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县水岸明珠二期工程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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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副 本HNJS2015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岸明珠二期建设项目工程地点: 麻阳县尧里河畔 发 包 人: 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湖南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湖南省宏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岸明珠二期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

2、况工程名称:水岸明珠二期(龙凤御园) 工程地点:麻阳县尧里河畔,东邻水岸明珠一期商住楼,西至县木材公司宿舍。 工程内容:麻阳县水岸明珠二期工程住宅楼,地下负一层,地面29层,建筑面积约26000。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麻招办备【2015】1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发包范围承发包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由深圳物业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麻阳水岸明珠二期住宅楼及地下室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文件规定的土建(含桩基础)、室外排污管、化粪池、明沟、散水、消防预留、预埋的施工内容为承包范围。 其中:1、施工图中不属于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有:1)承包范围以外的消防工程、通风、暖通工程。 2)电梯设备安装工程。

3、 3)弱电工程除弱电管线预埋以外的安装工程。 4)厨卫设施安装工程。 5)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6)水泵房设施安装工程。 2、施工图修改的内容有:1)给水工程:给水管安装至每套户内(厨房或卫生间),每户内装一个截止阀接口,户内支管不安装、供水主管送至室外两米处,并于主管连通供水。2)每户内灯具为白炽灯泡。3)住宅户内墙面,为水泥砂浆抹面拉毛,天棚刮水泥掺胶水腻子面层,如天棚平整度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必须用水泥砂浆抹面拉毛。4)户内楼地面为结构底层,结构施工随捣随抹,但要求平整、无凹凸不平处。5)套内所有门留门洞,进户门为普通钢质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时间为准,发包

4、人签发开工通知单的条件是双方签订合同后,给承包人10天进场准备工作,10天后发包人随时签发开工通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40 天。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1、(大写): 肆仟贰佰伍拾陆万零肆佰零陆元贰角肆分 。(小写): 42560406.24元。2、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大写):贰仟叁佰叁拾伍万伍仟零贰拾柒元贰角捌分。(小写):23355027.28元。3、措施项目费:(大写):陆佰叁拾捌万贰仟零肆拾玖元玖角叁分。(小写):6382049.93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玖拾肆万柒仟贰佰伍拾玖元陆角陆分。(小写):947259.66元4、其它项

5、目措施费:(大写):玖佰柒拾壹万柒仟伍佰玖拾捌元陆角。(小写):9717598.60元。5、规费:(大写): 壹佰柒拾万零壹仟零捌拾肆元叁角叁分。(小写):1701084.33 元。6、税金:(大写):壹佰肆拾万零肆仟陆佰肆拾陆元壹角。(小写):1404646.10元7、其它约定:由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顺延。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3)其他。六、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

6、致。七、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八、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现场负责人: 九、合同订立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6年7月8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岸明珠工程建设项目部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肆 份,发包人 壹 份,承包人 壹 份,监理人 壹 份,

7、合同备案机关 壹 份,其他 /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

8、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

9、.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包发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

10、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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