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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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全面实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看法、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看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看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限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定义)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

2、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限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限制标准化。本细则所称质量行为标准化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 502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验收标准(GB 50300)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依据“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担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本细则所称工程实体质量限制标准化是指依据“施

3、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依据国家、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实施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限制、施工工艺工序质量限制及质量验收限制的全过程,对影响结构平安和主要运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具体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的相应规定。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状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自检自评)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参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内容每月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状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状况应当保存备查。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第四条 (监理职责)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状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看法,当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

5、定报告。 第五条 (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六条 (结果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平安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其次章 项目考评第七条 (考评主体及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

6、质量限制标准化考评。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状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项目工程实体质量限制标准化实施状况按工程实体质量限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第八条 (考评周期)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第九条 (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应成立项目考评机构,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制订项目考评安排并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

7、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状况进行抽查核实。严峻失实的按第十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平台”。第十条 (考评评价)项目考评按得分(抽查符合率100)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一)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限制标准化考评得分均达80及以上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认定为“优良”;(二)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或工程实体质量限制标准化考评得分在70以下,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1.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2. 未录入“平台”的;3. 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4.

8、未按图施工,特殊是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施工的;5. 涉及结构平安、主要运用功能、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的;6.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存在严峻结构平安隐患的;7. 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务的,或因严峻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8. 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指责、行政惩罚或记录严峻不良行为的;9. 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或自评严峻失实的;10. 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11. 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核定为“不合格”的;12. 日常质量监督、上次项目考评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质量平安隐患的;13. 省住房

9、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三) 项目考评“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第十一条 (考评不合格认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仔细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告知书附件)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结果认定书(附件)书面告知相

10、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刚好固定、整理、归档、保存。项目考评发觉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状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刚好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状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必需通过整改达到合格,否则不得组织相关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第十二条 (监理免责)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表“监理企业监督检查看法”栏中

11、签署了“不合格”看法,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对于上述状况,考评主体在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第十三条 (不合格结果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对未录入“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汇总后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四条 (考评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12、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允公正、标准统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托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按肯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一) 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 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4、监管信息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觉异样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

13、项目。(二)修正方式。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

14、(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状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第十五条 (年度优良工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凹凸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状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年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

15、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90%及以上 20%60%以下 0未按规定上报比对抽查符合率 0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一)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二) 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三) 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等考评不符合的;(四) 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缘由项目经理被通报指责、行政惩罚、记录严峻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五) 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除外);(六)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缘由。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肃穆追究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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