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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公式最终结算价:工程量减少超过10%勺,按中标单价X实际量+ (重新组价* (1-中标下浮率) -中标单价)X(实际量*中标量);工程量增加超过10%勺,按中标单价X招 标工程量*+ (重新组价* ( 1-中标下浮率)X(实际量*中标量)。当然如果标底 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 (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 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即工程量减少超过10%勺,按中标单价X实际量+ (标底单价* (1-中标下浮率) -中标单价)X(实际量*中标量);工程量增加超过10%勺,按中标单价X招 标工程量*+ (标底单价* ( 1-中标下浮率)X(实际量*中标量)。如
2、已按投标单价计算,再进行价格调增调减的公式:工程量减少超过10%勺,按(重新组价* (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X(实 际量*中标量);工程量增加超过10%勺,按(重新组价* (1-中标下浮率)-中 标单价)X (实际量*中标量)。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 (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 即:工程量减少超过10%勺,按(标底单价* (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X(实 际量*中标量);工程量增加超过10%勺,按(标底单价* (1-中标下浮率)-中 标单价)x(实际量*中标量)。上述公式是既减亦加的公式。如只减不增,则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
3、为正时则不计。工程变化幅度超过土 10%!投标单价与下浮后的标底单价相比变化幅度在土15%以上时,实际工程量按投标价结算后,须对多出的工程量或少做的工程量以按以 公式进行调整:工程量减少超过10%勺,按(标底单价* (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X(实 际量*中标量);工程量增加超过10%勺,按(标底单价* (1-中标下浮率)-中 标单价)X(实际量*中标量)。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10%上的部分,且其投标单价与下浮后的标底价相比浮动 超过15%勺,其单价按下列原则调整:当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10%寸,1超出的工程量按标底下浮后的单价结算(标底下浮后的单价如高于投标单价仍按 投标单价),当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10%时,按(标底下浮后的单价-中标 单价)X(实际量*中标量)调减(标底下浮后的单价如低于投标单价仍按投标 单价),除此之外均按中标单价结算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