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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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理财的观念开始不断变化,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纷纷开 展了个人理财业务。但是这项业务在开展以来一直面临着诸多风险问题。本文分析了商业 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风险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理财产品日益丰富,个人客户理 财资金规模也日益扩大。但银行理财业务自开办以来,就一直面临诸多风险问题, 并已成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一)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按照中国银监会2005年9月颁发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中

2、的概念界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 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在暂行办法中,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被进一步划分为 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 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实际上全部属于理财顾问服务的范围); 后者指银行在向客户提供前者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 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二)个人理财业务的种类1、个人结算业务包括个人储蓄业务、个人支付业务、个人账户转账业务、个人汇款业务、各类 委托转账付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3、等,还包括提供银行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移动银行等服务帮助客户随时进行账户查询、资金调度:提供支票结算开户、境内 外存款托收、银行卡业务、各类代收代付业务,如:代发工资、代缴水、电、煤气、 电话、有线电视费等。银行卡也衍生了许多功能,持卡人除可在自助服务终端进行 存取款、转帐、查询外,还可以在各大超市、酒楼、医院S终端进行刷卡消费, 银行再按照事先的约定与消费机构进行清算。2、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属于个人理财特色服务中的信贷服务业务,主要指个人消费贷款, 一般不包括信用卡透支贷款和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个人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 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定期储

4、蓄存款小额质押贷 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等。3个人投资业务针对证券投资市场提供代理开立股东账户、办理银证转账和银证通、提供开放 式基金投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各种服务;针对 外汇投资市场:办理柜台及电话外汇买卖交易服务的开户手续,并充分利用银行的先 进技术、设备和信息,提供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的便利,满足客户外汇资产升值的需 求;针对保险投资市场:充分利用银行与客户联系广的优势,开办代理保险业务,为 保险公司代销保险产品、代付投保人保费、到期给付款及理赔款、代理保险经纪人保 费缴付等全方位服务。么个人代理类服务业务现在,银行与通

5、信公司、公交公司等各种各样的服务机构都签订了代理协议通过 银行卡可以打IP电,招行“一卡通”开发了手机“神州行”充值服务,农行江苏分 行开发了“苏通卡”充值服务等等。其他各具特色的代理服务如中信银行推出的“出 国金融服务中心”服务、代理美国使馆领“免面谈”签证资料传递业务;中国银行的 “出国留学一站通”;招商银行推出的酒店预订服务等。5、个人理财咨询业务银行利用自己的信息网络和积累的金融经济信息资料,为个人客户查询资料数据 及提供储蓄、人身保险、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外汇买卖、期货交易、房产物业等方 面的信息咨询。理财顾问就各种投资工具的介入方法、投资技巧、风险分析、收益比 较、未来发展趋势等回

6、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来对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理财顾问在客户需 要进行融资时提供的融资建议。如当个人在财物周转方面遇到困难时,就其是否有条 件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可以申请哪些贷款品种、申请的程序怎样、办理贷款的费用、 办理贷款所需花费的时间等方面提供建议,满足客户的需求。&综合理财服务由专职客户经理提供量身定制的综合存款、贷款及综合类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有 助于客户资产增值的专业建议等。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 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 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

7、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 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一)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与管理中无法遵守相 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以致商业银行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 他法律纠纷,而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经济损失的风险。1. 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创新较快,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的办法 和规定,但是还存在许多空白的地方。譬如,结构型

8、理财产品结合了固定收益产 品与金融衍生品等形成的新型金融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即使理财产品,又是金 融衍生品交易,同时受两种法律法规的监管,所以往往难以判断其适用何种法律 法规。再者,现阶段我国针对个人理财业务颁布的办法和规定中大部分由银监会这 种部级单位颁布的,虽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相关的金融司法 活动,但是权威性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适用性也明显低于法院的司法解释。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立法工作上存在滞后和科学性不够的问题。2. 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从根本上防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方法,就是完善银行内部法 律风险控制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9、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商业 银行缺乏从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个人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意识,没有建立完善的风 险内部控制机制。譬如,个别银行侧重于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防范;银行的内 部规章制度不全面,甚至有些规定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相矛盾;银行内部法律部 门没有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有些员工业务素质不高,为了争取更好的业绩,对 相关的办法和规定视而不见,不惜违法违规操作,从而导致银行可能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等。3. 风险提示不够和信息披露不足银监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在该办法和该指引中银监 会明确指出: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商

10、业银行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 披露义务;否则客户有权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并由银监会处罚相关银行机构。 今年1月1日也正式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第5 号)。该新办法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履行开展理财业务时风险揭示的义务, 制作通俗易懂的专业风险揭示书,揭示更多的内容;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 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对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等。例如,在向客户推荐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宣传和介绍时,商业银行需要在宣传 文本注明“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等明显的字眼提醒客户。此 外,个人理财业务中,有一些格式化的

11、规定。例如,商业银行向客户销售保证收 益理财产品,其风险揭示要求包含“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 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这样的表述。如果商业银 行在风险提示没有包含诸如此类的信息,那么客户因此遭受到风险而蒙受损失, 商业银行可能会被客户进行索赔,并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在发售个人理财产品后,商业银行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客户披露 理财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对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是导致商业 银行发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譬如,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 种或投资比例,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就调整;银行未能定期向投资者 提供理

12、财产品到期后的详细情况报告。合同法解释(二)中规定,“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对己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可能要求银行在诉讼 中承担举证责任,当银行无法证明时,就会被判决败诉。据调查,投资者没有足够的个人理财知识,而也没有相关的教育部门提供此方 面的教育。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只是风险提示不够和信息披露不足,就足以 造成商业银行遭受严重的法律风险。(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即利率、汇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汇率变化而 使资产收益减少或负债成本增加的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 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 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会自然产

13、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 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 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因而,债券资产利率风险越来越突 出。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 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但一 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 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 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不仅包括违约风险,还应包括由于交易对于信 用状况和

14、履约能力上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价值发生变化而蒙受损失的风险。目 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还远未形成规模,商业银行不能通过其 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对于可能出现的 违约行为的监管、惩罚都存在较大难度。此外,个人信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 及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也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对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当理财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后,银行实际上就失去 了对资金的监管,不能采用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从而存在贷款资金用途改变、 抵押担保悬空等风险隐患。此外还有个别商业银行为提高对信托公司的议价能 力,承诺当信托贷款到期后,若信托贷款资金使用人不能归还贷款,

15、则以银行贷 款置换等方式对信托贷款进行“信用增级”,从而进一步放大了商业银行的信用 风险。(四)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能因期限错配等原因造成 资金周转障碍,导致难以筹措资金或筹措成本极高。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 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 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五)操作风险。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 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中人员风险是指管 理失败、组织结构或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无效。这些风险可能因培训不足、缺乏控 制、职员素质不高或其他因素而恶化。程

16、序风险来源已有程序的崩溃、违反程序 及业务线相应程序的不完善。系统风险包括像银行内部、外部业务系统中断或瘫 痪。外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袭击和故意破坏。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 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 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 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 的风险隐患。(六)声誉风险。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 律规范或其他原因,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 良影响。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 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 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 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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