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事故是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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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火灾事故是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领域-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一书序言北京王文杰律师【自序】建筑火灾事故是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领域写在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一书出版的日子继 2012 年 7 月 1 日,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 一书后,这是我写的第二本以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为内容的专业书籍,也是法律出版社建设工 程法律实务系列丛书中的第二本。我之所以写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这样一本 书,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第一个理由,通过代理、深入研究几十起诉讼实务案件,我充分认识到,与处理建筑火 灾事故相关的立法、执法、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立法现状

2、:消防法等现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 件无法可依。 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侵权 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也没有对火灾事故侵权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这样的情形,阻 断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专业领域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导致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我国消防法仅仅是一部消防行政管理法,并且过多的强调了消 防管理机构的权力,而较少规定消防机构的义务。至于,司法对消防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审查, 就更是弱之又弱了。比如,我国消防法将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规定

3、为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力,将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义务。但是实务中 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消防机构不及时制作或者根本就不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应该承担何 种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服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果或者认为消防行政主管机 构不作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消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做 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可能使得消防行政管理领域成为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可能导致消防行 政机构执法的随意性并最终影响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正确处理。第二、执法现状:我国消防法将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规定为消防机构 的法定职责,但是该法并没有给出火灾事故原因的定义,也没有确定认定的范围

4、。实务中, 公安消防机构只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才作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而何谓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要由公安部门确定。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是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两个很重要的概念,两者共同构成火灾事故原 因。实践证明,火灾事故认定结果对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证据作 用,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共同构成火灾事故侵权的主要责任主体范围。火灾事故认定是专业性、时效性很强的一项业务,既涉及复杂的技术、经济问题,又涉 及法律问题。如果专业的消防机构都不能查清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话,其他不 具备消防专业知识的部门或者人员就更不可能查清,如此一来,因火灾事

5、故受损失的当事人 就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应有的赔偿。试想,如果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能够像交警 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一样明确而注重时效性,那么,对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会 容易得多。第三、处理现状:目前,政府大包大揽是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方式 ,该方式 程序违法且有强买强卖的味道,某种程度上堵死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剥夺了当事人通 过司法途径或的赔偿的权利。一起火灾事故,尤其是责任事故,往往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责任。我认真考 察了近几年发生的多起重大火灾事故案件的处理情况,基本都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很快就 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做出认定处理,其用意是想早日给社会公众一个

6、交代。毫无疑问,这 种做法彰显了地方政府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但是民事赔 偿部分却往往久拖不决,虽有多方原因,但其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大包大揽,甚至有意阻 止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和相关利益方比行政和刑事诉讼 要广泛得多,该程序一旦启动,有可能让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浮出水面,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 管理过失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这是地方政府无法控制且不愿意看到的。政府的大包大揽通常也不能圆满地解决赔偿问题,因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当事者,与火 灾事故有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灾民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地方政府一刀切的赔偿标准 或者故意压低赔偿标准的做法,不

7、但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反而可能会使问题 更加复杂化。另外,地方政府赔偿费用的来源也是备受质疑的。实践中,经历了很多重大火灾事故后,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靠司法审判解决火灾事 故案件的机制,使得一些有价值的、对处理类似事件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或判例没有呈现出应 有的样本意义,我们已经错过了很多次这样的机会。第四、审判困境。以上问题相应地给民事赔偿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畅及难度。 一是立案难。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认定难,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确定责任主体困难, 受害方起诉谁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立案。二是民事诉讼举证难。从火灾事故案件本身的特点来看,火灾都是毁灭性的,有价值的 证据在火灾中基本

8、上都毁灭掉了,有很多东西连残留物都没有留下,因此,面临着无法举证 的问题。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受损失一方的原告必须首先完成所受损 失及其数额的举证责任,否则,按照证据规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消防机构做出的损失统 计,是站在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确定火灾事故的级别做出的,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还要看该统计 有没有原始证据支撑。诉讼中,举证难的重要表现还在于缺失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的 情况下,只能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损失,但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会被认可。因 此,在火灾事故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甚至没有直接证据,更有甚者,连 间接证据都没有,导致事实难以认定。三是审判

9、尺度不一。在同一案件中,法官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误差叠加。该问 题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归责原则的适用,损失数额的确定等 方面。这几乎包括了侵权案件成立与否的所有关键环节。每行使一次自由裁量权,难免就会 产生一次误差,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后会产生误差的叠加效应。所以此类案件的上诉率、申 诉率、抗诉率都是很高的,诉讼程序走完后再去无休止的上访等,使得案件长久难以息诉。四是司法救济手段乏力。火灾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就一个家庭 或者一家企业来讲可能一辈子或者企业存续期间都不会发生一次火灾,但是在全国范围内, 每天都有火灾发生,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经济

