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业银行监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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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商业银行监管简介一、韩国金融监管体制韩国金融监管体制再次发生重大变革。1月,韩国第7任总统过渡委员会发布“政府机构改革筹划”,将金融监管委员会的监管政策制定职能和财政与经济部(企划财政部的前身)下属的财政局(FiancilPcy rea)合并,成立金融服务委员会;同步,韩国金融情报机构(KOFIU)并入金融服务委员会,专门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行动。2月29日,金融服务委员会(FiancialervicesCommsn, FSC)及证券期货委员会(Scurtiean ures Cmmiso, SFC)正式成立。金融服务委员会有权执行如下三大职能:金融政策制定、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监管、反

2、洗钱。金融服务委员会有权起草和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并向金融机构颁发牌照。此外,金融服务委员会对跨界事项进行监督,诸如监督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交易,以保证交易的财务稳健性。有关反洗钱监管,由韩国金融情报机构负责。该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负责国际事务的副主席、1名常任委员、名非常任委员和4名固然委员(财政与经济部副部长、央行副行长、存款保险公司总裁和金融监督院理事长)构成。证券期货委员会是金融服务委员会内部特设机构,专门对FS管辖范畴内的证券及期货市场予以监管。该委员会由C副主席主管,此外四名委员由S主席任命。199年1月2日,韩国政府将银行监管办公室(OBS, O of BankSuervsin)、

3、证券监管委员会(SSB, SeuitiesSupervsoy oar)、保险监管委员会(SB, Isnce Sperisory Bar)和非银行监管局(NS, Na SuperisoyAtoriies)合并为一种监管机构,成立金融监督院,正式进入全面混业监管时代。金融监督院是金融服务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重要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并根据金融服务委员会的指引和规定执行法规,并进行其她监管活动。金融监督院由理事长领导,设名稽查长、1名第一高档副理事长、2名高档副理事长、7名副理事长、1名主会计师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局长。同步,为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功能严格分离,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和金融监督院理事长必须由

4、不同人选担任。二、商业银行审慎性监管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审慎性监管重要涉及资本充足性、贷款损失拨备、信贷集中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一)资本状况韩国FSC/FS执行新巴塞尔合同(BaelII),规定国内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为%,风险资产涵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此外,SC/FS规定提存0%的净利润作为法定准备(Le Re),直至法定准备达到银行实收资本总额水平;SCFS建议权益/资产比率不不小于.5%的银行,留存10%的净收入。上述规定,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同样合用。12月1日开始,韩国开始逐渐实行巴塞尔合同III,商业银行除满足总体资本充足率规定外,还必须要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

5、本充足率规定。风险资产必须要考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也要按照巴塞尔合同II重新定义并进行合适抵扣。月,上述三个比率最低要分别达到.5%、6%和%。1月开始执行储藏资本缓冲最低比率规定,由0.625%逐渐提高,至达到2.5%。此外,FSC/FSS还将在执行巴塞尔合同II中的流动性覆盖比率(LCR),执行逆周期资本缓冲。(二)资产分类和拨备FSCFSS规定银行对所有资产采用前瞻性原则(Forward Lokin Crteria)加以分类,FSCS只提供某些有关资产分类和拨备的总体指引,各家银行要建立本行具体分类原则。银行资产采用五级分类,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商业银行最

6、低原则的贷款损失拨备规定,见表。表 商业银行最低贷款损失拨备率(三)信贷限制性规定根据银行法,商业银行对单一种人和公司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本的2,对互相关联的商业集团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总资本的25%;银行对所有大客户(贷款额超过总资本的10%)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总资本的5倍。银行对持有全国性商业银行投票权超过10%(地区性银行为15%)的大股东的贷款上限为下列两种状况之较小者:(1)银行总资本的%;(2)该股东出资的股本。商业银行对子公司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总资本的10%,对所有子公司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总资本的20%。(四)流动性比率SC/FSS规定商业银行韩元流动性比率(个月以内的韩元资产1个

7、月以内的韩元负债)超过00。FSCFSS规定商业银行根据期限阶梯法管理外币流动性,0天以内的外币资产/90以内的外币负债之比率必须超过85%。此外,商业银行期限1年以上的外币资产必须要由更多的1年以上的外币负债来融资,等等。为减少资本流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控制外汇衍生品头寸,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持有外汇衍生品的上限分别是上月末股本的3%和150。(五)外汇风险和国家风险FSC/S规定商业银行每月报送该行每天的外汇头寸状况,涉及即期头寸和远期头寸。目前,总的外汇超买和超卖头寸均为该行上月末股本的50%。19年4月以来,SC/FS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的国别主权信用评级,建立总体风险敞口

