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中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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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生活中的合同法 买卖合同 摘要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同时它又爱护合同的正常运行,精确的说是爱护合同的相对人。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亲密相关,尤其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更是亲密相关。关键字:买卖合同 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引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在不自觉间就运用了法律学问,其中关于民法和合同法的学问特殊多,而

2、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比较普遍,为了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须要了解有关的法律学问,运用法律的学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正文一、买卖合同的相关学问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是财产流转的基本形式。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全部权一方为出卖人,支付价款而取得全部权的一方为买受人。(二)、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 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一方将其标的物的全部权转移给另一方。 2、买受人须要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以货币换物交易的法律形式,因此,买卖的价款是取得全部权的对价,并且只能限于金钱。3、买卖

3、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要就标的物的出卖意思表示一样,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主地确定合同的形式,采纳何种形式一般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4、买卖合同为要因合同。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以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为目的,假如缺乏当事人的这一目的,买卖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 (2)标的;(3)数量;( 4)质量;(5)价款或者酬劳;(6)履行期限、地点和

4、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买卖合同还可以中增加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运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标的物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将来物,标的物仅限有体物,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不属于买卖合同。2、标的物的转移交付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全部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以及从物和从权利的转移。(五)、

5、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2)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全部权,将标的物全部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分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和善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

6、)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刚好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觉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当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马上通知出卖人(六)、诉讼时效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二、案例分析 某

7、自行车行出售各种自行车,有天津“飞鸽”牌、上海“永久”牌等,另外还有某甲寄售的日本产“富士”牌新车一辆。这种“富士”牌自行车当时在市场上很难买到,即使有也是旧车。一天某乙到车行买车,看到各种车后,确定买那辆“富士”牌车和另两辆“飞鸽”牌车。“飞鸽”牌车每辆450元,“富士”牌车每辆750元。当时,乙付款1000元,讲妥欠款其次天取货时付清。为了防止这三辆车被别人买去,乙要求车行将其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三辆车推到了后院走廊下。不幸,这三辆车当晚全部被盗。其次天,乙拿了650 元取车时,车行说这三辆车昨晚被盗,我们不能给你自行车,你还需交清欠款650元。乙听后大吃一惊,便与车行发生争吵。双方争吵

8、不下,乙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车行退还货款。案情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买卖标的物的风险问题。风险负担的确定关键在于约定标的物是否交付。在本案中,自行车明显没有实际交付,但是不能简洁的以此就得出没有交付的结论。因为交付的形式有许多,除现实交付外,还有简易交付、占有交付、指示交付。本案中由于自行车仍由车行实际占有,因此,不行能构成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假如认定车行已交付,则必需确定双方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标的物,须双方于全部权转移后达成占有改定的协议。从所述的案情看,车行与乙的约定并不是将全部权转移给乙的合意,也不是乙将其取得全部权的自行车交由车行保管的协议。事实上,本案买受人

9、只是选好自行车,也就是将标的物特定化。因此,本案的车行并未交付标的物。因为就特定物买卖而言,依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全部权也自交付时起转移。 综上所述,本案中买卖的标的物自行车未交付,依据合同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风险随交付而转移”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未交付的,风险也就未转移。因此,自行车交付前被盗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担当。车行应将已经收取的1000元钱返还乙,而无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650元。三、总结 学习合同法,最终是要理解立法背后的深刻含义,这部法原委要爱护什么,须要哪些条件,基础,以及最终能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法律是我们生活的一种平安保障,能够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同时也维护我们作为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学法、懂法、知法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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