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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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监视监察,预防尘肺病的发生,保护煤炭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按照平安消费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和煤矿平安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济方式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加强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的监视监察工作,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应与平安监察同步施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煤炭企业包括消费矿井及所属地面企业。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依法行使监察

2、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炭企业尘肺危害情况施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炭企业违犯尘肺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施行行政处分;对地点煤矿监管机构的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对为煤炭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效劳的机构进展审查备案;负责煤炭企业法人和治理人员尘肺防治培训工作;负责从事煤炭企业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组织煤炭企业尘肺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煤炭主管部门是当地煤炭企业尘肺防治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情况进展日常性的监视检查;对煤炭企业违犯尘肺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施行行政处分;监视煤炭企业粉尘危害防治措施的施行;负责组织

3、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专项整治;对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尘肺危害防治培训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参与煤炭企业尘肺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国家和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按照所监察煤炭企业的分布,统一规划规划,建立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煤炭企业是尘肺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尘肺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尘肺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打算,并负责落实;建立健全健康监护制度、粉尘监测制度、健康档案治理制度、用工治理制度、尘肺危害治理制度、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

4、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危害告知等规章制度;做好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定期开展粉尘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业人员进展职业健康检查、尘肺病诊断及治疗;做好从业人员尘肺危害防治知识教育及培训工作;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 煤炭企业应建立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为其提供尘肺危害防治技术效劳工作。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应装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技术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尘肺危害防治的详细工作。 第十二条 为煤炭企业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效劳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均应获得相关资质,并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审查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的职责是:按照国

5、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要求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效劳业务工作,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建立健全治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效劳的客观、真实。第三章 粉尘的预防与治理 第十三条 煤炭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煤炭企业必须为接尘人员装备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治理制度,教育并监视从业人员按规定和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防尘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对煤炭企业“三同时”落实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六条 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6、又未积极治理,严峻阻碍从业人员平安健康的,从业人员有权回绝作业。 第十七条 煤炭企业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测尘人员负责作业场所日常的粉尘监测工作。煤炭企业每年应进展一次作业场所粉尘检测评价,该项工作应由已获得粉尘检测与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承担,检测与评价结果必须向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煤矿平安监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必须建立测尘材料档案。 第十八条 煤炭企业粉尘监测人员应当经有关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煤炭企业的采样设备及分析仪器应经常维护,并定期进展计量鉴定,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第二十条 煤炭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地申报粉尘危害。第四章 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煤炭

7、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危害及其后果、粉尘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十二条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煤炭企业法人和治理人员尘肺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工作。 煤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教育从业人员恪守尘肺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粉尘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地点煤矿监管部门负责监视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恪守尘肺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尘肺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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