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哈贝马斯:言说、沟通与慎思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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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第七章 哈贝马斯:言说、沟通与慎思的民主一、哈贝马斯的生平与著作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重要人物,哈贝马斯的生涯是平顺、祥和而发达,并没有像第一代的霍克海默、阿朵诺、马孤哲、遍雅敏、弗罗姆、赖希等受到纳粹的迫害,必须亡命异城,颠沛流离。反之,他的学术事业是一帆风顺、节节高升,著作的质量都远远超越其前辈,甚至赢取当今德国、乃至全球声望鼎盛的哲学家、社会科学家、历史学者与文化政治批评家的美誉。哈贝马斯1929年6月18日出生于德国杜塞朵夫。在离科隆50多公里的小镇古默斯巴哈长大,其父为当地商业团体的会长。纽伦堡纳粹分子

2、的大审判与美英法联军对战败后德国青少年的民主教育,对幼年曾经参加过希特勒少年团的哈贝马斯是一次思想上重大的冲击与洗礼。在纳粹政权垮台后,西德政府刚成立之间,他一度忧心独裁转型为民主,是否表现在政客的变容、化身之更替的问题上。他先后在哥廷根、苏黎世和波恩几所大学学习哲学、历史、心理学与德国文学。1954年以一篇有关谢林的论文获得波恩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其后数年间他投身报界为记者,显示他对公共领域中的传媒有敏锐的触觉。1956年任阿朵诺助教,亦即在战后重建的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进行教研工作。1962年出版了公共领域结构的转变一书。有意跟随阿朵诺完成升等论文被拒,改在马堡大学跟随左派社会运动史专家阿本特

3、罗完成升等论文。在海德堡担任一段短期的哲学教授之后,哈贝马斯于1964年出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与社会学教授职,其开学演讲知识与旨趣(利益)收于英文版知识与人类旨趣(1968)一书上。之前,社会科学的逻辑(1962)和理论与实践(1963)已分别出版,引起学界的瞩目。1971年,哈贝马斯离开法兰克福,前往南德斯坦堡担任新成立的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直至1982年。就在这段研究写作的十多年间,他完成了正当性危机(1973)和沟通行动的理论(1981,两大卷)等极为重要的著作。自1982年以后他返回法兰克福大学继续担任哲学与社会学讲座,1994年退休。哈贝马斯广博的学识、深湛的慧见、等身的著作,使

4、他被誉为德国自马克思与韦伯以来最有学问与识见的大思想家。假使把韦伯当作资产阶级的马克思来看待,那么我们可以指出哈贝马斯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的韦伯,这是英国苏塞斯大学社会学教授奥兹外特的赞语。不过哈贝马斯是否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则是聚讼纷纭的问题。他知识上所受马克思学说的影响是深远的。但他在历史唯物论的重建(1976)文集中,对马克思学说有严峻的批评。造成社会变化与历史变迁除了经济势力以外,还有人群的学习能力、规范结构与世界观。认知和道德的发展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标杆,而非仅经济与科技的进步而已。他又在晚期资本主义的正当性问题(1973)一书中,认为马克思视经济危机为资本主义的危机是不足的。当前资本

5、主义的危机除了经济危机之外,还有合理性危机、正当性危机和动机的危机。哈贝马斯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就是西方的民主政治的公共领域自始至终寄予关怀。他的理论离不开现代国家法政的范围。特别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台湾译作事实性与有效性)()出版以来,他的关怀面集中在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上。哈贝马斯的法律观遂成为他晚年学说的巅峰。他不只以哲学,也兼用社会学来讨论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国家的重大问题。哈贝马斯年的著作可以看出他整合当代法政思想的主流(罗尔斯、德沃金、米切尔曼)的努力,特别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补充与完善,强调歧异的社会行动者之间真实的对话与歧异的消解,而缩短民主与权利(法权)之间的鸿沟。在

6、很大程度上,哈贝马斯企图把罗尔斯近著政治的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共识的重叠”加以援用,也就是避免对共同享有的规范束缚的冲淡。依据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第九章所阐述的,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它自我赋予(self-imposed)与拘束力(binding)。只有自我赋予与拘束力的法律才能缩短民主与权利之间的鸿沟。哈贝马斯认为所有服从法律的人,应被视为自由与平等的行为者,都应该在法律上与事实上获得平等的对待。他认为至今为止的法律典范可以粗略分成三种:其一为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典范,其目的在促进法律的形成观,把正义化约为权利的公平分配;其二为社会福利的法律典范,强调事实的平等,但却无法估计个

