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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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2、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开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开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

3、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开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开展的需要划定。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开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

4、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开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那么,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开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那么,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开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平安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

5、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开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开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那么,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根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按方案分步实施。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

6、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那么。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

7、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8、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

9、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根底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

10、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本人观点:此处规定的级别是否太低?。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领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领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

11、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

12、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开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开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

13、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开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根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开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表达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

14、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效劳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开展布局。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根底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

15、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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