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灾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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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的灾赈 郭松义荒政制度是清代救荒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清代的荒政共列 12目,即备浸、除孽、救灾、发赈、减粜、出贷、蠲赋、缓征、通商、劝输、兴工筑和集 流亡。在这12种救荒措施中,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当推蠲赋,也就是减免田赋。另外 像发赈,虽属救急一类,但因针对的是贫苦百姓,所以也有重要意义。乾隆初,两江总督那 苏图在蠲免事宜疏中称:“盖以粮从地出,地既被灾,粮自应免。至于赈济,则独及贫 民,立法诚为至当。”又有人言:“赈济者有散而无敛,此大荒行之”。这就显示,发赈 的对象是贫民,且多行施于大荒之年。近年来,灾荒和灾赈史成了史学界讨论的一个热门题 目,其中不少涉及清代

2、的荒政。有鉴于此,本文只就清代荒政中有关赈济的内容稍作探讨, 重点放在制度层面,并采取人详我略的方式,另如灾赈中的“施粥”,亦因已有人论述而不 再重复。即便如此,少数地方仍难免会有重叠。一、施赈者只及贫户“讳灾者,国家之大患也”,或若奏报迁延,便会影响灾民生灵,亏损社会元气,甚 至酿成事端。故按定例,“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4。有关清代的报灾、勘灾制度,类似 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出版等著述有详细探讨,在此只与赈济有 密切关系的“审户”作为叙述的开头。为什么官府在施赈以前需得审户?这与受赈者必须是 贫户有关。要确定谁是贫户,必须经过身份核定,这是施赈起点,同时也是难点。有

3、人就说: “盖审户不清,各弊端从兹而起,故为荒政中最难事。”5审户制度是从乾隆初年开始实施, 但在此之前,已有成例可循,如凡有地可种者不在赈济之列,后补充若有地之家,现在无收, 实与无地者同受饥馁,应查验酌赈;逃荒出外,闻本地受赈,举家归里,亦可一体补入加赈 6。乾隆时,又把贫户细分成极贫和次贫,做法是根据田亩被灾程度,由查赈官逐户考察居 处器用、牛具之有无存弃,定出极贫户和次贫户。“其因灾者则非农也,佣工之农,耰锄耕 辍而饥饿随之,极贫者为多,此与佣与主家者有别也”7。乾隆三年1738直隶天津等地遭遇 水灾,因为官员徇私袒护,“所查者多系有地之家,而无业穷民转致嗷嗷待哺”,结果受到朝 廷的申

4、饬。经总督李卫查察,对极贫和次贫户作出重新认定:凡止靠数亩洼地,并未收过好 麦,及无业穷民,猝遇水淹,朝不谋夕,嗷嗷待哺者,归于极贫;若尚有高粮数亩薄收,或 别有经营活变,不专借土地,或现在稍存粮食牲畜,暂可支持者,为次贫8。在此看来,同 为极贫、次贫,也得根据各地情况有所区别。再就是贫户分等,省与省间也有差别,像山西、湖北、湖南、贵州等省,只称贫户,而 无极贫、次贫之说;山东、陕西依照极贫、次贫,实施按月给赈;而江苏、安徽、浙江等省 于极贫、次贫外再分出又次贫,共三等。乾隆四年1739江苏、安徽赈灾,五年安徽赈灾, 均照极贫、次贫、又次贫施赈9。当被灾查赈时,经审贫户往往多至数千家,仅凭几个

5、查赈 官在短时间里分出等次,本来就是难事,何况有的省还要在极贫、次贫之外再分又次贫,而 次贫和又次贫相差无几,更得细加斟酌。若逐一查验,未免耽误赈期,徒滋胥役烦扰。乾隆 七年,经户部请旨确定,嗣后审户,“应止分为极贫、次贫,其又次贫列于次贫之内,一例 办理”10。极贫和次贫的分等,到道光以后又转趋简,常常只称贫户,或说给灾民施赈,如 给某省某县被水灾民口粮并籽种等,不过也有少数分贫户和极贫户的。道光元年1821十月, 诏给山东郯城、兰山二县灾民十月口粮并房屋修费,加赈极贫户1月口粮,免额赋十分之一, 便是例子11。分户的再简化,最大的可能与国家府库转向紧张有关,多分一等,开支就会 增加。统用贫

6、户,而用较低标准施赈,相对就节约了开销。按照规定,审户结束后,当局就得招来贫户逐一点验,然后入册发给赈票。赈票的内容 有:灾分、即受灾分数,极次、系极贫抑或次贫,户名,大小口数,应领粮数等。赈票共2 联,一给受赈户,以便向官府领取赈物;另一留底以备查核。道光初,江苏巡抚陶澍提出, 当查赈官每查竣一庄,便得将一庄内所有极、次贫花名户口及应领银数,开写榜示,粘贴庄 前,如有诡户及舛错之处,许于数日内首告更正“则共见共闻,自无所施其捏冒之技”12。 因赈灾是救命,从报灾、勘灾至审户、发赈,容不得半点耽误,乾隆二十六年1761,因河 南祥符今属开封市等54州县黄河及各支河漫溢,特派钦差大臣刘统勋会同该

