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准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及 其影响-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准法律行为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行政准法律行 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却是行政法学专着最缺乏研究的问题之一笔 者 通过对行政准法律行为概念的阐述,介绍其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区 别,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准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以探讨其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行政准法律行为的内涵一)行政准法律行为的含义德国学者在研究法律行为理论的过程中,首先使用了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指称与法律行为同样包含一定的主观内容,却不依意思表 示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总称中外学者关于准行政法律行为定义 的表述非常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主要的观点:1. 间接法律效果说这是我国大陆地区行政法学者们的主流观点 有学者认为,行政准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自身不直接 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但对行政行为有直接影响,并间接地产生法律 效果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准法律行为,是指符合行政法律行 为的特征,包含行政行为的某些基本构成要素,但又欠缺某个或某些 要素,而不同于一般行政法律行为的一类行为。
2. 观念表示说观念表示说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认为行政准 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就某种具体事实所作的判断、认识,以观念表示 的精神作为构成要素并依法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又称观念行为 在我国台湾地区,受其民法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准法律行为是行政 主体的非意思表示而以观念表示并依法产生其行政法效果的行为;有 学者认为,准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就具体事实所作出的判断、认识或传达等,以观念表示的精神为构成要素,并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效 果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行政准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不以效果意思为 其构成要素而由于观念表示及其他精神作用表示的行为3. 观念表示与法律效果综合说此种观点认为,行政准法律行为 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 果的行为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行政准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 政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有的学者进而认为,行政准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观念表示和间 接法律效果两个要素,其中观念是行政准法律行为成立的根本前提, 间接法律效果是观念表示的必然产物二)行政准法律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区别行政准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都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的表意行为。
二者极为类似,但它们的区别也非常明显1. 主观因素不同准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观念表示行为, 而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行为2. 法律效果不同虽然行政准法律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都是依据 观念表示产生意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但行政法律行为是依据意思表 示产生意思效果的行为,而行政准法律行为是依据观念表示产生观念 效果的行为行政准法律行为的观念效果与行政法律行为的意思效果 并不相同基于观念表示而产生的观念效果,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上还不够具体和明确,其能否代表或影响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在 作出行政准法律行为时尚不确定,往往还必须依赖有关法律的规定或 其他新的法律事实才能进一步具体确定而行政法律行为一经作出, 就可以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3. 监督与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不同对于行政准法律行为而言,一 般不存在立法机关的监督和救济,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与 救济由于行政准法律行为往往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较多,这 给行政准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故行政复议应该在 行政准法律行为的监督与救济中发挥更大的更为重要的作用对于行 政法律行为而言,则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多种监督与 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其中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救济有行政补偿、行政赔 偿和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则为行政机关监督与救济的主要方式4. 在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行政法律行为 是行政管理活动采用的最为主要的方式,是行政法规范、控制及行政 法学研究的重点而行政准法律行为是在行政管理活动采用的较为次 要的方式,在行政法的规范、控制和行政法学研究中处于相对次要的 地位二、行政准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一)行政准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1. 行政证明行政证明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尚未肯 定其真实性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予以审核,以肯定其真实性并加以表明 的行政行为行政证明是行政主体能够产生具有观念效果的行为,实 际上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表现为其对某种事实 或法律关系赋予了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因而属于行政准法律行为行 政证明有如下几种类型:(1)行政鉴证行政鉴证是指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对有关民事 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主要是工商行政机关对民事合 同等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行政措施,属于一般的行政证明行 为的范畴2)行政认证行政认证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产品等是否符 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或者安全标准而出具证明的行为。
