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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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 上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国内市场竞争具有排除、限制效应的,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已经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的集中度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结合,依法实施集中

2、,扩 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 限制竞争。第七条国家对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 产业以及依法垄断的产业,应当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依法监产和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 促进技术进步前款所列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公众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八条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和制定相关的竞争政策;

3、(2)组织调查、评估整体市场竞争情况并出具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按照本法的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为特定商品或服务

4、(以下简称商品)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理范围。的市场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操纵或者改变商品价格;(二)限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数量;(3)划分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合作 行为。的协议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对手达成以下垄断协议:(1)确定货物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二)限制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有下列情

5、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1)研发用于改进技术的新产品、;(二)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3)提高中小运营商的运营效率,增强竞争力;(四)实现节能、环保、救灾等社会公共利益;(五)由于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六)保护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合法权益;(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k经营者还应当证明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使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第三章滥用市

6、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正当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正当的低价购买商品的;(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交易的;(四)无正当理由,交易对方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五)交易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六)无正当理由,对同等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上区别对待的;(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地位。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

7、并影响其 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第十八条经营者在市场中具有主导地位,应基于以下因素:(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二)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经营者的财务和技术状况;(四)其他经营者对其交易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6)与确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其他因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 ;(二)两家运营商在相关市场的总市场份额达到2/3 ;(三)三家运营商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3/4 。在第二项、前款第三项的情况下,如果某些经营者拥有的市场份

8、额少于十分之一,则不应推定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有证据证明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被认为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应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况:(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 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一条经营者的集中度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 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集中度不得执行。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 法机构举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对方经营者 50犯上的有

9、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姒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归不参与集中的同一经营者所有。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集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信息:信息(a)声明;(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态势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信息。申报应当注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 施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如果经营者未能在期限内提交文件、信息,

10、则视为未申报。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 30日内,对经营者申报的集中度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度。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进行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在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经营者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0日:(a)经营者同

11、意延长检查期限;(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信息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声明。后,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十七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a)参与有关市场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技术进步;(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考虑的其他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已经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 ,果经营

12、者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 符合公共利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不禁止经营者集中。第二十九条对于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限制条件,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第三十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第三十一条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方式参.经营者集中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单位或者

13、个人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妨碍区域间货物自由流通的行为(1)对外国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设定歧视性价格;(二)外国商品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 .国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 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国货物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国货物进入当地“场;(四)设置检查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止外国货物入境或者本地货物出境;(五)其他阻碍地区间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设定歧视性的资格

14、条件、评价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来排斥或限制外国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活动第三十五条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对本地经营者采取不平等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国 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迫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规章第六章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垄断行为对于涉嫌垄断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如果报告是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反

15、垄断执法机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下 疝施(一)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经营者、利害关系方或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其说明相关情况;(3)咨询、复制被调查经营者、利害关系方或其他相关单位或个的相关文件、协议、账簿、业务往来、电子数据和其他文件、信息(4)扣押、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操作员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书 面报告,并经批准。第四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和调查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 L名。第四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经营者、利害关系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 卜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 法机构的调查。第四十三条被调查经营者、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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