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发包方的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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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界定发包方的工伤责任?赵某受聘于某建筑工程公司。五个月前,赵某在做工时因脚手架断裂,不幸从三楼摔下,目前已经花费医疗费用25万余元,并落下二级伤残。当赵某去找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时,公司却表示已经将该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且承包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李某承担,故赵某应该去找李某赔偿,不能找公司。但李某在赵某住院期间早已逃之夭夭。请问,赵某能否要求公司承担我的工I:;伤赔偿?ay1I;J7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

2、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原劳动部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规定,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还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李某是否承担责任应看其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资格,但在李某逃走的情形下,你可向建筑工程公司索赔,由其再向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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