认证是国际上通 行的生产和贸易管理制度,由法定权威机构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 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和标准,从而给予证明的行为例如颁发受 法律保护的认证证书、标志等3)司法 司法 是指 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法 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以及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活 动机构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 行为作为一 种观念表示行为,能够间接影响或间接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 机关作出的遗嘱 行为,就间接地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2.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 位、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甄别、认定的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 行政确认行为普遍存在例如确认发明专利、公民身份以及对交通事 故、工伤等责任的认定行政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确认,常见的有以下 几种形式:(1)行政认定行政认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等的认定行为例如对文化制品是否为非 法出版物的认定、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2)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 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所进行的客观评价例如伤残等级鉴定、医 疗事故鉴定、专利技术鉴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鉴定等。
行政鉴定与 行政认定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行政认定是依据特定事实并结合法律 就某一问题作出的判断;行政鉴定则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并得出事实性结论的行为3. 行政登记行政登记有法律行为类、准法律行为类和事实行为 类登记法律行为类行政登记是由行政主体所表示的行政法律行为,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婚姻登记事实行为类的行政登记则是仅对行政相 对人的某种客观情况进行登记,并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 有统计、普查、了解、备案等含义例如人口普查等而准法律行为 类行政登记则是行政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行为,体现了行政 主体对某一事实的认可,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大 量的行政登记都是准法律行为类行政登记,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 户籍登记,是对公民身份的登记;(2)税务登记,是对纳税人资格的 登记;(3)收养登记,是对收养关系的登记;(4)企业登记,是对企 业经营主体资格的登记;(5)社团登记,是对社团主体资格的登记; (6)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登记;(7)学籍登记,是对学生的 学籍情况登记;(8)权利登记,是对于人身权、财产权归属的登记二)行政准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准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行政准法律行为必不可少 的事实要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行政主体要件。
行政准法律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其他主体行为不构成行政准法律行为2. 行政职权要件行政准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具有行政职权因素 的行为不具有行政职权因素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更不是行政准法律行为3. 观念表示要件行政准法律行为是一种观念表示行为,观念表 示是其必备的构成要素4. 观念效果要件行政准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的观 念表示以产生观念效果的行为观念效果是行政准法律行为的必备构 成要素;不具有观念效果表示行为,属于行政实施行为而非行政准法 律行为三、行政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准法律行为,具有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等的法律效力 行政准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的观念表示以产生观念效 果的行为行政准法律行为作出以后,行政主体当然不得任意对其加以变更 因而具有不可变更力,也成为拘束力行政准法律行为作为行政主体 的单方意志行为,即行政准法律行为作出以后,即使具有某种瑕疵, 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及宣告,都将被作为合法的行政 行为来对待,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对其予以尊重,因而具有公 定力由于行政准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观念表示,能够产生观 念效果,当然也就具有内容必须实现的有效性,亦即执行力。
那么,行政准法律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有何区别呢 行政准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包括公定力、不可变更力、执行力,而行 政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因行政法律行为的不同形式而不同对于行政 决定,其具有公定力、不可变更力、不可争辩力和实现力;对于行政 合同,其效力内容为对行政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或拘束力四、行政准法律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 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这是行 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 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行政准法律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行政相对 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都依赖于行政行为的做出民 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义务有待于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实现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假设违 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行政相对人就可免除行政处罚责任;如果两 年内被发现了,行政相对人则将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 任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权利也不例外,如行政许可、 行政救助等,只有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上权利 才能真正实现。
行政准法律行为属于广泛意义上的行政法律行为,它 的作出与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相同的影响行政相对人行为有两种内容: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1.实体性内容是相对人实现实体权利或履行实体义务的行为 例如获取权益,即从行政主体方获得某种实体权益,如得到奖励、抚 恤金等相对人的获益行为与行政主体的授益行为,在内容上有着对 应关系例如行使权利,行政相对人通过行为享受自由或权利,如对 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的行为,行政主体应履行相应的 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例如放弃权利,如领取了出入境许可证后不行使, 引起不再享有的后果,免除了行政主体对他的相应义务,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例如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通过行为履行实体义 务,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等,以满足行政主体的权利要求 否则行政主体有予以强制的权利2.程序性行为是相对人行使程序权利和履行程序义务的行为 例如请求获得权利或资格,相对人认为自已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申请行 为,启动行政主体审查和许可行为例如要求恢复权利或减免义务, 如申请复议、提出申诉、请求行政赔偿等例如请求确认权利义务关 系或法律事实,如请求 、请求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例如请求保护 合法权益,相对人在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依法申请保护。
参考文献:[1 ] 黎国智 . 行政法词典 [M]. 山东 : 山东大学出版 社 ,1989.82-83[2]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