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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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 剂 科 工 作 制 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制度1. 根据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药品采购人员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购买。2.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品价格政策以及药政管理的各项法规。3. 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除按一般药品质量验收要求外,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妥善保存至规定期限。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应采用专册记

2、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6.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7. 所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于本院内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1. 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仓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三铁一器:铁制保险柜、铁制防盗门、铁制窗,报警器)。2. 凡在门诊、急诊、住院处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均应配备铁制保险柜。3. 门诊、急诊、住院等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3、神药品调配窗口和各病区、手术室等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地点,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实行专人负责、专库加锁,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及时查找或追回。6. 对进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药品进、出库,每批次均需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7. 定期对库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进行检查。麻

4、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制度1. 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处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2.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3.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处方。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淡红色纸)。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按要求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5、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5. 医院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在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6.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或为自己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7. 门诊患者(包括癌症患者)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其它剂型的使用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

6、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8. 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9. 处方调配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10. 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详细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限满后不少于两年11. 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7、三年,精神药品至少保存两年。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交接清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做到帐物相符。交接班双方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3.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4. 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5.

8、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瓶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者废贴数量。6. 医院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当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使用过程中有残余量的,做好残余量登记。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7.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8.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9. 医院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

9、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1.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并组织制定本院的有关药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2. 编写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定期审定需要增加或淘汰的药品品种。3. 审定各科申请购入的新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合理的申请并备案。4. 药事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讨论药事管理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召开例会。5. 指导监督临床各科用药情况,促进合

10、理用药。负责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研究防止用药事故和药源性疾病的措施,确保用药安全。6. 定期监督检查各科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7. 积极支持开展医院药学工作。8.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应有完整的记录。新药评审制度1. 引进新药必须坚持以保证药品质量第一为原则,严格审查药品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2. 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辽宁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内药品为基础,确定引进品种范围。3. 结合医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及各医疗科室提请的购药申请单,对需要引进的新药进行严格的审评。4. 组织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专家评议需要引进新药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5. 在规定时间内

11、,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集中讨论通过,确定引进的新药。药剂科工作制度1. 依据调配技术常规,及时、准确地调配本院处方。2. 药剂科工作人员必须明确树立“药品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处方调配、药库管理,临床药学及中草药煎制等各项工作制度。3. 经常了解、检查、监督各种临床科室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注意抽查分析处方,指导临床合理用药。4. 积极宣传用药知识,推荐新药,收集临床用药情况,做好药品疗效评价工作。5. 负责全院药品的预算、采购、供应、保管、统计和报表等工作。6. 密切配合临床,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7. 担负医药院校学生实习,接受基层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进修及对基层医疗单位药剂人员工作进行

12、技术指导。8. 药剂科所属各技术岗位必须由药剂士以上人员承担,并由主管药师以上人员担任负责人。9. 药剂科各岗位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药品管理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2. 药剂科在院长和主管院长及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药品法规在全院的实施,并根据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药品相关的管理制度,对药品在医院流动的全过程实行监督检查。3. 药剂科根据我院药品的消耗动态和有关市场信息,制定好药品采购计划,加速周转,减少库存,确保药品供应;做好药品预算、药品价格调整等

13、其他药品帐务管理。4. 药品采购实行集中管理,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查验收制度,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5. 药品库房应具备药品贮藏的基本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特殊管理,并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和检查。6.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7. 加强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检查。8. 严格执行药品调配、发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对不合格处方及不合理用药的情况,药学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或向相关医师提出更改意见。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原则上,药品一经发出,不

14、得退换。根据病人和临床的特殊情况,做好退药管理工作。9.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单味中药浓缩颗粒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0. 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出库或在调剂室摆放,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药品采购和验收制度一. 药品购进管理1. 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2. 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得购进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超范围生产或经营的药品,不得

15、从药品零售企业采购药品,不得购进使用假劣药品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3. 购进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并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4. 医院每引进一种新药,必须经临床科室主任填写购药申请单。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购进。采购员不得擅自购进新品种。对临床急需的新药,须由经治医生申请、其科主任签字及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按用量及时购买。5. 采购毒、麻、精等特殊药品时,应从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还应当凭印鉴卡购买。购进时,由医疗机构指定在印鉴卡中备案的专人负责采购。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不得派出采购员自行提货。二. 药品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合法资质审核采购人员需对药品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后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 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2. 从生产企业进货,应索取所购进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3. 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制度的药品应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4. 购进进口药品时,应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者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的药品还应索取口岸药检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5. 查验供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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