示特许方授予受许方任何权利,以约束特许方或特 许方有关企业。特许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第四章协议有效期第1条:本协议的有效期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第2条:除非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特许方或受许方中的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否则在到期届满前2个月内,特许方或受许方中的一方以书面通知对 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协议可自动延长一个有效期。第五章特许方职责第1条:特许方为使受许方在特许地区内更好地经营和/或制

5、造特许产品,应 保证所供应的特许产品,或配成特许产品所必需的基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 易施宝公司的企业标准,并协助受许方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受许方的生产 和供应。第2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特许方承诺,积极协助受许方按易施宝产品特许 经营的市场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第3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特许人承诺在特许的地区内,未经受许方同意,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不向第三者供应本特许经营的产 品,自身也不经营和/或制造本特许经营的产品。第 4 条: : 特许方为受许方提供规划、设计和协助安装经营的场所和 / 或制造特 许产品的工厂的硬件和软件,但特许方提供的方案事先应取得受

6、许方的同意, 包括规模和设备来源。第 5 条: 特许方为受许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推行易施宝产品特许经 营必备的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发展和统一。第 6 条: 特许方负责组织易施宝产品全国性的政策宣传、品牌宣传和广告投 入,并协助受许方做好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受许方的经营。第 7 条: 当受许方在特许地区遇到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特许方应受许方的 邀请,应尽快到达该地区协助解决这类问题,但受许方应负担特许方派出人员 的费用。第六章特许方权利第 1 条: 特许方在授予受许方特许经营过程中,有权向受许方收取必要的费 用。第 2 条: 特许方在授予受许方特许经营权后,为维护特许方

7、企业的形象和声 誉,有权对受许方提出必要的营业 / 生产标准和要求。第 3 条: 为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方有 权对受许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 4 条: 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在任何时候提供他所了解的市场信息,或他的 生产或销售数据、财务记录。第 5 条: 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接受特许方的员工培训计划。第 6 条: 为保证产品质量,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从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取 得某些原材料供应。第 7 条: 对受许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分割或侵犯特许方合法权益,破 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行为,特许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终止受许方的特许经营资格, 并向受许方收取相应的经济

8、补偿。这种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包括受许方未 达到特许方销售标准要求;因违法经营、制假售假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 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照;在特许地区和产品范围内,未规范经营 和/ 或制造产品,且两次以上不接受特许方的劝阻或警告;跨授权地区或授权产 品范围经营;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时。第 8 条: 特许方与受许方签订协议 2 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未能做到 特许方提出的经营和 / 或制造产品方面的整改要求时,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向受许方收取相应的经济补偿。特许方有权在书面 通知受许方后,在特许地区内和产品范围内,另觅其他受许方。第七章受许方职责第1

9、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所在地的有关法 规、规定。如受许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均与特许方无关,其一切责任由受 许方自行承担。如受许方在违反法律、法规过程中给特许方造成商业利益和整 体形象的损失时,特许方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并有权终止受许方的特许经营 权。第2条:保护和不泄漏特许方的设备、技术、配方(包括易施宝基料的成 分)、包装式样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执行特许方商标标识的使用。受许 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揭发、监督和打击仿照特许方产品的行为、举报和举证假 冒伪劣产品、假货,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第3条:遵守特许经营系统的规定:易施宝特许产品的基料必须由特许方供应。

10、受许方其他原材料来源和性能必 须经特许方同意。受许方向客户承诺的供货和服务,以及特许地区的市场行为,都是受许方自 己的责任。受许方虽然可以向特许方要求技术支援,但并不解除受许方违约所 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受许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天内,把指定的特许地区的经营和/或制造产品的报告送交特许方。报告内容应包括:受许方只可以在特许方授权的地区开展业务,不得在其他未授权的地区开展 业务。即使这些(个)地区尚无其他受许方,受许方也必须先向特许方提出特 许申请,经批准和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展业务。受许方在特许地区内只可以经营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不得经营其他品 牌的同类产品。受许方在特许地区内得到授权的产

