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 358-2013_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高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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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1.100.30Y 09备案号:38362-2013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3582013代替 DB11/ 3582011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Class and category and labeling2013 - 08 - 27 发布2013 - 09 - 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1/ 3582013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级别和类别2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2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27 标识标注要求28 检

2、验规则6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环保烟花9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10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11IDB11/ 3582013前言本标准第 4 章、第 5.1 条、第 5.2 条、第 6 章、第 7.1 条、第 7.2.1-7.2.16 条、第 7.3.1-7.3.15条、第 8 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依据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质量与安全、GB 195932004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 244262009烟花爆竹 标志,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

3、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11/ 3582011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本标准与DB11/ 3582011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按 GB 106312013 规定的大类、小类进行分类,并按小类表述北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修改“D 级喷花类药量应2g ”为:D 级喷花类药量10g;C 级“喷花类药量应200g ”为: 地面(水上)喷花200g、手持(插入)喷花75g;修改“组合烟花类:药量应1500g( 20g/发) ”为:总药量1020g、小礼花型17g/筒、吐珠型17g/筒、喷花型200g/筒; 修改 “组合烟花类:单筒内径30mm;体积0.16m3。”为:

4、组合烟花类:产品外形:长度700 mm、宽度500 mm、筒体高度300mm。单筒内径:小礼花型30 mm、吐珠型20mm、喷花型52mm。(见表 1)增加了组合烟花燃放性能要求:效果件爆炸半径应15m,效果件发射高度应在 15m50m 之间。(见表 1);增加了“禁止销售和燃放含雷的组合烟花;禁止销售和燃放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合烟花”。(见第 6 章)增加了禁止销售和燃放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含0.13g 的响珠和炸子的产品除外)。(见 6.2)增加了提倡销售和燃放环保烟花的要求,规定了环保烟花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见 5.2、5.3、附录 A)修改:“销售单元

5、标识的产品级别、警示语主体文字应小于四号字号,其它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 1.8mm”为:销售单元上标识的“警示语”及警示语内容”、产品级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4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大于等于 2.2mm,增加了运输包装上标识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28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大于等于 6mm 的要求。(见 7.1)销售单元标识中增加了消费类别、数量的要求,修订了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药量、安全警示语的标识规范。(见 7.2)修改:“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为:“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污染环境,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6、( 见 7.2.13.2)运输包装标识中增加了应有消费类别、生产日期、保质期、箱含药量、电子标签的要求,修订了产品名称、箱含量、毛重、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的标识规范。(见 7.3)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 8 章)将附录 B 的 C 级、D 级两表合并为 1 个表;按小类分别表述燃放说明;删去了原燃放安全距离的具体数值;增加并修订了部分燃放说明。(见附录 B)将附录 C 的 C 级、D 级两表合并为 1 个表;按小类分别表述销售单元标识;删去了原燃放安全IIDB11/ 3582013距离的具体数值;增加并修订了部分销售单元标识。(见附录 C)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7、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烟花爆竹协会、北京市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逗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纪永、李增义、任文艳、王兴文、彭勇、邓棕元、谢翔燕、周巧霖、张少阳、杨玉国、何润、刘丽、屈鹏。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1/ 3582006、DB11/ 3582010、DB11/ 3582011。IIIDB11/ 3

8、582013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标识标注和检验规则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烟花爆竹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国

9、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3 术语和定义GB 1063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环保烟花 green fireworks燃放后污染环境较轻的烟花爆竹产品。3.2效果件 effect parts含烟火药的零部件。用于组合烟花产生各种燃放效果,包括炸花型效果件、喷射型效果件、笛音型效果件、旋转型效果件、烛光型效果件、花束型效果件、喷花型效果件和吐珠型效果件等。3.3 喷射型效果件 jet-type effect parts组合烟花效果件升空后,从效果件筒内喷射出彩珠、彩花等效果,效果件本身不被炸碎。3.4 效果件爆炸半径 explosion Rad

10、ius of effect parts1DB11/ 3582013组合烟花效果件升空后,将效果件中的彩珠、彩花瞬间抛射成球状空间区域的最大半径。3.5发射高度 launch height组合烟花效果件形成效果的高度。3.6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non-vertical launching products发射筒设计为与地平面非垂直发射的产品。3.7销售单元 sales unit直接交付给消费者的最小销售单位。4 级别和类别4.1 烟花爆竹产品标识的级别、类别应符合 GB 10631 的规定。4.2 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5.1 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11、产品的级别、类别、规格、药量和燃放性能应符合表 1 的要求。5.2 环保烟花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5.3 提倡销售和燃放环保烟花。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6.1 GB 10631 规定的 A 级和 B 级产品。6.2 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0.13g 的响珠和炸子除外)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6.3 组合烟花中扇型、V 型、W 型 、Z 型和 S 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6.4 组合烟花效果中含雷、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品。6.5 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合烟花。6.6 含浇铸成型发射筒的组合烟花。6.7 带升空效果的双响(含多响)产品。6.8 未列入本标准第 5 章的

12、其它烟花爆竹产品。7 标识标注要求7.1 基本要求7.1.1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7.1.2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应便于消费者购买、燃放时辨认和识读。2DB11/ 3582013表1 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规格、药量和燃放性能产品级别产品大类产品小类规格药量燃放性能D喷花类 a地面(水上)喷花-10g-手持(插入)喷花玩具类 a玩具造型-3g-线香型-5g-旋转类 a无固定轴旋转烟花-1g-C喷花类地面(水上)喷花-200g-手持(插入)喷花-75g-玩具类线香型-25g-吐珠类药粒型吐珠-20g(2g/发)

13、-爆竹类黑药炮单发高度50mm 内径5mm0.2g-白药炮组合烟花类 b同类组合烟花产品外形:长度700 mm,宽度500 mm,筒体高度300mm。单筒内径:小礼花型30 mm;吐珠型20mm;喷花型52mm。总药量1020g小礼花型17g/筒吐珠型17g/筒 喷花型200g/筒效果件爆炸半径应 15m,效果件发射高度应在 15m50m 之间。不同类组合烟花a 不包括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0.13g 的响珠和炸子除外)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产品。b 不包括扇型、V 型、W 型 、Z 型和 S 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不包括燃放效果中含雷、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品;不包括含喷射型效果件的组合烟花;不包括含浇铸成型发射筒的组合烟花。7.1.3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和图形符号。使用汉语拼音和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时,字号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7.1.4 销售单元上标识的“警示语”及警示语内容、产品级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4mm,标注内容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大于等于 2.2mm。销售单元是单个产品且表面积不大于 2000mm2 时,可不标注规格品种、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燃放安全区域等内容。7.1.5 运输包装上标识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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