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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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4 9号)现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自2 0 0 2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 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 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 实物地质资料。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 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

2、资料 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 提供利用工作。第五条 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第六条 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

3、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 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 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第八条 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 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 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 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

4、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第十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 0日前汇交;(二)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 0日前汇交:1 .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 0日内汇交;2.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 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三)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的,自

5、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五)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 0日。第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

6、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 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 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 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 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 0日内,由地质资 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 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 资料保管单位

7、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 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 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 0 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 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 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 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 管单位

8、予以公开。第十八条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 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 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 料。第十九条 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 地质资料。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 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 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

9、上5万元以下罚 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 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 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 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 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第二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10、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三)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汇交人按照规定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 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本条例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第二十五条 由国家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 地质工作所取得的地

11、质资料的汇交,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 0 0 2年7月1日起施行。1 9 8 8年5月2 0日 国务院批准、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 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 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五、水文

12、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一)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 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 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 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 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 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 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

13、质资料。(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 水文地质调查资料。(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 资料。(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 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 察地质资料。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 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 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 性图件。(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 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十、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 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 沼泽调查、极地地质等地质资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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