10、发展快速增长与消防投入严重不足以 及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导致火灾发生的几率比其他地区要高出很多。据不完全统计, 2012 年 1 至 10 月份,全国城市共发生火灾 4.2 万起,死亡 340 人,受伤 272 人,直接财产损失 5.4 亿元。这样大量的火灾事故,尤其是像央视、上海胶州路1115、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火灾 等这样的重大火灾事故,给家庭、企业、地方政府、社会带来的痛苦、损失和压力是巨大的, 是不可能弥补的。我们必须用后续的救济手段来最大限度的减轻痛苦、减少压力和弥补损失。 然而,立法的缺失及司法审判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救济手段的力度和效果。五是社会救济途径少。目前,关于火灾方面

11、的社会救济手段很少,如财产保险等社会救 济方式还没有被中国社会普遍接受,尤其是在火灾原因不明、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受 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家可归,这是目前立法、执法、 审判及社会救济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也是法律人研究此类案件应重点关注的问 题。通过以上五个方面问题的分析,我认为无论是从依法治国,还是从关注民生,维护社 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我们都不难看出,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都是一个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 重要领域。我写这本书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我发现迄今为止还没有一本真正深入到消防专业领域 里,系统的、专门的研究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书籍。首先,我认为,要解

12、决专业领域里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把法律的原则应用到专业领域里 边去,只有将专业的问题与法律的原则相结合,才能真正解决好专业领域里的法律纠纷。但 是,我发现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样一本真正进入到消防专业领域里专门的、系统的研究火灾事 故民事赔偿的书籍。在这样一个互联网极度发达的今天,人们缺少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 律经验和法律智慧。毫无疑问,经验丰富的实务律师便是既有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又有解 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的一个特殊群体。律师除了通过个案向自己的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外,更应该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向社会 公众传播法治理念、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这是实务律师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我本人

13、作为一位建设工程领域里的专业律师,十多年来,一直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 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向我咨询求教一些与建筑有关的火灾事故民事索 赔的问题,并邀请我参与处理一些建筑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 我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典型案例,代理了上百起建筑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通过代理 这些案件,我对建筑火灾民事赔偿问题有了深入全面的认识和思考,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 料和丰富的司法实务操作经验,所以我认为我有理由用文字将自己多年积累的实务操作经验 和法律智慧写出来,传播给社会上有需求的人,以满足社会需求。其次,我在2012年7月 1日出版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

14、问题深度剖析一 书得到了很多读者的关注,这些读者包括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造价师、 项目经理、建筑企业法务、法官、仲裁员、律师同行等。他们分别通过电话、网络向我表达 他们的感谢,感谢我能把自己的经验拿出来跟大家一起分享。这一切都说明律师实务类书籍 有很大的社会需求,社会的需求和认可是我继续写作出版第二本法律实务书籍的动力之一。我写这本书的第三个原因是希望有关部门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 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重视。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积累更多的财富,消防的设立和投入是为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和 这些财产的安全。但是,目前我国在消防领域的投入与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

15、还很不协调, 消防布局和消防规划还存在很多漏洞。消防主管部门的火灾调查活动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 问题对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都是不利因素。我把这些问题通过本书的案例呈 现出来,并说明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希望有关部门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 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重视,达到用法律手段圆满解决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 纷的目的,为推进法制建设尽自己绵薄之力。以上三个方面的说明便是我写作出版这本书的基本理由及动力。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基于我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一些发现、困惑、担忧、思考和建议。我希望这样的一本书不仅记录下我职业生涯中最珍贵的执业印记,更希望给研究相关专 业问题的人

16、士以及其他对此有需求的人士提供一份比较全面、真实的实务资料,如果能达到 这样一个目的,也算是我对该领域做出的一点贡献。说到贡献,我必须记住两个人,那就是本书的两位美女编辑张瑞珍和刘少华。当我把这 本书的书稿交到他们两位手里的时候,还是一部草稿,但是当她们交回到我手里的时候,却 会变成一部装帧精美、内容简练、条理清晰、编排有序的专业书籍,想到她们的付出,这会 让我的内心充满感激和暖意。感谢张瑞珍、刘少华两位美女编辑的付出,也感谢每一位为本 书的出版作出努力的人,当然也包括我的家人。王文杰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 号航站楼2013年 11月9日【后 记】经过几轮修改、校正后,法律出版社的编辑终于把最后要出版的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 偿法律实务书稿内容确定下来。看着自己的作品很快就要变成文字出版发行,心里很是高 兴。高兴之余,觉得还有一些话须向未来的读者们交代一下。我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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