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07380485 上传时间:2022-08-2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5-07-7 )2、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8.01)3、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23)、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199506.07)5、卫生部关于加强PT装备规划管理和大型医用高新技术设备装备管理的通知(19990.22)6、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通知(.06.1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07-7:4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 号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施行

2、。部长 陈敏章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并本着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和有关配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第四条 本

3、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由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二、省、自治区、直辖

4、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统一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卫生部备案;三、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只有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第八条 卫生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论证,根据大型医用设备技术性能价格比,定期公布全国指导装备机型。购置工作提倡采取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第三章 应用管理第九条 卫生部认定和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建

5、立岗位责任制。第十条 卫生部设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管理等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临床应用专业人员等组成。其工作章程由卫生部组织制定。第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经省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经评审合格者,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复审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卫生部会同国家物

6、价管理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收费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地区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当地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收费标准。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按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统一制定使用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和办法,印制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技术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 卫生

7、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大型医用设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与个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一、医疗卫生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而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购买价格10以下的罚款;对该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二、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而擅自启用的大型医用设备,责

8、令停止使用;经复审检查应用质量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对当事人与主管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三、未经考核即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人员,擅自使用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操作,并对当事人与主管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常规管理仍按卫生部颁发的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进行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

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1960-0 10:42:22 根据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第一批公布的四种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配置管理第一条卫生部制定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T)、磁共振成像装置(R)、爱克司刀(刀)、伽玛刀(刀)四种品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地区性配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一、卫生部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和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规划中包括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10、二、医疗卫生服务的中长期目标;三、初级卫生保健任务的完成情况;四、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总数、年龄构成及流行病学统计资料;五、已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数量及分布;六、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已被评审的等级及其相关设备的配置、医技人员情况。第三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已列入地区性配置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医院等级情况配置相应的机型。一、申请配置T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常规线检查设备和相应人员、技术等条件。二、申请配置MRI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置和使用CT两年以上。三、申请配置X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置和使用直线加速器一年以上。四、申请配置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神经外科专业设备及技术

11、条件。五、CT、RI机型分为三种:临床研究型、临床应用型、临床实用型。六、已被评为三级甲等的医院可装备:C、MRI三种机型之一;-刀或刀。七、已被评为二级甲等的医院可装备:C、临床应用型或临床实用型。第四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有已经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医师和技术人员。第五条 申请配置T的程序:一、由符合C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一)。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CT年度配置计划和公布的年度指导装备机型统一审批,并汇总上报卫生部,领取大型医用设

12、备配置许可证(附件二)。如申报的机型与卫生部公布的年度指导装备机型不符,应上报卫生部审批。第六条 申请配置MI、-刀、-刀的程序:一、符合MI、X-刀、-刀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X刀、-刀年度配置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卫生部审批。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大型医用设备的成交合同等材料报卫生部备案。第八条卫生部组织专业技术学术组,对大型医用设备的技术性能、价格及售后服务进行综合评比,每年定期公布全国指导装备机型。购

13、置工作提倡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第九条 凡以任何形式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合作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上报卫生部审批。第十条 已经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更新大型医用设备时应填写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三),申请更换新证。第二章应用管理第十一条 卫生部制定和认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第十二条 卫生部设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质量管理等日常评审工作。“评委会” 下设办公室,组织协调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组进行工作。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全国大

14、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评委分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工作。“评委会”对“评委分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之前,应由“评委分会”进行应用技术评审。评审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评审前十五天,由使用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出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使用机构的评审申请,在查验上述两证无误后应及时委托“评委分会”派专人按期进行评审;三、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评委会”制定的项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备的性能必须达到订货

15、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设备的配套必须包括用于质量控制的基本检测工具;四、评审结果存入技术档案,做为进行设备复审的基础数据;并将此评审纳入医院评审,其评审结果作为医院评审的一项重点指标;五、评审合格以后,发给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附件四)。“评委分会”可以邀请“评委会”共同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使用机构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应经常进行性能稳定性检测,其结果存入技术档案,以备复审。第十六条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故障报告制度。使用机构对因生产设计等原因造成的设备重大故障和维修不及时造成的停机情况,及时报告“评委分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报材料汇总上一年度故障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布。第十七条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总结/计划/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