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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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第一节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 律制裁。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

2、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 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 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我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 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 )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 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行为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1 )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

4、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 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 相对方。2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 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 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财产罚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 的一种行政处罚。1 )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 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 或全部违法所得、非

5、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 方式。1 )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 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四、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 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

6、 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 款或者警告。2、简易程序的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公安部派出督察组赴山西查交警乱罚款2011年11月22日 03:54 新京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

7、山西岚县、盂县的交警对外地运输车辆强行设卡阻拦,收 取 50 元到 100 元的小费后才能放行运输车辆。经常走该线路拉煤的运输车司机对此深恶痛 绝。在暗访过程中,得知有记者在车上后,交警强行扣留记者和司机一个多小时。 对此,山西省公安厅、监察厅成立调查组对该问题进行调查,对岚县、盂县两县公安 局长及高速交警的分管局长、大队长及教导员予以免职,对涉事民警全部予以清退,各交 警大队不得再录用,并追究涉事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山西省公安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进 行运煤通道大检查,严查公路“三乱”问题,保证冬季运煤通道通畅通行。 昨日,公安部表示,对乱罚款的,一律从严惩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坚决撤职;对 罚

8、款不开票据“收黑钱”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开除或辞退。公安部副部长黄明11月 24日在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视频会上强调,各 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实行罚缴分离,交警不得对机动 车驾驶人罚款处罚时收现金,罚款必须通过银行上缴国库;交通协管员不得参与执法,严 禁其从事交通违法处罚、开具法律文书等路面执法工作。谁收 “黑钱”搞“三乱”就是公安机 关的败类,就不配当警察,必须坚决清除出公安队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 任,决不姑息。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 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

9、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一、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

10、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 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 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 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对这种行政强制措 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

11、求。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由于采取这 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行性强 制措施。2、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 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行政即 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 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 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

12、政即时强制措施不加区分的主 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 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但 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 强制措施,简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3、一般性强制措施一般性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 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 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一般性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其具体目的因遇到的具体情况 和行政机关追求

13、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为了查明情况,也可能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 制违法行为、危害状态,还可能是为了保障和辅助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强制的具体措施归为下列三类:(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 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 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 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 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 管制,强行驱散等。(二)对财物的

14、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 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 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 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三、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 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 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

15、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 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 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 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 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 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 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 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1、实施的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2、实施的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为了预防、制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继续,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3、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属于程序性活动,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存在的实体性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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