8、限制。(六)财务状况披露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披露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按照FC/FSS规定格式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SC/FSS还规定银行披露更多强制性的管理体现方面的内容,如银行经营业绩。重要指标有财务稳健性、利润率、资金来源和运用等,有关信息必须在上一财年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披露。商业银行还必须及时披露影响管理稳健性的所有事项,如坏账、金融事故等;当银行流动性比率低于10%也必须及时披露。韩国银行协会具体制定需要定期和及时披露事项的指引。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评价体系FC/S采用CAL-R综合评价体系来评价国内银行及其海外子行的经营管理状况;采用OA来评价国内银行海外分行和外

9、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CAMEL-R与美国CM评价体系类似,分别表达资本状况、资产质量、管理水平、赚钱水平、流动性状况和风险状况。采用五级评分制来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一级最高、五级最低。ROCA分别表达风险管理、运营控制、投诉管理和资产质量,虽然在诸多方面与CAMLR类似,但更加强调风险管理和运营控制;而投诉管理则更多地反映外资银行遵守韩国监管法规和本地商业银行业务实践的状况。SC/FSS根据OCA评价得分采用行动,如果评级为三级或更差,FSSS将会采用更多的非现场监管行动。四、立即纠正行动(Prmp orrtive Aions)1998年4月开始,FC/SS对问题银行启动立即纠正行动的

10、触发机制。若某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或经营管理总体评价未达到最低原则,C/FSS将视状况严重限度分别发出管理改善建议、管理改善规定和管理改善命令,详见表。表2 立即纠正行动的触发原则当银行收到FSC/FSS的管理改善建议或管理改善规定期,必须在两个月内提交管理改善筹划。而收到管理改善命令的银行在6个月内,除了提交管理改善筹划外,还必须采用资本减记、更换银行高管、暂停营业,并与其她金融机构合并等措施,否则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若FSC/FS觉得某银行的破产也许会对存款人导致严重损失,则CFSS可以限制该行接受存款和对外贷款,可所有或部分暂停公众存款提取。若银行不能执行管理改善筹划,则FS/FS将

11、会采用合适的监管行为;若银行能迅速执行改善筹划且银行运作趋于稳健,则FS/FS会撤销立即纠正行动。除上述正式的强制行动外,FS/FSS也可以采用非正式的监管行动,通过发挥银行自主性来改善经营管理。如在银行CAMEL-R评价体系或重要监管指标也许进一步变差的状况下,FSC/FS可以规定银行提交管理改善筹划、承诺函或FSC/SS与银行达到的谅解合伙备忘录等。五、其她政策工具(一)公司治理有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至少要有3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人数必须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以便于提名和股东大会任命。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必须要建立审计

12、委员会,且人员构成中必须要有2/3以上是独立董事。有关投诉官的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必须指定至少名投诉官,投诉官必须是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且可以完全独立履职。银行要毫无保存地提供投诉官所规定的所有信息。(二)银行法严禁的商业行为1. 不得以本行的股票作质押直接或间接发放贷款。2. 不得发放与政治活动直接或间接有关的贷款。3. 除FSC/FS规定特别少量的贷款外,不得对银行管理人员和雇员发放贷款。4. 对如下证券的总投资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股本的0%:l 除特别规定之外的债券工具l 除特别规定之外的权益类工具l 除特别规定之外的金融衍生品工具l 其她证券5. 不得拥有非商业用途的房地产(不涉及发放住房抵

13、押贷款获得的房地产所有权)。6. 拥有商业用途的房地产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股本的60%。(三)对信托账户的监管银行信托是银行作为受托人代委托人管理资产,并以分红形式将收益分派给受益人的商业行为。FSC/FSS对银行信托账户的监管可保证信托交易公平有序发展,推动信托业务审慎性管理。保护信托人和受益人。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我市场法规定商业银行就信托资产单独设立账户,并严禁银行把不同类型的资金混合在一起,以提高信托资金收益率。FSC/FSS有权审视信托服务合同有关条款,并可规定银行进行修改。商业银行必须要及时披露有关信托账户的财务报表等可靠信息。保证信托交易公平有序。商业银行必须以分红的形式分派信托收益,不

14、得事先商定收益率,也不能有任何条款保证本金和利息。信托受益人必须要承当银行信托管理的损失风险。SC/FSS还严禁商业银行以信托资金购买本行或附属子公司的股票。审慎性监管。私募发行的商业票据、担保票据以及债券等至少提取10%盼望损失的强制准备;信托账户中的可流通证券采用盯市原则;商业银行必须完全发布信托活动的收益状况,严禁补偿受益人的损失;以信托资金对单一借款人的贷款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非指定用途信托资金贷款总额的5%。参照资料:1. Finil Seis Comssio,norceent Dereeof te Bnking At。2. nnciaSriesComison,ankngc。3. Financia upervisr Service,FS Handbk。4. Financial Supervisoy Ser,etail Regulatonn Supervision f akin Buiness。有关网站: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韩国金融监督院:韩国金融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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