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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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重点(不包括法条)第二章 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 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英国安娜女王法中国参加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952世界版权公约、199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大清著作权律

2、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

3、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三)修改权 1、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同意。2、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等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

4、ights)包括:复制权: 可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发行权: 可以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出租权: 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展览权: 可以公开展示其作品及其复印件。表演权: 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放映权: 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再现艺术作品广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播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摄制权:可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改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改编其作品;翻译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翻译其作品汇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编辑其

5、他权利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如果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的不是创作行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法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二)因合同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2、著作

6、权的转让。合作作品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自然人作者,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 (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注:上述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

7、算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匿名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该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著作权与作者分离的情形:1、转让2、继承3、法人终止后的承受4、电影作品的作者为制片人5、特殊职务作品6、委托合同的作品,委托人通过约定取得著作权7、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展览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

8、归制片人所有,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享有署名权、获酬权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区别:1、主体不同:著作权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 邻接权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是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4、受保护的

9、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 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1 归属不同: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请属于邻接权 2 内容不同: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财产权,而后者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3 保护对象不同:表演权保护的是创造者的利益,后者保护传播者的利益表演者权 :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 ( 注意区别: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种类: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2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

10、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1、2人身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拓展:出租权的客体(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义务 :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为演绎作品,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录制表演活动的,还须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

11、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出版者的权利:专有出版权(10年)、版式设计权 延伸: 权利取得从属顺序:英文小说、汉译小说、话剧剧本、演员表演、录音录像 CD光盘:词曲作者、录制者、表演者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

12、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 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13、电视台 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活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 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

14、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这些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范围: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除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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