7、省巡抚常钧等 相应办理,随后朝廷下谕以被水情形与被旱不同,盖旱形可以预知,地方官先事详查户口造 册汇报,上司核定,委员监放,尚可需时,至于水灾猝至,室庐一空,灾民嗷嗷,岂能迟待。 故敕令“地方各官,遇应行加赈之地,随查随赈,无俟汇齐册报,辗转稽延”13,如此急事 快办,虽有效率,但期限过紧,难免会有差错,还易于吏胥作弊。故有官员提出“查赈之限 宜宽,宽则挨查之力舒,而不致草率”14。这也是通过实践悟出的道理。二、施赈的标准、内容和方式有清的施赈活动从顺治初年已经开始。八年1651,山东、江南、浙江等省发生水灾, 朝廷诏以“仓谷赈穷民,以学租赈贫士”十三年直隶灾,朝廷命八旗灾户,“由该佐领、领

8、催亲验贫户给发,其官员充兵者不给”15,都是以贫户受赈。官府发赈,以口为标准,康熙 十年1671,江南淮安、扬州两府被灾,朝廷命截漕米并凤阳、徐州各仓米,遣部院大臣会 同江南督抚负责散赈事宜:按当时规定:每名给米5斗,6岁以上、10岁以下给半,同时散 给,以杜重冒之弊;又定例米厂赈饥,实施人给米1升,3日一放。三十年赈陕西西安、凤 阳等府灾,定每大口日给米3合,小口日给米1. 5合,照时价折银散给;同年在赈直隶井 陉等14州县灾时,因以谷计,故定大口日给4合,小口日给2合。四十年甘肃河州所属土 司辖区遭遇旱灾,户部照内地通行标准发米放赈,按月为计,每大口给米1仓斗,小口给5 仓升。四十二年,赈

9、江南亳州等州县灾,定给饥民大口每名日给米5合,小口日给2合;次 年赈湖北监利县灾,则按每大口日给1升,小口日给6合发放;按月放谷如雍正八年1730 山东赈灾,大口给3斗,小口给1.5斗;西北赈灾,因难以调拨米谷,乃以粟米计,如赈甘 肃西宁府夏旱,定大口日给粟米6合,小口 3合16。乾隆五年1740大学士等有鉴各省赈济 粮米有每名日支三四合或至七八合不等,数目参差,无有成规,应定章法。经户部商议请旨, 正式划一为:嗣后每大口日给米5合,小口减半,多少适中,着为定例。又议准:凡遇年成 灾歉,游手贫民与力田之民一例予赈17。道光三年1823直隶因夏雨过多,山水陡发,各河 同时泛溢,所属81州县,农田

10、庐舍遭淹,其中固安等沿永定、牤牛河下游10州县受灾最重, 亟须分别抚恤,所定标准是:凡查明乏食之户,5 口以上者给米4斗,4 口以下者给米3斗, 每米1石折银1.4两,按时价易钱散放。余外州县如尚有情形严重需行抚恤者,亦按例拨银 查放,这又是一种较笼统的施赈方式18。至于放赈时限,乾隆以前无确实定规,如根据灾情拨划粮银,按大小口逐日发放,或一 月一放,放完为止。按照原定规例:凡赈恤夏灾不入蠲,后定有夏灾地不两熟,或虽两熟而 无秋禾可种者,照秋灾请赈。放赈时间有两个月、3个月、4个月乃至更长时间。乾隆初实 施审户制度,放赈又与贫户等次相挂连。如三年1738,江南地方遭受秋灾,经户部认定, 极贫户

11、赈4月,次贫户赈3月,又次贫赈2月,及七年,户部就灾赈时限正式加以划一:地 方如遇水旱灾情,地方当局需即行抚恤,先赈1月,叫做正赈或急赈。然后查明户口,凡被 灾六分者,极贫加赈1月,连前共2月;被灾七八分者,极贫加赈两月,连前共3月,次贫 加赈1月,连前共2月;被灾九分者,极贫加赈3月,连前共4月,次贫加赈2月,连前共 3月;被灾十分者,极贫加赈4月,连前共5月,次贫加赈3月,连前共4月,其后加赈者, 统称为加赈。此外若地方连年积歉,或灾出非常,有关督抚可妥议题明,依非常例将极贫加 赈自五六月至七八月不等,次贫加赈自三四月至五六月不等,这叫格外加赈。二十二年,山 东、江南同时被水,除行正赈、加

