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带班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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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 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要求和市住建委、城建集团有关管理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主管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及分公司、 总承包部负责人。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及执行经理。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 动场所。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

2、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 带班生产。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 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一)项目质量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二)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 及实施情况;(三)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四)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 重机械吊装及安装拆卸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作业时,企业负责人要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分公 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带班检查;(五)

3、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 工现场带班检查;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职责权限:(一)组织、参加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和 绿色施工情况检查;(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带班情况考评;(三)组织安全生产交接班会议、讲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四)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 日的25%;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填写企 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一),并分别在公司安全管理部和 所检查的工程项目资料室存档备案。第八条分公司负责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的责任人,对 所属项目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并且每月应对所管辖

4、的工程进行一 次全面的带班检查,检查应有书面记录,在分公司、总承包部安全管 理部门和项目部资料室存档备案。第九条 对于公司组织的联检、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等,企业 负责人应带队参加检查,作为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活动内容。第三章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 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内只能承担一个 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落实情况;(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三)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四)外埠施工队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第十二条 项目

5、负责人带班生产工作职责权限:(一)组织、参加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和 绿色施工情况检查;(二)组织安全生产会议、讲评阶段安全管理工作重点;(三)对未按照标准、规范及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予以制止,并 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四)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 带班生产工作。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 填写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日志(见附表二),以月度为单位整理后 在项目部资料室存档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每周应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召开 一次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检查与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应形成记录文 档。第四章考核奖罚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由公司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将纳入年终考评。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核由分公司进行,对于项目负 责人没有履行带班生产职责,对其处罚1000元;没有按照要求每周 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召开一次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对其处罚500元。第十七条未执行带班管理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免除项目 经理职务。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施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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