7、人的自主与尊严;其三为他所倡导的重视言说伦理与过程主义的法律典范。第三种主张不只克服第一和第二种法律观的缺憾,还能达成法律上与事实上的平等。原因是透过言说、沟通、讨论的过程,使社会成员既能明智立法,又能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拘束。过程主义者的法律观理解“基本权利的实现,乃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可以保证平权的公民之私人自主与他们的政治自主的同时落实。”二、法律与生活界、体系界之间的关联(一)哈贝马斯的两界说所谓的生活界乃是胡塞尔在其晚年撰述欧洲科学的危机一书时所揭示的概念。生活界是历史的过程中男女群众存活过的真实世界,在该现实生活界中,呈现着特殊的目标,也呈现了独特的伦理实在。每个单独的时代都会对生

8、活界作出反应。生活界是物理界的一部分,也受到物理界的包围。生活界是由思想、政治、伦理的心向所构成的,它也是一个互为主观、有责任、有呼应的整体。哈贝马斯从胡塞尔和舒茨(视生活界为共同分享的经验世界)那里获得生活界的概念,而建构了他自己的社会学说。生活界中结构性的成分包括了文化、社会和人格三个部分,也是这三个部分辩证的互动与功能的发挥,才能使生活界得以生产与繁衍。在文化的层次上,文化的持续发展涉及的就是生活界成员共享的生活方式、观念、思想、习俗文化产品的复制、传承的一再解释。在社会互动的层次上,社会所以能够统合,主要靠的就是社会成员对互为主观共通的规范的遵守,借由共同规范、共同价值、来凝聚目标,而

9、使人际的关系达到合法的秩序安排。在人格的层次上,个人透过社会化过程接受社会的价值,使社会行动者获取与别人互动与沟通的本事。由此可知,文化、社会、人格乃是合理化的生活界的构成要素。所谓的社会合理化过程,乃是把原来单一的生活界划分为不同的结构范围和特殊化的社会制度。在这一意涵下,社会界有两重意义,一方面按横的层次来分开为文化、社会与人格三个部分;另一方面社会界提供社会行动者资源与便利,使他们可以把文化知识加以传承与更新(文化再生产),也建立与别人的团结合作,以及建立个人对社会的认同。哈贝马斯的两界说(生活界与与体系界)在于指出现代社会主要的职责在于保证文化价值、合法规范和社会化过程,可以顺利传承,

10、也就是保证这些象征性的社会资源能够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去。为此体系的建立、制度的运作,其目的在操纵与控制外在环境,使这种传承可以有效而又顺利推行下去,这就是他何以在生活界之外,又加上了诸体系界的原因。这两界的目标都在社会的整合。一个是生活界的整合,让人群经由互动、合作,而把生活界变为社会界。另一个是体系界的整合,让体系的运作,形成一种规定、管理而把人群的社会活动协调与整合在一起。体系界本来与生活界连成一体,但在历史变迁中,体系界却由生活界溢出,而独立发展发挥其功能。这些体系、这些制度不再倚靠沟通行动来求取人际的理解、建立共识,而是靠着驾驭性的媒介:金钱与权力,来发挥其影响,甚至体系界殖民了生活界

11、。很明显地,在诸种社会制度与体系中,以政治和经济制度、政治与经济体系最值得关注。所谓生活界的殖民化是指体系藉着拜金主义与官僚主义,而干涉到生活界的自动自发、活泼自在的生命表现而言。在沟通行动的理论一书中,哈贝马斯在谈到社会越来越趋向合理化,而合理化的过程是无法抗拒之际,他讨论了法律所扮演的角色。在这里有两项社会合理化的过程,对法律的功能有重大影响。其一,法律从道德分开是造成体系脱离生活界的主要原因。其二,法律声势的扩大,法律演展的过程显示了西方社会诸体系如何把生活界加以殖民的表现。(二)法律造成体系与生活界的分歧哈贝马斯赋予法律一个稳定社会秩序的角色,也就是说法律的作用在使驾驭性的媒介,诸如金

