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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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2、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部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司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司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

3、公开工作;(八)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和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部公开办应当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4、。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部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类国土资源规划; (三)有关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四)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 (七)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八)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和国家土

5、地督察年鉴; (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部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职能;(十一)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选调和遴选情况;(十二)部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

6、、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二条 建立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按照部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究确定。第三章

7、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可同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部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中国国土资源报及其他正式出版物; (四)部政务大厅电子大屏幕和电子触摸屏;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是否

8、主动公开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司局和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在起草文件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是否公开。 (二)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提请部公开办组织研究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必要时由部公开办报请部领导审定。 在部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办理。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

9、程序第十六条 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司局和单位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一)部政务大厅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保存;提示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二)各司局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三)部公开办对各司局和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部政务大厅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

10、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部政务大厅代为填写申请表。 部政务大厅应当对申请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二)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或摁手印);(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四)所需信息用途;(五)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形式要求。申请人以其他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如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要求,可以视为有效申请。第十八条 部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部公开办负责人审签后,起草延期答复通知书,交由政务大厅发送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

11、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部政务大厅应当自收到申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请提交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一)申请表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受理;(二)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主办单位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作出更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部政务大厅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材料转送主办单位: (一)属于部制作的政府信息,转送制作该信息的单位;政府信息由多个单位制作的,转送牵头制作该信息的单位; (二)不属于部制作的政府信息,但属于国土

12、资源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按照职能转送有关单位; (三)不属于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或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由部公开办提出办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格式起草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部公开办审核。第二十二条 部公开办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对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以及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转交部政务大厅。 第二十三条 部政务大厅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申请人。第二十

13、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 (五)申请内容属于部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

14、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对疑难、复杂、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单位可提请部公开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会商意见不一致的,由部公开办报请部领导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

15、信息办理中存在下列情况,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的,经部公开办同意后,主办单位可以不作重复答复,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二)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三)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主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部公开办审核,报部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由部政务大厅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查阅审批单,经主办单位、办公厅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主办单位办理借阅手续,在部政务大厅进行查阅。主办单位应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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