12、赈外,至次年初诏令:将河南被灾十分极次贫民并被灾九 分极次贫民加赈至与麦收相接;江南灾区,亦因赈竣后距麦收之期尚远,贫民难以支持,命 将灾重州县极贫加赈3月,次贫加赈2月;次重州县极贫加赈2月,次贫加赈1月;较轻州 县无论极贫、次贫各加赈1月,从此又有展赈或概赈之说。进至嘉庆、道光以后,多数放赈以1月为限,或1月后,视其情况,适当给予展赈。也 有一次拨银,放完即止,只有少数才定放赈两月、3月、4月的。像嘉庆五年1800,令浙江 金华等被水州县,或灾十分者,极贫给赈4月,次贫与九分灾极贫者给赈2月,七八分灾次 贫与六分灾极贫者给赈1月;六年1801命展赈之江苏萧、砀山2县及徐州卫灾民3月粮; 道

13、光四年1824九月命给陕西沔、略阳、宁差、西乡4州县被水灾民2月口粮19。之所以如 此,应与财政绌支有关。抚恤灾民,也有实行以工代赈的。康熙四十六年1707十一月,皇帝玄烨召集江浙两省 大学士以下,翰林科道以上官员,商讨疏浚太湖周边诸水道以减轻水患事言及:“南方地亩 见有定数,而户口渐增,偶遇岁歉,艰食可虞,若发帑建闸,使贫民得资佣工度日糊口,亦 善策也。” 20雍正四年1726二月,山东巡抚陈世馆以省城周围48州县卫所去岁遭遇水患, 特奏请朝廷于开春之时兴修大清河工程,“令无食小民得力役之资,为糊口之计”,得到允准 21。五年二月皇帝胤禛在谕内阁时称:浙江杭嘉湖3府因头年被水,收成歉薄,民食

14、艰困, 当此青黄不接之时,着令动用库银4万两,或开浚河道,或修理缄垣。使百姓就近佣工,藉 以糊口,这也是一种以工代赈22。进入乾隆年间以后,类似的例子更多,如二年1737在直 隶、山东,三年在皖北,七年在江西,十三年修山东沂河堤工,二十二年在河南,二十五年 在直隶,四十二年在甘肃。更有甚者如乾隆四十七年因官府堵筑黄河青龙冈决口工程,实施 计工授食,竟吸引豫、鲁、皖3省灾民踊跃赴工,影响可谓巨大。嘉庆帝颛琰说:“救荒之 策,莫善于以工代赈”23,故仍相沿不废,不过因拨款数额减少,在工程规模上已远不如前 了。光绪三年1877,北方诸省连年遭遇灾荒,江北饥民纷纷越过长江到江南求食,朝廷恐 因此滋生事

15、端,特委员勘估盐城、阜宁、宝应等处河道,筹划以工代赈,此乃清朝官方对以 工代赈的最后一次重要昭示。比起单纯灾赈,以工代赈能使“用财者无虚麋之费,就佣者无 素食之愆”,对保证灾后生产,似更具有积极意义24。三、赈济粮银的来源一常平和社义仓谷赈济粮米,主要来自各省府州县的仓储,其中以常平仓为最重要。康熙五十九年1720 赈陕西西安、延安2府和甘肃兰州府灾,曾动拨陕、甘两省各州县卫所厅储备常平仓谷136 000余石,就近散放。有时也有因常平仓谷不敷应用,而动用其他仓储米谷的。雍正元年1723, 直隶、河南灾,经户部议准,若常平仓谷不足分配,可将捐监仓米进行补充;三年,户部又 奏准:“两淮、浙江盐义仓

16、米谷,遇歉岁应需赈济者,一面题请,一面即于仓储内照数拨运”25;又譬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河南开封等5府春雨愆期,麦苗被旱,极贫下户口食拮 据,难以为继,诏谕开社仓粮储进行接济。这些均说明,作为民间抚恤的社仓、义仓等,也 被纳入到官方的救济系统之内。二截留漕粮截留漕米,多集中于运道所经区域,如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等省。康 熙四十九年1710福建省泉州、漳州地方遭旱,经议准,将原应抵江苏镇江漕粮截留10万石, 转运至通州今南通市狼山镇;截松江、湖州漕粮各10万石运至乍浦镇,然后命福建总督调 派兵船由海路分头运抵漳泉等处散放,这是一次离开漕路,河海相接的长途运输。乾隆十二 年1747山东东平等30余州县卫所遭遇水灾,诏令截留本省并河南漕粮外,又加拨奉天及天 津北仓米散赈。天津仓米可通过运道回运或海运,奉天粮谷则由渤海海运到抵。在直隶的灾 赈中还常常动用通州仓库的米谷,通州仓库储存的也是漕粮,称改兑米。乾隆三十五年,赈 直隶被灾各州县饥民,除截留漕粮外,又拨通州仓库米共60万石;五十七年直隶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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