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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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制度法律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如何运用调解,更好的发挥调解优势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从调解概述出发,阐述调解的涵义,探讨适用调解的最佳时机和调解方法,分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提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充分发挥调解在诉讼中的应然价值和效用。一、调解制度概述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达成一致协议的活动

2、。从调解的涵义就可以看出,调解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有其独立的特性:丄体的多元性。调解的主体由三方构成: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且第三人并不是特定的一类群体,既可以是法院法官,也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既可以是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人员也可以是双方的亲友;第三人这一群体的身份并不固定。依据的全方面性。第三人所依据的规范比较全面,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社会道德规范。方式的复杂性。调解的方式多种多样,有说理、教育、感化等多种方式。4目的的一致性。无论是由何人调解,依据哪一种规范,使用何种方式,目的均是单纯一致的,即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二、调解的现状(一)我

3、国调解的种类及各自的特点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特别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至今。我国调解制度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精神文明素质的提咼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种类也不同。它已经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以下四种:1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以其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

4、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于其他调解有其鲜明的特点:11.人民调解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12.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员通过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调解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15人民调解不仅仅是消极被动的排解纠纷,同时也注重调防结合,主动积极的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16人民调解有其特殊的基本原则

5、,即合理合法原则、自愿平等原则、尊重诉权原则。2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特别是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结案方式,是目前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方式,也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方式。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点:调解的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

6、过程中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一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而人民调解具有属于民间的性质,人民调解是人们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而行政调解具有行政性质,是行政机关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行政活动。调解的主持者不同法院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而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行政调解是行政主管机关就有关民事权益问题所进行的居间调解。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7、。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尽管如此,人民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的话,他方不能依据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不能作为执行根据。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的特殊性:31.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相比,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8、。32行政调解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自愿原则紧密相联,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当事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和法院调解相区别的。33.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本质上的区别,行政调解时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仲裁调解有很多优点:首先,它省掉了一个程序,从过程上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其次,由于仲裁员进行调解,

9、其成功率更大;第三,通过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而达成和解,则更有利于保持甚至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正因为如此,我国运用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已在涉外仲裁实践中获得了很大成功。据统计,我国每年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可使案件总数的30%左右以当事人和解而撤案,或者仲裁按和解协议裁决而告终。这种做法,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并由此引起了国际商事仲裁界的广泛注重,这也是我国涉外仲裁事业几十年来获得不断发展的重要经验。调解具有自由和效率的重大价值如果说传统调解制度追求的是和谐和秩序,那现代的调解制度不仅包括和谐和秩序,还包括自由和效率,且自由和效率是其重要的价值取向。调解制度的基础是自愿调解,即调解效力和调

10、解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是当事人的自愿及合意,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呢,完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决定,也就是当事人有程序选择权;调解过程的进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调解的结果即调解协议也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从一定意义上说,调解是当事人自主交涉的延伸。可见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当事人,调解较审判更能实现效率价值。加强调解是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调解正是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一种纠纷调处机制,它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从理论的层面看,判决更侧重于对违法抑或犯罪的惩罚,而调解则更注重于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是一种公权力主导下的私权力行使,如何寻求两种权力行使中的价值平衡已成为

11、法律实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但从司法审判实务来看,基于对法律价值的侧重,抑或法律人本身的职业素养所限,总习惯于不去寻求价值平衡而依法判决,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捍卫了司法的权威性,也减轻了自己对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进行决断的两难之累,但由此也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这一矛盾在司法审判领域集中体现为民转刑案件日渐增多、执行难形势严峻、司法资源被潜在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挑战,由此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正在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特别是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尚不成型,而社会保险体系和诚信体系又极不健全的当前国情下,此类问题犹为突出,为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加强调解便成为当前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调解是实现社会

12、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波斯纳认为,法律权利作为一种资源,是不同利益集团在法律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结果。对一个社会来说,成本和收益的平衡确实应该成为维持其正常运行的一个基本尺度,而成本相对较低的大调解机制就是一种有效率的解纷方式。它能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且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当事人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获得获得更好、更快的救济;它也不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三段式的推理和论证,当事人能够一步到位,直接进入争议核心;它的执行成本较低,由于有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全程参与,他们有可能不赞成判决,但他们却更有可能服从判决。四、调解的技巧与时机调解的方式1 双方调解,即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

13、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面对面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具体是先由一方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另一方提出协商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2 单方调解。即由调解人员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背对背调解,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3.三方调解。即调解机构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调解机构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做主的,或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

14、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调解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根据实践归纳以下几点:1中庸法;即折中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都有一定的过错,或有一定的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不会产生特别对立的情绪。2. 正义法;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3 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如婚姻案件,抚养案件,赡养案件等,启发他们回忆过

15、去,恋在以往的交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4.价值法;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意实在的结果,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5效率法;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劝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调解的最佳时机要想顺利完成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将纠纷彻底解决掉就必须准确把握好调解时机。调解时机是指在整个纠纷过程中,最适宜调解的阶段,这个阶段既可能在诉讼内,也

16、可能在诉讼外。对争议不大或对调解员比较信任的案件,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非常希望调解机构认同自己,这类案件初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对立面较小,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不少时间和精力,调解此时应当尽快进行。对于矛盾比较激化,对立情绪强烈的案件,最好此时不必立即调解,等时机成熟,直到双方当事人气消了点,情绪稳定了,有调和余地的基础再进行调解。此时法官也要保持冷静,不能急于求成,可以利用调查证据、鉴定等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些适当的理性权衡利弊,待其冷静后再做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效果。另外调解时机的把握还可以借助调解外部因素,如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委托人、亲朋好友与当事人间互相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关系,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特别是发挥律师的角色功能,通过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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