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优良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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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 方 与 爆 破 工 程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J 201-83主编单位:四 川 省 建 筑 工 程 总 公 司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日期:1 9 8 4 年 3 月 1 日关于批准颁发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631号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4-64修订本)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四川省建委主管、原四川省建设厅主编,会同铁道、冶金、水电部,辽宁、湖南、贵州、甘肃省建工局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进行,业经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

2、,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1-83。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便解释和修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385号通知,由原四川省建委主管、原四川省建设厅主编,铁道部,冶金部、水电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院和甘肃、湖南、辽宁、贵州等省建工局参加,共同对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4-64(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这次修订的原则是:根据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施工技术水平和

3、今后的发展方向,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对原规范中的条文:凡现在仍然适用的予以保留;凡内容已经陈旧或局限性较大的予以删除;凡数据不确切或规定不明确之处进行修改。对已经国家鉴定并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或科研成果予以补充,对符合我国情况的国外先进技术标准予以采用。在修订过程中,曾三次全面调查研究,两次征求全国意见。并对其中主要问题,召开了一次初审会和两次技术座谈会。稿本经过五次反复修改后,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在武汉市召开审定会,由有关部委和十八个省市的代表会同审查,并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审批会讨论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分五章十二节15条和八个附录。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土方工程

4、部分:增加了软土、滑坡土、膨胀土的施工要求,以及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填方振动辗压、基坑(槽)的支撑等新内容;删除了水力和机械开挖和冲填土方、永久性控填方边坡坡度和利用运土机具压实填方等不适用的规定;对于土的分类和土的最大干容重测定方法、排水和除低地下水位、填方压实等方面的条文,也根据施工需要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爆破工程部分:根据近年来爆破技术的发展和在建筑施工中的广泛应用,重新编排了章节目录,增加了导爆管起爆、光面爆破、预裂爆破、水下爆破等新内容;删除了沼泽填方爆破等规定;对于各种起爆方法和爆破安全要求等也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数据寄交四

5、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四川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土方与爆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修建厂区内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土方和爆破工程,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专门规范的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竖井、沉箱和洞库工程。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的土方工程,应按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第1.0.2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应合理选择放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和机械化施工。第1.0.3条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

6、、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应加以保护。如因施工必须毁坏时,应事先取得原设置单位或保管单位的书面同意。第1.0.4条 在敷设有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线的地段进行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时,应事先取得管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如在埋高有电缆的地点挖土,还应有电缆管理部门的代表在场。第1.0.5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自治区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第二章 施 工 准 备第2.0.1条 在组织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包括测量成果)、原有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竣工图、土石方施工图以及工程地质、气象等技术资料

7、,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应提供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注:实测地形图的比例一般为150011000。土石方施工图:方格网边长一般为1020m;横断面间距一般为20m,地形复杂处另增加断面。第2.0.2条 土方与爆破工程应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测放的建筑界线、街道控制桩和水准点测量。第2.0.3条 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木等,应在施工前妥善处理。第2.0.4条 山区施工,应事先了解当地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等,如因土石方施工可能产生滑坡时,应采取措施。在

8、陡峻山坡脚下施工,应事先检查山坡坡面情况,如有危岩、孤石、崩塌体、古滑坡体等不稳定迹象时,应作妥善处理。第2.0.5条 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做好必要的加宽,加固等准备工作。开工前应作好施工场地内机械运行的道路,并开辟适当的工作面,以利施工。第三章 土 方 工 程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3.1.1条 土方工程施工应进行土方平衡计算,按照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做好调配,减少重复搬运。土方调配应尽可能与当地市、镇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注:土方的平衡计算,应综合考虑土方量的各种变更因素,如土的松散率,压缩率、沉降量等。第3.1.2条 土方开挖时

9、,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第3.1.3条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水沟方向作成不小于2的坡度。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第3.1.4条 土方工程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挖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第3.1.5条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铺填超厚。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第3.1.6条 采用机械施工时

10、,必要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填土等,可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第3.1.7条 本章有关填方和基坑(槽)、管沟回填的各项规定,均指设计有压实要求的填土。第二节 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排 水第3.2.1条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临时性排水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山区施工应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如需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取得有关单位同意。第3.2.2条 临时排水平得破坏附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边坡,并注意不要损害农田、道路。注:临时截水沟至挖方边坡上缘的距离,应根据土质确定,一般不小于3m。临时排

11、水沟至填方坡脚应有适当距离,沟内最高水位应低于坡脚至少0.3m。第3.2.3条 在山坡地区施工,应尽量按设计要求先做好永久性截水沟,或设置临时截水沟,阻止山坡水流入施工场地。沟壁、沟底应防止渗漏。在平坦地区施工,可采用挖临时排水沟或筑土堤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入施工场地。第3.2.4条 临时排水沟和截水沟的纵向坡度、横断面、边坡坡度和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纵向坡度应根据地形确定,一般不庆小于3,平坦地区不应小于2,沼泽地区可减至1;二、横断面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按照施工期内最大流量确定;三、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和沟的度确定,一般为10.711.5,岩石边坡可适当放陡;四、出水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

12、物或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防止冻结。第3.2.5条 临时排水沟内水的流速不宜大于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必要时,在下列地段或部位应对沟底和边坡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一、土质松软地段;二、流速较快,可能遭受冲刷地段;三、跌水处;四、地面水泯集流入沟内的部位;五、出水口处。第3.2.6条 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边坡上有滞水层或坡脚处地下水位较高等)有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根据设计单位确定的方案进行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第3.2.7条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和其他挖方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地结构遭受破坏

13、等,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相结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采用正铲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挖方时,应使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不少于0.5m。第3.2.8条 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现场土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二、基坑(槽)底、排水沟底、集水坑底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深差;三、集水坑应与基础底边有一定距离,防止地基地结构遭受破坏;四、边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渗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土粒流失,并应设置水沟,将水引出坡面;五、土层中如有局部流砂现象,应采取防治措施。第3.2.9条 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

14、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注、当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小于5m/昼夜且不是碎石类土时,宜选用轻型井点和喷射井点(如渗透系数小于0.1m/昼夜时,宜增加电渗装置);当含水层渗透系数大于20m/昼夜时,宜选用管井井点装置;当含水层渗透系数为520m/昼夜时,上述井点装置均可选用。第3.2.10条 井点降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坑(槽)或管沟的平、剖面图和降水深度要求;二、井点的平面布置、井的结构(包括孔径、井深过滤器类型及其安设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沟渠)布置图;三、井点降水干扰计算书;四、井点降水的施工要求;五、水泵的型号、数量及备用的

15、井点、水泵和电源等。注:降水设计所采用的含水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重大工程的井点降水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第3.2.11条 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作出记录。第3.2.12条 在第一个管井井点或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后,应立即进行抽水试验,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设计参数作适当调整。第3.2.13条 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第3.2.14条 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动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3.2.15条 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粘土填实。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第3.2.16条 井点降水的其他施工要求,可按照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挖 方第3.3.1条 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工程地质与设计资料不符需修改边坡坡度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第3.3.2条 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边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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