12、钱和权力的运作具有制度性和稳定性的特质,使经济体系和政治体系可以独立行使功能,亦即从生活界独立出来营作。将金钱与权力予以规约、规定、规范,就是法律的职责。金钱和权力一旦用法律加以规约,那么经济体系和政治体系便可以大大方方地与生活界分家。我们回顾历史,便会发现政治体系怎样从生活界跳脱而出,那是靠着司法的定位,使政治权威得以树立,也就是让拥有政治权威者同时可以拥有暴力的工具(军、警、征税、征兵的机构)。随后设官分职,使政治组织越来越膨胀扩大,官职也随现代国家的进入历史舞台越分越细,不只官僚倍出,而且衙署遽增,机关林立。当社会建立起国家组织时,市场成为货物与金钱流通的交易场所,工商业取代了以往农牧渔

13、猎的生产方式。人群在生活界中依靠沟通而进行货物生产与交换,这是经由市场供需的机制来指引。于是经济体系也跳脱处生活界,独立行使其功能。可以这么说现代国家的政治体系靠着权力的运作作出具有拘束性的决断,而凝聚民众的意志,追求集体的目标。另一方面在经济体系中,货物的生产与分配则靠金钱的流通与市场的机制,达到货畅其流、民生乐利的地步。这些体系都是“行动形式化组织而成的领域也就是说它(行动)在最终的分析中,不再靠彼此理解的机制来统合。它已完全脱离生活界的脉络,而凝聚成一种脱离规范的社会体。”法律与道德的分开是促使生活界迈向合理化之途前进的起点,也是经济与政治体系得以分开运作的开端,在法律出现之前,社会的秩

14、序是靠领袖的魅力、宗教的信仰、道德的遵守与约定俗成的民风、惯习、常规来维持。一旦社会进入后惯习、后常规的阶段,法律与道德便告分离。法律的基础为普泛的、可被批评的抽象原则;反之,道德则拘泥于特殊价值,以及受到具体伦理传统拘束的行为规范。道德变成个人信持与行动的指引,基本上是自动自发的、主观的原则。反之,法律则为一种社会制度,具有奖惩的外力、强迫与拘束个人的言行,其效力及于社会全体成员。法律中之公法与私法的分辨,也与独立行使功能的经济与政治相搭配、相对称。总的来说,法郎与道德分家,造成经济体系与政治体系从生活界脱离出来而独立运作。(三)法律与生活界的殖民除了说明法律在促使体系界脱离生活界这一角色之

15、外,哈贝马斯还赋予法律另一个角色:把生活界做内部的殖民。法律如何进行内部的殖民生活界呢?这可从他对欧洲史法制化的过程的讨论上看出。所谓的法制化一词,一般是指涉形式的法律的增加而言。也就是实证法律的扩张:更多的社会关系依靠法律来规定,也是涉及法律的精密化法律规定更为细致。在欧洲近世国家发展上法制化的过程以四波的形式显露出来。第一波为专职国家的法制化:专职君主独揽大权,私人的契约权利与义务受政府管制,彰显绝对君主的权势,也顺应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开放市场,便利货物的交易。第二波为资产阶级的立宪国家的法制化:19世纪出现的资产阶级向君主争取个人权利,特别是生命、财产与自由的权利应明列宪法条文,而获得保

16、障。第三波为自法国大革命以后出现的民主立宪国家的法制化:公民社会权、参政权的落实,不但展示公民对政治秩序的塑造,还进一步使国家的权利民主化。第四波为社会的福利国家的法制化:这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第一次受到立法的束缚,使个人的自由与社会权力得以保障与伸张,而足以对抗市场的盲目扩大与操纵。由此可知,生活界的需要都转化为官僚组织和货币组织的无上命令。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以系统化的方式来干预人们日常的生活。当法律规定符合了国家(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命令,那么生活界再度被殖民就难以避免,它是被新的媒介法律由生活界内部展开的殖民。三、有效法律的建立1992年,哈贝马斯推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试图解释有效的法律如何成为可能,这是他至今为止对法律理念最清楚、最有系统的表达。此书对20世纪末与21世纪初法理学与法律社会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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