11、品包括:受许方应按特许方的要求,改造/更新/修正易施宝特许产品的配方/原材料/ 生产工艺,以配合特许方产品的进步标准。但受许方应自行解决这些改造/更新/修正的费用。第4条:维护特许经营业务的良好声誉,执行易施宝干混砂浆系列产品特许 经营手册所规定的内容。确保特许方授权的资料不丢失、不泄漏、不被盗 用。第5条:受许方应妥善保存经营业务纪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并接受特许方 的指导和监督。第6条:按协议按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第7条:涉及受许方销售方面的各种税费,应由受许方依法承担。第八章受许方权利第1条:使用特许方授权的设备和技术,用特许方提供的基料,按特许方提供 的配方配成特许产品,使用特许方授权

12、的包装式样和商标,经营和/或制造授权规定的产品。第2条:使用特许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查阅并使用本协议中规定的专有技 术。第3条:在建厂和经营过程中,有权要求特许人在技术、商业运作方面给与指 导;定期获得特许方提供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第4条:有条件地参与特许方定期召开的有关技术方面的、经营方面的、产销 方面的研讨会。第5条:在协议约定范围内行使特许方赋予的权利;有权独立处理本协议约定 以外的事宜。第6条:受许方有权在特许地区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格的经销商或开设专 卖店,但所有这些网点、经销商和专卖店的资格必须先经特许方认可,然后再 与受许方签订协议、颁发证书后方可营业。第九章加盟注册费和加盟服务

13、费第1条:根据本协议第六章第1条和第七章第6条的规定,特许方有权向受许 方收取加盟注册费,受许方还有义务向特许方定期支付特许经营加盟服务费。第2条:特许经营加盟注册费的内容分为:第3条:特许经营加盟服务费的内容分为:第十章协议终止和赔偿第1条:违约终止在受许方违背本协议第六章第7条、第十一章规定(即受许方违法经营、制 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特许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特许方合法权益,破坏特 许经营体系的行为),且受许方两次以上不接受特许方的劝阻或警告时,特许 方有权认定受许方违约,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特许方有权对违约的受许方采取下列措施:1.公开受许方违背加盟协议的行 为,声明受许方已无权使用特许

14、方的商标、品牌和知识产权;2.责令受许方停止经营和/或制造特许产品,且自行承担费用;3.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 求,圭寸存受许方所有的带有特许方商标标识的商品;4.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受许方必须:1.结算与特许方(包括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 务往来关系;2.不得再继续经营和/或制造特许产品;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 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违约的受许方需自行承担下列经济损失:1.软件和设备硬件投资的损失, 包括受许方自行开设的经销场所一切有关建筑、铺租、装修、宣传等的费用;2.结算与特许方(包括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和可能发生的

15、赔 偿;3.在特许方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处理库存货物,并承担处理费用或损 失;4.在规定期满后不再经营和/或制造特许产品;5.受许方无权向特许方要 求退回受许方已交付的加盟注册费和加盟服务费等。第2条:中途终止双方协议终止:如受许方在协议期未满前,非因本协议第十二章规定的不可 抗力而自行提出终止协议,受许方需做到前面本章第1条各条,并自行承担所列1,2, 3, 4等项的经济损失。但受许方已交付的加盟注册费不可退回,加盟服务费则由双方协商解决。第3条:不可抗力终止符合本协议第十二章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协议终止 ,受许方需自行承担下列经 济损失:1.软件和设备硬件投资的损失,包括受许方自行开设的经销

16、场所一切 有关建筑、铺租、装修、宣传等的费用;2.结算与特许方(包括特许方指定的 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3.在特许方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处理库存货物, 处理费用或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4.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 赔等,由双方协商解决。5.已交付的加盟注册费和加盟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解 决。第4条:协议期满终止特许方或受许方中的一方未在协议期满前 2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 书面同意,或特许方或受许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期时,即为协议期满终止。此 时受许方需自行承担下列经济损失:1.软件和设备硬件投资的损失,包括受许 方自行开设的经销场所一切有关建筑、铺租、装修、宣传等的费用;2.结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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