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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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送制度1、事故报送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2、事故报告报告程序。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刻向各监理和业主同时报告事故情况(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告监理。监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业主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3、报告内容。工程重大质量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1)、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登记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3)、险情或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4)、原因的初步分析。(5)、采取的措施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4、主要安全事件有:(1)、隧道工程:由于隧道开挖、爆破,洞内运输、支护、衬砌,竖井与斜井,通风及防尘,照明、排水及防火,瓦斯防治等环节施工不当造成的工程安全事故。包括土石方坍塌事故、架体倒塌事故、掉物伤人事故、气体中毒事故及瓦斯爆炸事故、触电事故等。(2)、桥梁工程包括基础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工程事故以及墩台及上部结构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工程事故等(3)、路基路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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