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模版管理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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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模版管理制度(篇) 书目 游艇平安管理规定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 年 第 7 号 游艇平安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平安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平安,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水上交通平安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岸等活动的平安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全部人自身用于巡游观光、休闲消遣等活动的具

2、备机械推动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供应游艇保管及运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详细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其次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运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变更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

3、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全部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平安、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变更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管辖水域航行、停岸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管辖水域航行、停岸。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全部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全部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特地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学问和技能,驾驭水上消防、救生

4、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平安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

5、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根据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赐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

6、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岸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平安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根据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全部人或者游艇俱乐部

7、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假如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全部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安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殊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开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平安的状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开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旁边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平安作业区航行;

8、(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惫驾驶。 其次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岸水域或者停岸点停岸。 游艇的专用停岸水域或者停岸点,应当符合游艇平安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平安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岸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其次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岸,应当选择不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停岸、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平安作业区、渡口旁边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岸的水域内停岸。 其次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岸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根据港口法的规

9、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其次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口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其次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运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平安保障 其次十五条 游艇的平安和防污染由游艇全部人负责。游艇全部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平安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平安、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岸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平安。 托付游艇

10、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全部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岸平安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平安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全部人的约定,担当游艇的平安和防污染责任。 其次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平安和防污染实力: (一)建立游艇平安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平安停岸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平安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平安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实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实力; (五)具有平安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11、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实力。 其次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平安和防污染实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其次十六条规定实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其次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担当下列平安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平安、防治污染环境学问和应急反应的宣扬、培训和教化;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岸水域或者停岸点的游艇的平安;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状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

12、书; (五)向游艇供应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状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状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驾驭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状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根据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与的应急演习。 其次十九条 游艇必需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平安频道和运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

13、部以及发觉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马上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岸时发觉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刚好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须要施救的,在不严峻危及游艇自身平安的状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全部人应当协作,对发觉的平安缺陷和隐患,应当刚好进行整改、消退。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觉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平安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

14、行为,应当责令游艇马上订正;未根据要求订正或者情节严峻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觉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平安和防治污染实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根据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峻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赐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惩罚: (一)不根据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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