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三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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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一制三化”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以农村党支部(含党总支,下同)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理顺农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下同)的关系,规范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制三化”即: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村级组织。第二章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第四条核心领导机制。农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2、村党支部书记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责任人,是本村的“一把手”。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党委、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制度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村级党务、村村务的决策、管理、监督等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各村级组织在村务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村务工作秩序。党支部工作中,建立支委会工作、党员大会、两委联席会、

3、村委会重大事项向党支部请示报告等项制度,推进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中,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委会工作和村民管理等项制度,推进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中,建立村务公开、民主议政日、民主评议村干部和会计委托代理等项制度,推进民主监督程序化。同时,严格执行关于村级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确保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的正常运转。第六条教育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千部“依法行政、民主管理、善谋发展、驾驭全局”四大本领,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党支部负责对本村干部、党员的管理。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人兼,“两委”其他成员交

4、叉任职。要把好选人用人关,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妇女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第七条考核评议机制。乡镇党委根据下达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对两委班子及其成员承担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村党支部根据干部目标责任制,对其他村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村干部的工作和报酬挂钩。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由乡镇党委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工作差、作风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村干部,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按照程序进行调整。第三章支部工作规范化第一节支委会工作制度第八条农村党支部的设立和撤销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有正式党员土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

5、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九条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推广以“党员民主推荐参评、群众推选测评、党内民主选举”为主要内容的“两推一选”新办法。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条村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

6、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两委联席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六)加强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

7、好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计划生育等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第十一条村党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研究支部日常工作和对上级党组织指示、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办法,听取村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和其它村级组织需提交支委会研究讨论的事项。第十二条村党支部应当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书记要敢于负责,作风民主,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特别是村委成员中的支部委员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第十三条村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支部书记要参加村委会民主生活会,发挥好监督作用。第十四条党支部

8、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由支委会研究制定,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党委批准后实施。并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接受党员监督,向党员大会报告。第十五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党员活动日、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户包片定职化管理、党员培训学习、流动党员管理等项制度。每月25日组织党员开展一次集体活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每个党员联系3-5户群众,每年组织一次不少于7天的党员集中培训,对外出半年以上的党员全部办理流动党员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并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第二节党员大会制度第十六条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

9、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二次,必要时随时召开。第十七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必须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第十八条党员大会主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村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二)听取、讨论村支委会的年度述职报告、对支委会的报告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三)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并决定报请乡镇党委审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四)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或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五)讨论研究拟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宜;(六)讨论决定支部提出的其他重要问题。第三节两委联席会制度第十九条村

10、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是村级最主要的决策形式,具有广泛的决策职能。两委联席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到会人员总数和支委委员数、村委委员数均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第二十条两委联席会基本内容:(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指示的实施办法;(二)讨论决定加强村两委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决议或决定;(三)讨论决定不必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宜。(四)以下事项应当由两委联席会研究,提出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

11、计划;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兴办村公益事业的筹集办法;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土地及各业的承包经营方案;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分配;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两委联席会应履行以下程序:(一)确定议题。由村两委成员根据各自分管工作需要,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然后,由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相互沟通,确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如果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对需要讨论决定问题的初步意见有较大分歧,应暂缓召开会议,由乡镇包

12、村干部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上会。(二)集体研究。会议主持人组织大家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一时形不成决议的,待第二次会议再研究。必要时,由村党支部报乡镇党委研究解决。(三)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能生效。如研究多项议题,需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要当场宣布。第二十二条对于两委联席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要严格执行,抓好落实。在执行中如发现决议或决定与现行政策法规或现实不符,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并召开联席会重新讨论。不允许任何人擅自更改或不执行集体决议或决定。第四节村委会重大事

13、项向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第二十三条村委会对拟提交两委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支部请示。党支部要在接到请示2日内做出答复。第二十四条村委会对落实两委联席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必要时,要随时报告。党支部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村民自治法制化第二十五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通过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第一节民主选举制度第二十六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要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规范有序进行

14、。第二十七条村党支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整个换届选举工作不出问题。第二十八条村委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选举坚持公开、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九条教育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已的民主权利,严肃查处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对不称职或严重违纪的村委会成员实行诫勉谈话、离岗教育、依法罢免的办法。第二节民主决策制度第三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有

15、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权。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村级组织不能包办代替。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书面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三十二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四)选举、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五)撤销或改变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六)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议;(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上述除(一)(

16、四)、(六)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根据需要,村民代表会议可设民主理财、村务监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第三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村级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三)村政发展规划;(四)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五)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六)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七)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八)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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