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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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广播 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 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 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 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

2、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 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 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 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1979年刑法未明文将电视台列为本罪的对象。随着电视广播车业的发展,全国各地普 遍设立的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也是重要的通讯设备。因此破坏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的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

3、造成严重后 果两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 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 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 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 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4、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 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 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三、认定(一)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 毁坏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是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1)主观方 面不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

5、上述设施被 破坏的危害结果;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过失,即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 放任上述设施被损坏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致发生这种 危害结果。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不以造成 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则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 件。(二)本罪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职工在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上述设施 被毁的重大事故,引起信息中断、通讯阻断,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侵犯的对象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主观上都是 出于过失,并且都以造成严重后果

6、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1) 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 职工。(2)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广播电视、公 用电信部门的作业安全。(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与从事传播、通讯作业活动无关,后者是在传播、通讯作业活动过程申,由于不服管理、违 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规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此,由于上述部门的职工 在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能以过失损坏广播 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三)本罪与过

7、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有过失损坏的行为, 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者的区于侵犯的对象不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犯的对象 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设备。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8、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相关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 (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 其附属设备等;(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 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 备等;(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 其附属设备等。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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