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述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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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论述题总结(一)法人1(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含义、作用,内容)1(三)民事权利的分类:2(四) 民事法律关系(含义和特点)2(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3(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七)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3(八) 意思自治4(九)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4(十)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生效。4(一)法人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含义、作用,内容)1. 指导功能: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协调各个法律规定,是整个法律体系正常运作2. 约束功能:原则虽然不如规则那么具体,

2、但是原则作为最高价值也必须被遵守,违反原则的行为即使没有具体的规则予以规定,其所追求的结果仍不能达到3. 补充功能:由于人的理性局限即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立法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漏洞,通过发展和解释基本原则来使法律符合社会变化的需要。4. 内容学理上 我国民法上权利本位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平等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国家计划)(三)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权利所及人的范围划分:绝对权(对世权):可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对绝对权的侵犯一般是积极行

3、为,如物权,人格权,知产权。相对权(对人权):只对抗特定主体,侵犯相对权的行为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债权2.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以权力内容划分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4.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划分:专属权: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如人身权,结婚权,离婚权特点: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不能任意处分,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非专属权: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转让、继承的权利5.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分类主权利和从权利6.以权利是否切实获得划分既得权:主体已经获得并可以享

4、有的权利期待权:已经具备大部分要件,但仍差一个必将会发生的条件才能获得的权利,如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设定的权利7.以权利为原生或派生为标准划分:原权利:主体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救济权: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济性权利(四) 民事法律关系(含义和特点)含义:定义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2.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对等性3.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权(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主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4.特殊条件:所附条件的成就,期限到来,特殊法定形式(六)表见代理的构成

5、要件意义:被代理人因疏忽的表见行为引起了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为保护这种合理信赖而让无权代理产生如有权代理相同的结果。要件:1.有代理人具有代理人的外观 2.信赖的正当性,善意且无过失 3.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分类:无代理权,预约代理权,代理权取消后(七)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 适用对象的不同:前者对象是请求权,后者形成权2. 构成要件不同:前者有期间经过和权利不行使两个,后者之有期间经过一个3. 法律效力的不同:前者经过不消灭实体权利,后者经过消灭实体权利4. 实践的弹性不同:前者期间可以改变,后者不会5. 计算的开始不同:消灭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6、之日起计算,后者从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八) 意思自治 1.含义: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的行为 2.要素:(1)当事人的愿望是以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2)将意思通过合法手段表现出来,能为外界所识别 3.瑕疵:(1)意思表示的不一致,如重大误解,受欺诈,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 (2)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胁迫,危难中 4.解释:(1)无相对人的,探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并以诚信及交易习惯认定 (2)有相对人的,应以客观上的表示价值作为认定依据,即依社会一般人之同念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九) 法人的民事权

7、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 产生和消灭时间不同:前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后者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 范围不同:前者是登记的经营范围,后者据有广泛性3. 内容不同:前者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确定的,后者是广泛平等的4. 限制不同:前者受政策,登记范围等各种限制,后者除法定外不可限制剥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失,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通常由法人机关代表人或代理人实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十)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生效。1、含义: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种行为因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视为的一种客观存在

8、。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客观存在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2、联系: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在于: 1)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2)法律行为有效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 3)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通常在成立时就启动其效力。 3、区别1) 内容判断不同 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着眼于法律行为是否存在。 生效:属于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其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法律行为的成立侧重于对法律行为外部特征的考察,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侧

9、重于对法律行为实质内容的考察。 2)国家干预不同 成立: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不加干预或者不主动干预。 生效:体现国家意志,须在国家干预之下才能依法判断或确认法律行为的效力。国家被动干预或者主动干预。 3)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判断标准不同 成立:考察法律行为的事实构成是否完整。 生效:考察法律行为关注要点差异: 成立:关注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关注意思表示的完整、一致。 生效:关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关注意思表示的质量。 4)时间不同 成立: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故成立至少与生效同时间发生,决不可能晚于生效。 生效:生效是成立的目的,故生效至多与成立同时间发生,决不可能早于成立。 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大多成

10、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也即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原则上不得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以确定。例外如附条件(延缓条件)、附期限(始期)、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等。 5)不成立与不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同 不成立:只可能产出民事赔偿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 不生效:不生效法律行为由于国家意志对其的否定评价,有过失的一方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6、可否补救不同 成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欠缺导致不成立,不成立无法补救,因为成立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 生效:生效规则在很多情况下为当事人自决效力留有余地,如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因此效力问题可以补救。(还很不完整,欢迎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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