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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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36号),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4号)和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

2、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卫发2011338号)文件要求,特对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大病补助为辅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保护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并以县为单位统筹

3、;4、保障农民健康,抵御大病风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行住院补助基金与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相结合;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7、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节余的原则;8、坚持“公平、公开、服务、受益”的运行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低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第四条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列入县政府有关部门、镇(社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除城镇职工和居民外,凡户口在本县的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六条

4、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5、了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4、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干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和事。第三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计

5、生、药监、广电、经济发展、物价、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新农合管委会)。其职责是: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2、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3、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仲裁;4、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5、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九条 新农合管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经发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积

6、极争取上级经费支持,加快农村医疗机构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并参与组织个人资金的筹集工作,合理预算县合疗办及经办中心的工作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其正常运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五保户”和“特困户”农民的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补助及医疗救助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合作医疗参合资金补助。卫生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质量的具体业务和医疗服务的协调工作。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计生对象的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筹集。药监部门负责全县药品药械市场的监管,保证参合农民用药低廉、安全有效。农业部门负责配合搞好组织筹资工作,着重做好对农民群众的宣传

7、,引导,鼓励农民主动参加。广电部门负责做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发生。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农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第十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合疗办),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为县政府直属全额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年办公经费按参合人数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按月拨付。经办中心的职责是:1、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

8、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对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补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进行校验核发;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对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指导;2、审核、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收费和服务;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4、负责日常工作中相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和发布;5、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透明度,确保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6、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各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

9、导小组职责:1、负责对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3、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费用的筹集、收缴、上解等工作;4、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的统计、反馈与报告;5、建立健全本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卫生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坚持每月在镇(社区)政府、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布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情况。第十三条 成立由县纪委牵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

10、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其职责是: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工作;2、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3、监督检查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4、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并对新农合运行、管理进行评估;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6、利用公示、举报、投诉等形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对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医疗机构建议县合疗办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建议县合疗办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1、

11、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必须坚持“个人投入、集体扶持、国家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原则,除政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投入资金外,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的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参合农民的配套资金,镇(社区)政府负责收缴辖区内农民个人应交纳的新农合参合资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辖区内农民下年度合作医疗资金个人缴纳部分按标准收清,连同镇(社区)、村集体扶持资金一并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从2010年起,参合农民如中断参合,再参合时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2、“五保户”、“特困户”合作医疗资金

12、个人缴纳部分分别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并按时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3、中央、省、市配套资金直接划拨到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时间及时划拨到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4、农民个人缴费结束后,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必须将收入专户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间一次性全部上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三户管理,三户分开。其中收入户和支出户由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开设,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县财政局开设;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严格按照陕西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

13、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农卫发200715号)文件要求执行;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到“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封闭式运作方式;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格按照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实行双印双签字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单向流动,只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出口,确保基金运作程序化和规范化。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及补偿标准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分为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其中住院补助基金约占当年基金总量的74%-76%,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慢病)约占20%,大病补助基金约占4%-6%,风险基金按风险金

14、累计10%的要求预留上解。允许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年底互调平衡。 第十六条 住院统筹金的使用住院统筹金用于住院补偿(一)、补偿办法住院统筹补偿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非单病种按比例补助两种补偿办法;统一采用直通车报销方式。(二)、补偿标准1、非单病种实行按比例补助(1)、省级定点医院起付线:省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2000元,二级医院为1000元。补助比例:省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5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二级医院为6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2)、市级定点医院起付线:市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补助比例:市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60%(含中药提高

15、补助比例),二级医院为7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3)、县级定点医院县级定点医院(二级医院)起付线统一设置为200元,补助比例为8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县级定点医院中新鑫医院、玛丽娅医院、天佑医院起付线统一设置为140元,补助比例为85%(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4)、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住院补助执行分段报销办法。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取消起付线,按乡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统计。合规费用300元以上,起付线统一设置为80元,按住院补助比例报销,补助比例为9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2、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大病住院凡符合单病种规定的,按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补偿,具体病种设置及补偿标准见附件(-)。(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1)、单病种患者实际住院费用超出合疗确定的住院费用定额时,超出部分费用由定医疗机构承担。如医院未承担,经办中心在当月审核时从应拨付补助款中直接扣入大病统筹基金中,并在医院考核时予以处罚。(2)、单病种患者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合疗确定的住院费用定额,但高于患者自付费用标准时,患者自付费用不变,合疗经办中心给定点医院拨付合疗补助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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