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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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试行)2006年 9月目 录1 总 则- 3 -2 术 语- 3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5 -3.1 监理单位- 5 -3.2 项目监理机构- 6 -3.3 监理人员的职责- 7 -3.4 监理设施与设备- 9 -4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9 -4.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9 -4.2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0 -4.3 第一次工地会议- 11 -4.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2 -4.5 核查开工条件- 12 -5 工程质量控制- 14 -5.1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14 -5.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

2、制- 14 -5.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5 -5.4 工程质量验收- 15 -6 工程进度控制- 17 -6.1 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17 -6.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18 -6.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18 -7 工程造价控制- 20 -7.1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20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20 -7.3 工程计量- 21 -7.4 工程款支付- 21 -7.5 竣工结算- 23 -8 合同及其它事项的管理- 24 -8.1 工程变更的管理- 24 -8.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24 -8.3 工程延期的管理- 25 -8.4 工程分包的管理- 26 -9

3、 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 26 -9.1 会议纪要- 26 -9.2 监理日志- 27 -9.3 监理月报- 27 -9.4 监理工作总结- 27 -9.5 监理资料- 28 -10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29 -附录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依据和相关规范.- 30 -附录二 施工监理用表.- 31 -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 34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49 -C类表(各方通用表)- 55 -D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58-E类表(记录类表).-64-F类表(施工记录表).-68- G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80-附录三 监理月报及监理动态表.-187-附录四

4、会议纪要-196- 附录五 工程监理档案-197-附录六 监理规划-200- 附录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单位、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划分.-202-附录八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3-1 总 则1.0.1 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水平,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其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登记备案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

5、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准入登记备案暂行规定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正、守法、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1.0.5 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1.0.5.1 国家和国土资源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1.0.5.2 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其强制性条文;1.0.5.3 经批准的项目文件、设计及批复预算;1.0.5.4 项目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6、1.0.6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2 术 语2.0.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工程项目。2.0.2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示范项目。2.0.3 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湖北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级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示范项目。2.0.4 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计划、预算批复中确定的单位。2.0.5 项目实

7、施单位指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法人或组织机构。2.0.6 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7 承包单位 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实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设备供应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2.0.8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派驻工程项目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0.9 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0.10

8、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1 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培训并取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2.0.12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2.0.13 监理大纲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2.0.14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

9、的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5 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2.0.16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有目的或随机的监理活动。2.0.17 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连续监控的监理活动。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 监理单位3.1.1 监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依照湖北省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委托监理合同文本签订监理合同。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3.1.2.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10、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3.1.2.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3.1.2.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3.1.2.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3.1.2.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3.1.4 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培训,选派取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的人

11、员参加项目监理工作。3.1.5 监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管理。3.2 项目监理机构3.2.1 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3.2.1.1监理单位选派监理机构人员指数标准(见下表)。施工费(万元)M500500M10001000M25002500M35003500M5000选派人数(个)23578103.2.1.2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

12、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3.2.1.3合同期内监理机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若遇特殊原因确需换人,事先须通知委托人。3.2.2 人员构成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两年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通过培训并取得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培训证书。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当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需要调整时,

13、项目监理机构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3.3 监理人员的职责3.3.1 国家及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在经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同意后,根据项目内容和具体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兼任地域不超过100公里内2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不得影响其中任一项目的监理工作。3.3.2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3.2.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3.3.2.2 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监理人员;3.3.2.3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3.3.2.4 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主持监理专题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文件和指令;3.3.2.5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3.3.2.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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