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保证责任的相关问题有哪些-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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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与包管人同时停业时包管责任的相干题目有哪些-执法知识债务人与包管人同时停业时包管责任的相干题目有哪些 1、负增补责任包管人的清偿题目在债务人与包管人同时停业时,负增补责任的包管人的先诉抗辩权应依法取消。此时,债权人固然享有只向或先向债务人或包管人某一方追偿的选择权。但由于债务人与包管人已经同时停业,只向任何一方追偿都不成能使债权人得到充实的清偿,只有向两方配合追偿,才切合债权人的长处。别的,由于债务人与包管人的停业步伐在同时举行,如仍要求债权人遵照先向一方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清偿挨次,便大概出现后追偿一方的停业产业已分派完毕,导致实在际上被免去责任的不公正征象。以是,

2、债权人应有权同时向二停业人申报债权追偿。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以其债务全部数额为准。对负增补责任的包管人来说,由于债权人已同时向债务人求偿,包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便不克不及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固然负增补责任包管人的先诉抗辩权被取消,但仍只应负担增补责任,即仅为现实清偿债务人未能清偿的部门。不外因债权人在得到债务人清偿之前,无法确定包管人负担增补责任的范畴,以是,债权人可先以包管债权额的全部同时向包管人申报债权。在停业分派历程中,如债权人先从债务人处得到清偿,便应根据现实清偿效果相应调解对包管人的停业债权额。如债权人先从包管人处得到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根据包管人现实应负担增补责任的范畴向债权人付出,余款由法院收回,分派给包管人的其他停业债权人。包管人的增补责任应按停业债权额而不是现实分派额盘算,不然便会不适本地扩大其责任范畴,使包管人的增补责任酿成连带责任。2、负连带责任包管人的清偿题目在负连带责任的包管人与债务人同时停业时,因负连带责任的包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干系不是分管干系,而是主次干系,因此当负连带责任的包管人在代债务人负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全部清偿额向债务人追偿。当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含包管人)全体或数人停业时,债权人可以以其债权总额同时或先后别离作为停业债权向每个停业人追偿,但其得到清偿的总数不得凌驾原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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