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确认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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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五:合同补充合同特别提示: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 都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合同、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及本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 和保护规定,并按照乙方规定做出了合理阐明,乙方已清晰且无异议。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签订如下补充合同:第一条补充本合同1、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对本商品房及其朝向、位置、楼层、大小、构造以及周边 环境以及附属设施等已充足理解并承认。2、本合同商定的房屋位置、

2、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房屋位置门牌编 号由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后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第二条补充本合同第五条、第十条1、有关银行对乙方之贷款申请拥有最后的决定权,银行与否批准乙方的贷款申请, 与否与乙方签订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均属乙方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之间的民事行为,与 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2、乙方须及时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按照本合同规定期间直接划给甲方在本合同第 五条所述的监管银行设立的商品预售资金专用帐户。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有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当自支付首付款当天向甲方提 交按揭贷款所需所有资料、签订有关文献。如当天未提交贷款资料或未签订

3、有关文献等 致使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乙方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步 合同中商定的甲方的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同步乙方按应付房款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房屋滞售损失,甲方退还乙方扣除房屋滞 售损失后的已付房款余额。4、若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的审批,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退房,乙方须在甲方书面告知达到之日起3日内以钞票方式向甲方 支付本商品房的所有余款或估计贷款数额与可实际贷款数额的差额,否则,甲方有随时 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房屋总价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房屋滞售损失, 甲方退还乙方扣除房

4、屋滞售损失后的已付房款余额。甲方不解除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至 乙方付清应付房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房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并于 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如乙方规定甲方作为抵押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方,则甲方有权回绝该规定。如甲方 批准乙方规定而作为上述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方,如因乙方因素致使贷款银行按照抵押贷 款合同规定甲方承当担保责任时,自甲方替乙方归还贷款及其他费用之日起,即视为乙 方逾期支付房价款。6、若因乙方过错(涉及且不限于回绝、迟延或不完整地签订有关文献/申请文献、提 交有关资料和提供必要配合等)而导致贷款银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与乙方的借 款合同、抵押合同并

5、规定乙方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由乙方自行承当一切法律及 经济责任,甲方对此不承当任何责任。如因此而对甲方导致损害的,则乙方还应承当所 有补偿责任。第三条乙方批准: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本商品房的权属转移手续,并委托甲方将本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原 件交乙方贷款银行执管。1、乙方未准时归还贷款,则乙方负责按银行之规定归还按揭贷款或按与银行的其他 商定办理,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2、若因乙方未准时还款,或基于乙方按揭贷款的其他因素而使甲方卷入诉讼、仲裁 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须补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涉及涉及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资料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第四条如下状况均为乙方逾期付款,

6、乙方除承当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本合同商 定的本商品房交付时间相应顺延:1、因乙方因素导致贷款银行放贷甲方帐户未足额收到应付款项;2、如银行发放贷款额度与乙方的应付房价款产生差额时,乙方未在合同商定的时间 或甲方告知的时间内补足该差额款项;3、乙方未按银行规定递交有关的个人资料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规定,使得按揭房价 款未能按期、足额达到甲方帐户;4、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审批,又未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或甲方告知的 时间补足其差额项的;5、本补充合同第二条第5项商定的情形。6、本合同及补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或推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如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届时本合同商定的本商品房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7、,同 步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及补充条款第四条之商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局 限性以弥补甲方损失,就局限性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第六条补充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1、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由乙方承当的大修基金、契税等有关税费 由甲方代收或部分代收,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准时足额缴纳。乙方须在甲方拟定交房 日前交付完本商品房所有房价款、大修基金、契税等有关税费及其他应付费用(涉及但 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补偿金等),方可接房,反之由此引起的逾期交付等有关责 任由乙方承当。2、甲方应于拟定交房日的7日内书面或者通过媒体广告、电话、邮件或在报纸上刊 登公示等形式告知乙方办理本

8、商品房交付手续,乙方应按交付告知上拟定的交房时间办 理交接手续,并签订房屋交接单,之后对本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若需提前交房,以甲 方告知的提前交房时间为新的商定交房时间,告知方式涉及媒体广告、传真、电话、邮 件以及在报纸上刊登公示等。3、如房屋交付时,乙方对已完毕竣工验收的房屋在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合理意见, 或觉得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本合同商定承当 保修义务,但乙方不得以此回绝接房,即甲方的交房时间不因此顺延,乙方应在商定的 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本商品方已交付。4、本商品房正式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前,如有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土地出让金及 其他

9、有关费用,概由甲方承当。自本商品房交付乙方之日或视为交付乙方之日起所发生 的一切税、费及占有本商品房相应之商品房公用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及其他费用等 均由乙方承当。5、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乙方仍未到甲方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甲方已完 毕交付,乙方已接房,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涉及但不仅限于本商品房的一切毁损、灭 失、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风险)自商定交房日起由乙方承当。6、在业主委员会成立此前甲方已按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委托重庆凯 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乙方已知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有内 容,并批准接受。乙方在商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定的前期物

10、业服务合同准时足额交付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7幢、13幢-16幢)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原则为穿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洋房住宅(2幢-5幢、8幢-12幢)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原则为2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此物业服务费若有调节,则在依法 拟定后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向社区全体业主/使用人作出公示。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前, 物管收费面积按合同商定建筑面积执行,其后按房地产权证登记拟定的面积执行,房屋 建筑面积拟定前后收取的费用实行多退少补。7、本合同第七条所列的“不可抗力”是指:战争、暴动等社会时间;地震、洪水等 自然灾害,;或由于非甲方因素的市政配套批准延迟而导致的延误;或由于国家法律、法 规

11、、行政规章或命令的因素而导致的延误。第七条补充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1、如因政府有关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文献以及计算措施、计算原则等发生变化导致 合同商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别,以合同商定的套内建筑面 积单价按照法律规定的面积误差调节措施调节房屋总价款,均不计利息。2、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有权提出退房或解除本合同,乙方 应在商定的签订本商品房的房屋交接单之前提出退房,否则视为乙方放弃退房;3、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有权提出退房或解除本合同之权利 时,双方应签订终结本合同的有关文献。甲方应将乙方已付的本商品房之房价款、有关 税费(

12、如有)及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的状况下甲方应承当的违约金,在双方按照房地产交 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终结手续之日起30天内支付与乙方。除此以外,甲方不必向乙 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补偿,乙方亦无权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规定。当双方办妥 终结本合同登记及有关手续后,乙方对本商品房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有权将本商品 房另行发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第八条补充本合同第十五条乙方批准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社区整体管理的需求,在社区内设立围 墙等构筑物及开设社区出入口。第九条补充本合同第十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如因乙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或未能按期办理地产权证, 或未按期提交办理上述事项的资料,双方批准按下列方式解决: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 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获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受理单 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第十条补充本合同第十六条1、若发生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未达到附件三的原则或房屋装修未达到附件四的原则, 乙方批准接受甲方免费为乙方把本商品房之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房屋装修至附件三、 附件四规定之原则,且并不会因此而回绝接房或规定退房或规定甲方补偿。如附件二、 附件三、附件四所列的材料的供应短缺或因其他因素以致甲方未能采用附件二、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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