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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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在发电生产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健全责任制,保证发电设备能够在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良好状态下运行,根据发电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全资,控股发电企业(发电厂或发电公司,以下全部简称“发电厂”)。 第三条 发电厂运行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电力生产的安全和效益,主要是通过发供电运行实现的,运行工作是电力生产的第一线。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都应坚持检修为运行服务,各项工作为生产服务的观点。

2、*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就是通过发电厂对运行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保证发电生产的安全、经济、可靠、环保,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和发挥发电厂运行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消耗,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用热的需要。 第四条 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 有一个政令畅通,密切配合,求实高效的运行生产指挥和管理系统。 (二) 有一套健全、行之有效、符合现场实际的运行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基础工作。 (三) 有一支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高、热爱运行工作

3、,相对稳定的运行队伍。 (四) 有一个文明、良好的运行生产工作秩序和环境。 (五) 运行各项安全、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型设备的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同类型设备的先进水平第二章 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和管理系统 第一条 各发电厂厂长对本厂的运行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重视运行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督促和检查,掌握主要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运行方面领导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问题,参加生产调度会议,及时协调全厂各部门为运行生产服务。 第二条 各发电厂生产副厂长是运行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其职责分工由各企业自行制订)。并配备一名运行副总工程师,主抓运行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

4、其职责、权限由各厂明确制订)。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 贯彻电力生产的方针、政策,批准运行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督促实施。 (二) 健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指挥系统,批准其职责和权限,并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 主持生产调度会议,全面掌握运行生产情况,及时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四)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夜巡、特巡和监督性巡视。 (五) 经常了解生产管理部门及运行车间(部)对运行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予以评价和做出改进工作的指示。 (六)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运行分析会议,每半年主持

5、召开一次运行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七) 参与审批运行工作的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岗位的值班人员的调配,主持对值长的独立值班考试。 (八) 审批运行生产计划、运行方式和全厂性的系统图,审批重要的热工及厂属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审批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主持该项试验。 (九) 审批运行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审批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并主持进行演习和做好总结评价。 (十) 主持重大的或复杂的运行情况调查分析和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第三条 各企业生产技术部门都要承担运行生产技术管理的职责。生产技术部门应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参加生产调

6、度会议,汇报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生产车间予以完成。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现场运行规程、运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全厂性的系统图等,划分运行各专业的设备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并督促执行。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现场岗位运行日志及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并对主要记录和数据每天审阅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组织编制运行生产工作计划。 *参加运行方式和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的审查。组织制订和审核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参加该项试验。 *组织全厂性的运行分析会议,运行管理工作会议,主持专业性的运行分析会议,并提出分析报告。 *编制或审核电厂的

7、运行月报和总结报告,审核各种运行技术专题报告。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写出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审核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现场培训计划、省煤节电措施计划等,并组织或参加实施。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缺陷状况,检查指导现场运行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指导运行车间(部)和运行现场,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负责考核。 第四条 发电厂应建立和加强以值长为首的现场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操作上,值长接受电网调度人员的和指挥,在行政和技术上,值长受本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及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工程师)的领导和指挥。在夜间或紧急情况下

8、值长可代表厂长行使生产指挥调度权。(各发电厂应具体明确规定值长的职权和权限)。 第五条 各发电厂的运行车间(部),不论实行哪种体制,都应明确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运行管理工作,并配备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其职权和权限由各企业自行制定。第三章运行计划管理 第一条 运行工作应实行计划管理。运行工作计划是生产计划和其它组织技术措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工作计划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实行自下而上的汇总编制,自上而下的下达执行。 第二条 运行工作计划应将指标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科(部,处)室、运行车间(部)、运行值、班组及个人,使所有运行人员都担负起执行计划的责任。并应开展多种形

9、式的竞赛评比活动,将计划完成情况与考核、评比、奖励结合起来。在计划执行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条 运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运行调度方式及变更; (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调整; (三) 运行反事故措施及季节性反措工作; (四) 省煤节电及节水降耗措施; (五) 运行现场培训工作; (六) 其它运行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四章运行规程、制度的管理 第一条 运行工作的技术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运行生产的各项规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基础工作上。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运行管理的实践经验,结合推广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以

10、实用有效为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运行规程和制度,使之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条 运行现场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具备的规程、制度、原始记录及技术资料按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以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的技术管理法规、典型规程、制造厂设备说明书及设计说明书的要求为依据进行编写,经厂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 新设备投运以前三个月,应完成运行操作规程(包括临时规程)的编制、审批和印发工作。 第五条 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对规程及系统图予以补充或修订,并在此设备系统投运前,将修订后的规程及系统图发至运行人员中进行学习。 第六条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根据已

11、发生事故暴露的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七条 每3-5年应对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定,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第八条 运行现场应严格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电厂应制定详细的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运行车间(部)应会同生技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执行“两票”全过程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两票”制度的问题。 第九条 运行车间(部)每月应对已执行的“两票”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按“两票”标准和合格率统计办法,进行统计和考核。每季厂部应对运行车间(部)的统计进行抽查核实,并注意发现和纠正带有普遍性、习惯

12、性违章的问题。 第十条 各企业应根据设备系统的情况,针对重要操作和复杂操作制订防止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运行工作中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停及单项重大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操作人填写操作票,经班长、单元长、值长审查批准后进行操作。监护人任务应明确,严禁代替操作人操作。 第十二条机组大、小修后的重大试验,应有厂部、运行车间(部)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在场监护进行。 第十三条交班人应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班人应提前30分钟到达生产现场,按规定进行接班前检查,查阅有关记录,了解设备情况,掌握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接班前,应召开班前会,然后按岗位在现场正点、全称签名交接。 第十五条

13、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操作未告一段落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第十六条交班后应召开班后会,总结本班工作。 第十七条运行人员应按岗位需要,配备手电筒,听针、测温仪等必要的检查工器具。 第十八条巡回检查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路线、项目、周期进行。厂部、运行车间(部)应定期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对于夜巡、特巡、监督性巡查以及事故后巡查,要具体规定巡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因巡查不到位、不认真,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设备缺陷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防止了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定期试验与轮换,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项目、周期(时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影响较大的试验、轮换工作,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和运行方式下进行,并做好事故预想和处理异常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试验与轮换工作情况应及时记入岗位运行日志和专用的记录薄上。 第二十四条 运行车间(部)、生技部门要经常对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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