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兴仁县重大疾病单病种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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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府办发2011211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重大疾病单病种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兴仁县重大疾病单病种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卫生 重大疾病 实施方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共印45份兴仁县重大疾病单病种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全县人民基本医疗保

2、障的受益率,使改革发展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疾病单病种(以下简称“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城乡一体、全民受惠的原则;财政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的原则;加强管理、节约使用医疗资金的原则;积极推进、逐步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第二章 基本免费对象第三条 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对象为:1、2011年8月15日持有兴仁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兴仁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2、2011年8月15日持有兴仁户籍的城乡居民新生育的子女,自入户登记兴仁户

3、籍之日起(同时在兴仁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2011年8月15日持有兴仁户籍的城乡居民于2005年8月15日后生育未登记户籍的子女,自入户登记兴仁户籍之日起(同时在兴仁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3、2011年8月16日后(含8月16日)户口迁入兴仁的,必须在迁入五年后才能享受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待遇,且必须自迁入之日起连续在兴仁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一的,方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第四条 未在兴仁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享受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第五条

4、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其产生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专项基金不予以报销:1、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2、不符合重大疾病基本免费医疗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三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工作在“兴仁县重大疾病单病种住院基本免费医疗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第七条 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落实;2、负责督促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政策、制度的贯彻实施;3、负责实施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考核工作;4、负责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资金运行监管工作;5、负责重大疾病住院基本

5、免费医疗制度的宣传咨询、信息收集等相关工作;6、负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情况。第八条 县合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制度的推行工作,经办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各项业务工作;2、负责重大疾病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3、负责协调解决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4、负责认定基本免费医疗的居民身份。第九条 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1、设立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2、负责搞好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的宣传教育和相关服务工作。第四章 病种选择第十条 病种选择原则:1、以常见、多发重大疾病为主;2、单病种

6、根据临床路径管理原则;3、参保人员不能完全承担医药费用的疾病。第十一条 病种选择方法:根据2010年县社保局、县合管中心报销的重大疾病及部分单病种情况及2010年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情况、费用情况进行分层次统计分析。第五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专项基金的组成:县财政拨付的资金及社会募捐的资金。第十三条 重大疾病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县合管中心设立基金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对象住院后的医疗费用,符合报销的部分经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县合管中心从专项基金中给予报销。第六章 报销程序第十五条 在兴仁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重

7、大疾病参保患者,必须持参保证、户口册到住院部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参保患者只需支付黔西南州医疗保险政策外的住院费用,剩余费用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偿给接诊医疗机构。第十六条 在兴仁县外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出院后持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原件、医保证及户口册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黔西南州医疗保险规定程序报销后,剩余费用再从重大疾病专项基金中给予报销。第七章 免费病种第十七条 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的病种: 1、恶性肿瘤(皮肤癌、肝癌、肺癌、宫颈癌、乳腺癌、白血病、直肠癌、脑癌、恶性淋巴瘤、鼻咽癌、胃癌、食管癌)。2、冠心病合并症(

8、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3、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瘫、脑栓塞)。4、泌尿系统结石(肾、输尿管、膀胱结石)、肝胆结石。5、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6、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7、糖尿病并发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高渗综合征、糖尿病并发眼部疾病)。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工作;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工作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

9、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医疗费用不予以支付,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实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刁难病人,一旦发生,将追究首诊医师的直接责任和科主任、院长的相关责任;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等违反物价规定,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3、将门诊病人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将非重大疾病列入重大疾病;4、因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服务不到位,造成医源性疾病的、发生医疗事故的、医方负完全责任的;5、医疗机构造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条 享受重大疾病住院基本免费医疗的对象出现违规行为的,不予报销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县社保局、县合管中心及乡镇(街道)合管站经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谋取私利的;2、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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