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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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 简介 公布背景和目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正文最新版 第一章总那么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1. 第六条 2. 第七条 3. 第八条 4. 第九条 5. 第十条 6. 第十一条 7. 第十二条 8. 第十三条 9. 第十四条 10. 第十五条 11. 第十六条 12. 第十七条 13. 第十八条 14. 第十九条 15. 第二十条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1. 第二十一条 2. 第二十二条 3. 第二十三条 4. 第二十四条 5. 第二十五条 6. 第二十六条 7. 第二十七条 8. 第二十八条 9.

2、第二十九条 10. 第三十条 11. 第三十一条第四章物业管理效劳 1. 第三十二条 2. 第三十三条 3. 第三十四条 4. 第三十五条 5. 第三十六条 6. 第三十七条 7. 第三十八条 8. 第三十九条 9. 第四十条 10. 第四十一条 11. 第四十二条 12. 第四十三条 13. 第四十四条 14. 第四十五条 15. 第四十六条 16. 第四十七条 17. 第四十八条 18. 第四十九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1. 第五十条 2. 第五十一条 3. 第五十二条 4. 第五十三条 5. 第五十四条 6. 第五十五条 7. 第五十六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1. 第五十七条 2. 第五十八

3、条 3. 第五十九条 4. 第六十条 5. 第六十一条 6. 第六十二条 7. 第六十三条 8. 第六十四条 9. 第六十五条 10. 第六十六条 11. 第六十七条 12. 第六十八条 13. 第六十九条 14. 第七十条相关解读 各方反响简介公布背景和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1. 第六条 2. 第七条 3. 第八条 4. 第九条 5. 第十条 6. 第十一条 7. 第十二条 8. 第十三条 9. 第十四条 10. 第十五条 11. 第十六条 12. 第十七条 1

4、3. 第十八条 14. 第十九条 15. 第二十条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1. 第二十一条 2. 第二十二条 3. 第二十三条 4. 第二十四条 5. 第二十五条 6. 第二十六条 7. 第二十七条 8. 第二十八条 9. 第二十九条 10. 第三十条 11. 第三十一条第四章物业管理效劳 1. 第三十二条 2. 第三十三条 3. 第三十四条 4. 第三十五条 5. 第三十六条 6. 第三十七条 7. 第三十八条 8. 第三十九条 9. 第四十条 10. 第四十一条 11. 第四十二条 12. 第四十三条 13. 第四十四条 14. 第四十五条 15. 第四十六条 16. 第四十七条 17. 第四

5、十八条 18.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1. 第五十条 2. 第五十一条 3. 第五十二条 4. 第五十三条 5. 第五十四条 6. 第五十五条 7.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1. 第五十七条 2. 第五十八条 3. 第五十九条 4. 第六十条 5. 第六十一条 6. 第六十二条 7. 第六十三条 8. 第六十四条 9. 第六十五条 10. 第六十六条 11. 第六十七条 12. 第六十八条 13. 第六十九条 14. 第七十条 相关解读 各方反响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6、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布背景和目的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效劳与被效劳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开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开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目的: 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标准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7、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

8、事规那么;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

9、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效劳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

10、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正文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11、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效劳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

12、工作; 七监督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13、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14、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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