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维修管理法规汇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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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立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消费经营条件不断进步农业的消费技术程度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消费及其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级以上人民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采取财政支持和施行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进步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平安、保护环境的

2、原那么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开展。 第四条 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购置其指定的农业机械。 第五条 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效劳进步农业机械化程度。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亲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亲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 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根底性、

3、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消费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消费、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消费技术的开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支持农业机械消费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进步农业机械的质量和技术程度降低消费本钱提供系列化、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 第十条 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消费和经营。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农业机械化体

4、系建立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对农业机械涉身平安、农质量平安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迫执行的技术。 第十二条 质量监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视抽查。 工商行政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视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部门和级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消费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平安性、可靠性和售后效劳状况进展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消费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消费、销售的农业机械质量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效劳责任。 农业机械消费者应当按照、行

5、业和保障人身平安的要求在其消费的农业机械上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消费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消费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消费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消费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消费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的农业机械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制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制止消费、销售不符合技术强迫性要求的农业机械。 制止利用残次

6、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 支持向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农业机械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开展的需要并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消费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消费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进展适用性、平安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平安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级以上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消费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

7、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部门会同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构造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那么确定、公布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并定调整。级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那么确定、公布级人民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并定调整。 列入前款的应当由农业机械消费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展的先进性、适用性、平安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进步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本钱。 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根底

8、上自愿组织区域化、化种植进步农业机械的作业程度。任何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化种植为借口进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主部门和级以上地方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平安消费、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平安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平安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第五章 社会化效劳 第二十一条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那么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效劳。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 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效劳。各级

9、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效劳并依法施行平安监视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效劳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化效劳体系。农业机械效劳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消费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效劳。 第二十三条 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效劳。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

10、合格的维修者应当重新修理;造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消费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效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消费者增加新、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施行税收优惠政策。 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财政、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购置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那么可以向农民和农

11、业消费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详细由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消费作业效劳的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消费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发放。详细由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根底设施的建立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级以上地方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消费经营组织提供信息效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犯本法第十五条

12、规定的按照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犯规定的平安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改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消费者、销售者进展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部门和级以上地方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犯本法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业机械消费者、销售者对其消费、销售的农业机械进展鉴定的由上级主或者责限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

13、犯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责限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所得并由上级主、或者所在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理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制定本。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消费、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平安监视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本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消费及其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平安、促进开展的原那么。

14、第四条 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理工作的指导完善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置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平安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消费责任制。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平安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消费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展农业机械平安使用教育进步其平安意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消费、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平安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平安技术和平安操作规程。第七条 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平安互助组织进步农业机械平安操作程度。第八条 建立落

15、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身财产平安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部门、工业主部门、质量监视部门和工商行政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理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部门、工业主部门和级以上地方质量监视部门、工商行政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理工作。第二章消费、销售和维修第十条 工业主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施行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化主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平安技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是强迫执行的。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消费者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平安技术组织消费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消费容许证理的农业机械其消费者应当获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容许的范围和条件组织消费。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消费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平安技术对消费的农业机械进展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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