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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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港口建设管理程序主要内容一、岸线管理许可二、项目审批或核准三、初步设计审批四、施工图设计审批五、招投标管理六、质量监督七、开工备案八、交工验收九、试运行备案十、竣工验收、岸线管理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2、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5 号公告)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

2、007年第5号)4、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X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二、岸线标准划分1、非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 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不含千吨级)的 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2、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 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 域和陆域。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 构兼顾千吨级)的内

3、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 陆域。三、岸线审批程序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锚地、 防波堤、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等)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在项目立项 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岸线使用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务 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上报 前须征求同级港口管理局意见。1、深水岸线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有关 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 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

4、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转报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2、非深水岸线(1) 申请使用沿海以及内河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和其它规划 四级以上航道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 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 核查意见、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 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批复。(2) 申请使用内河规划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 理局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批复;并报省港口管理局备 案。(3) 申请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港口管 理局受理,

5、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复;并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 局备案。3、临时岸线(1) 非港口建设工程现场材料装运需要,确需建设临时港口设施,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 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2) 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沿海、京杭运河内港口岸线的,由 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征得省港口管理局同意后批准,许可决定报省港口管 理局备案。(3) 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 港口管理局征得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同意后批准,许可决定报设区的市港 口管理局备案。四、申报材料1、港口岸线(1)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2) 填写

6、港口岸线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3)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4) 申请人(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临时港口岸线(1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报告;(2) 港口岸线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3) 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及临时港口设施设计文件;(4) 工程建设期满拆除临时港口设施并恢复岸线原貌的措施、方案。使用港口岸线申请的办理五、岸线核查与评估设区的市、县(市、区)港口管理局在受理岸线申请后,对港口岸线 申请材料认真核查,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后,按照审批程序作出是否转报 或批准的决定。省港口管理局在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岸线利 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

7、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在项目业主 根据岸线利用合理性评估意见对工可报告修改和完善后,省港口管理局按 照审批程序作出是否转报或批准的决定。六、岸线许可时效自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局, 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二、项目审批或核准(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20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二)总体原则1、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 批制2、企业投资的港口建

8、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 准制、备案制当前,企业投资港口建设项目大多采用核准制,部分使用政府财政资 金的进港航道、防波堤等公用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审批制。(三)审批或核准权限1、使用中央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批。2、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 以上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3、其他港口建设项目,一般由省、市发改委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核准和备案手续。(四)申报材料(一)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1、申请文件;2、项目建议书;3、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项目审批

9、(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申请文件;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4、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项目核准(核准制)1、项目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港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岸线使用批复;7、航道、海事、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或批复;8、安全、节能等评估意见;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

10、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 2006 330 号)5、关于印发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 号)6、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86号)三、初步设计审批(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 2006 330 号)5、关于印发 港口安全评价

11、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 号)6、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86号)(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编制单位资质(1)大型项目,水运行业甲级(2)中型项目,水运行业乙级(含乙级)以上(3)小型项目,具备水运行业丙级(含丙级)以上详见建设部水运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2、编制规定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4-2008 )3、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内容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与材料、工程概算、设计图纸等四 篇组成。其中设计说明书包括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陆域 形成和道路、堆场等共计二十四章。(二)审批权限交通部负责国家发改委批准

12、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省 交通厅(省港口局)负责省发改委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由设区的市港口局负责。(三)审批条件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3、已经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4、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5、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6、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四)申请材料1、申请文件一式2份;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

13、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复印件1份;4、岸线使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5、按规定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须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1 份。(五)申请受理1、项目法人向所在地港口管理局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2、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向 省交通厅(省港口局)、交通运输部逐级转报申请材料;3、省交通厅(省港口局)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的市港 口管理局向省交通厅(省港口局)转报申请材料。(六)审查方式1、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港口工程或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港口工程,审批单位应委托 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

14、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委托咨询审查)2、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可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 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专家审查)3、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 (主要是海事、航道、安监、水利、环保、消防等)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七)委托咨询审查主要内容1、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制),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 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2、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核准制),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 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

15、出合理化建议。(八)委托咨询审查单位1、交通运输部咨询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 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2、江苏省咨询单位:交通部咨询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 公司、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河海大学设计院(八)技术审查咨询费用审查咨询费用根据审查深度要求和工作内容不同,以建安工程费 (指工程概算总表中的工程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审查咨询费用列入工 程概算二类费用中,收费标准按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执行。(九)设计变更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 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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