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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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人习惯通过网络平台,如QQ博客、E-mail等与他人交流、表达感情,不用再写纸质版的日志,不用翻看传统的相册,而是将自己的生活、学习、工作和娱乐越来越多地转移到网络空间上。人们去世后在网络世界中留下的在虚拟财产该如何处理,其能否作为遗产予以继承?这是网络时代民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修订过程中被反复讨论的疑难问题。欲破解上述难题,需要依次回答以下三个问题:(1)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问题,即该项财产是否继承法上的“合法财产”?(2)网络虚拟财产之客体及范围如何界定?(3)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时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如继承人拥有网络虚

2、拟财产之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处理等。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一)实践需求1 .司法实践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实务混乱,这使得以下两个前置性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种状况对法律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1)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法律保护的财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7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91亿。1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生事物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财产这一基本问题,各地人民法院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理解作出判决,造成司法机关操作不统一、

3、各行其是的局面。如表1所示。表1案名,争议焦点和法院判决.林通武盗窃案2争议焦点:邮箱中的域名是否属于财产?法院判决:网络域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可直接支配性,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网络域名的取得需交付真实的货币,并且有商业价值,符合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李安晨诉北京北极冰争议焦点:网络虚拟装备是否属于合法的私人财科技发展公司案3产?法院判决: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以下一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简称“李宏晨案”)一些事实均反映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网络虚拟装备具有价值,曾智峰等盗窃案4争议焦点:QQ号等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法院判决:财产的范围只能由立法

4、机关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将QQ号等网络账号纳入保护的财产之列。一于静诉孙江泰合同纠争议焦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判决: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性质,并且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有货币价值,在我国法律未对其交易予以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应对自愿进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2)网络虚拟财产是否继承法承认的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案件开始逐渐增多。在国外,2005年,美国士兵贾斯丁在伊拉克阵亡,其生前很多照片存放在雅虎信箱里,他的父亲向雅虎公司要求登录儿子的账户,以便收集更多的有关他的生平细节。雅虎公司却声称它的服务协议条款规定不得泄露使用者的私人邮件

5、信息,并且邮箱账户随使用者的死亡而终止,雅虎公司将删除这个账号。6在国内,就电子邮箱而言,2010年湖南省的王先生因车祸去世,其妻子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王先生的QQ邮箱密码以便整理丈夫保存在邮箱中的两人的照片留作纪念,而腾讯公司的管理者认为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QQ号码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的范畴。7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8此外,网络游戏中游戏装备、9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的账号10继承问题也屡有发生。上述案件的焦点在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现行法律保护的财产。我国目前尚无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之立法,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是否为继承法上的合法财产尚未达成共识,这极不利于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

6、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 .社会需求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储存照片来纪念美好瞬间,发表博文来抒发内心感情,通过电子邮件来寄托相思,网络虚拟财产的货币价值可能较小,其所承载的更多的是被继承人的精神利益。11继承绝不只是财产利益的传承,其还与一定的社会形态及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相适应,更加关注的是社会关系的更替。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来说,相对于其经济价值,其所体现的精神价值的继承更有必要。法律应关注并回应这一社会现实需求。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是其经济价值的外在表现,这种经济价值也是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予以继承的必要条件。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可能由于其类别不同,网络用户投入的时间、用户的等级

7、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也要求法律认可其可继承性。网络用户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地创造自己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在个人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案件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增多。因此,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实际的需求。12(二)法律定性及其理论说明1 .法律定性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学者所持观点各异,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数字财产、信息财产。13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更加强调“虚拟”性,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专属性数据资料都被纳入网络虚拟财产的

8、范围,而不管其是否具有交易价值。14因此,其外延就较为广泛:网络域名、QQ号、博客、电子相册等。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广、种类多、形式多样,基于其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共性,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虚拟网络本身;15另一种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就虚拟网络本身而言,其是非常重要的网络虚拟财产。16就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而言,其在现实生活中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账号密码型,如QQ号、游戏账号、微信账号等;17(2)信息资料型,如网络通讯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18(3)信誉型,如淘宝网店等级、个人网上积分下载权限等;(4)虚拟货币型,如游戏金币、QQ农场的虚拟货币等;(5)游戏装

9、备型,如网络玩家获得的武器装备设施等。概言之,网络虚拟财产之内涵和外延必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扩展。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有“传统物权说、19“新型物权说、20“债权说”、21“知识产权说、22“新型财产权说”23等多种学说,而综合观之,在学术界比较流行的是“物权说”和“债权说”。这两种学说建立在传统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两分法的基础之上,从各自的立场描述了网络虚拟财产所体现出来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其实是一种中间类型的权利。对于网络用户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债权的属性,但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物权化的结果。对于网络运行服务商来说,其仍然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对网络

10、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只是其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但在网络服务协议期间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让渡给了网络用户,其所有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终止后,对网络虚拟财产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网络服务提供商所享有的这种物权逐渐“价值化”,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逐渐分离,这使得所有权实现的方式从对标的物之现实支配,演变为必须借助收益请求权的行使。24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化的物权。我们应根据其独有的特征,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保护。2 .理论说明财产是一个历史性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25在民法发展的

11、过程中,最初只有动产才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26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权利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这些财产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个人财产权的客体。27我国学术界对财产的理解也从有体物扩展到无体物。财产是现代福利国家保障个人自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使个人自由得到更好的保护,从19世纪开始,美国法官就倾向于把有价值的利益当作财产来保护,即非物质化的财产、任何有价值的利益都可能成为财产法保护的对象。28价值性逐渐成为判断非物质化财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财产客体具有价值性,是指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社会物质条

12、件的变化,使人们不断认识新的财产客体的价值并通过一定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安排,以便实现更有效的利用。”29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购买等在网络空间中娱乐、学习,实现在网络空间中的需求,虚拟财产对网络用户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现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游戏装备的买卖、账号积分的兑换、QQ号的交易等,对于比较稀缺的网络游戏装备,其价值甚至可以相当于一辆轿车的价格。30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财产之价值性。然而,是否所有的有价值的利益都可以成为财产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兰迪斯大法官认为,任何一种精神产品都是耗费生产者的时间和劳动而创造出来的,都具有价值性,但这并不说

13、明它就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如思想、概念、知识、规律等在与别人进行交流之后,就免费为大家所用,这是法律的一般原则。31因此,这些无形产品要具有财产属性,就必须基于公共政策或一定的社会目的而由法律肯认。网络虚拟财产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公民可继承财产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公民的财产继承制度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将“遗产尽量不收归国有”原则纳入法律。(三)法律依据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效保护,既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理依据,又需要在现行法律中寻找规范依据。目前已经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明

14、确的规定。2003年,19名律师联合署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32在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时,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被明确写入,进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有关财产规定的扩充性解释提供了依据。2009年,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直接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实务工作就颇具指导意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环境中具有价值的权利集合,体现了财产在信息环境下新的表现形式,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它是财产概念的现实扩展和适应时

15、代要求的延伸,现行法律会越来越重视对其保护。而网络虚拟财产要作为遗产予以继承,还必须是继承法规定的可继承的遗产。继承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了公民可继承遗产的范围,但其对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请求就可能采取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呢?要探讨其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就要论证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财产之合法性判断可以从财产取得的方式合法和取得的内容合法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33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通过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完成注册、交易、购买等方式享有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之取得方式合法。网络虚拟财产之内容源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网络用户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提供之服务和合同内容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网络服务合同就合法有效。如网络用户为未成年人,其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也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由效力待定的合同转为有效合同,网络虚拟财产之内容同样也是合法的。从宪法第13条、继承法第1条的规定可以发现,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虚拟财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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