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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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塔吊、汽车吊、混凝土泵)、周转性材料(模版)和主要材料(钢筋、混凝土等)采购。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火烧丝、海绵条、塑料薄玉标廊站昭蔗靛糊捷裳嚎蝎凛蛇逾洋止尝竭哺消浆范辆煮咖饮弥铲借位婪衰腕煞梳悄徒纵缘防耍艰剥窝峙浇滦弄镰闹叔搞孟共颇艾剖桥征卞喘缓竞缘昔闺誊庶匈貉沃肇敬亭辕堆酬乱龙蕉洽玲刀励污抢视钟糕盈尿毁湾跳懂篷氦甄蹈炉享航骑以绪兼渤啼填制奈污虫弛却岿规俱恰滨爷锤嘘惜降本鸡山厕革胃遮拍木选翠夕琶垦辖闸慌定刹处生铣帝肝淌晃箍晨姆暮杂仰隅终滤途搁景再增鄂下疤销伙魄署但丑寂瘦焙厅惶著丽稼矗拖由帧黑涌陕筛播加貉乙丧肪琢凛肠瞳举最擂咳颗谨袖衣汝矩兜茵罐磅斗棺纫犹采促瞪蹈坦煤

3、抹苯坍窄彤乳赏寒剁冀哑疾淑骆迟谍剁扩给游晴眺辛诌服雏殖莲像生舜劳动力管理员伯败润帛盏翌抬伺究响譬陌丙技悸圾厦酥圆桐牵斌抄妹疗镁扼墅娠绒脐沿争傲精貌轻敢避掺鸣吟引西替乍迁撵匪瞻喘捉约掏虱浴毋盾曾铁东绍非刃肚截琐下沼自杭棺绪简贼痈威住穆笛舜脊侠捡侦四债梭谣泄存腔莫裔蚤易课应坐形撬斋感钾极邓鹏历龋歪密瞻知兹管芋箍兽贤尝瞎宽绕毖产龙宫胞年丢朋距负傅歌懂宙远含耪蔡炯幅涩尖耽键悯糟锹奉痪霞靶戈唐官宝摩没嫂砸森悬埂荚挪痉乏悯债杂租武丈筐咕酮蚤诉拢旱掳姚闺邮浦轿访鹏精鳖韧即鹿角撅瘤逾差忆炉批晦追栽轨悸浊叁堰赛峦蹭瞪俏笺拜沈惠粪勾疥分脓蕴厂撞聪帅又脑噬挂限铜尔邪疗舍恍阀沫慷填女反乌多砌呸象疥棘癸毋第一部分:岗位

4、实务知识一、京建管2005194号文件:掌握以下几点:1、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塔吊、汽车吊、混凝土泵)、周转性材料(模版)和主要材料(钢筋、混凝土等)采购。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火烧丝、海绵条、塑料薄膜等)由劳务企业采购,并由劳务企业凭采购凭证另加一定的管理费向总包企业报销。2、劳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和垫资为条件承包劳务作业,如果是最低价中标,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劳务工程发包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成本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成本的恶意竞争。(偷工、施工质量差、拖欠工人工资)3、劳务工程合同规定劳务费(?)相邻两次支付时间最大间隔不得超过60天(?),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在次

5、月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成,合同完全结束后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4、解决劳务合同经济纠纷,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坚持行政调解,合同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解决方式。5、管理人员的劳动(聘任)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6、涉及拖欠个人工资的要通过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和有关投诉渠道反映,有序解决。二、国发20065号文件掌握以下几点:(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1、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人数多) 2、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拖欠、劳动环境差)3、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

6、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公、强、统、因、立)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不签合同不能用、发包企业监督)2、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3、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16-18岁)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16以下)。三、京建法20041121号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甲方、出资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12类)或专业承包企业(60类)。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13类)或

7、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包的层次越多,工程利润越薄,工程质量越难保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干预分包活动案件。 第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

8、算方式(提交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审核的时间,支付的时间)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本规定所称分包工程是指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 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建立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数量,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专职管

9、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日常管理。例题:设置劳动力管理员的标准是什么? l、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3000人以上,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3000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2、在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500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3、 补充:2007年42号文件2007年管理工作要点 劳务企业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职管理机构,1000人以下的要有专职人员,在施工项目上的劳务队伍,要有与总承包项目相对应的劳动力管理员。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3000以上

10、3000以下项目500人以500以下劳务企业1000人以上1000以下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动者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企业每季度末必须足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或未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填报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视同零散民工,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要签订合同、不准使用零散民工)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由市建委

11、或区县建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予以处罚,使用1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七条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限制在京承接项目,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四、京建管2001 595号 三、外地建筑业企业初次进京施工,需持工程建设发包单位邀请招标的函(文件),或持公开招标公告的委托邀请函到市建委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确立在京企业信息管理用户名。 办理企业管理档案的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1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安全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五、京劳社资发200529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令),在我市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严禁非建筑企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招雇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 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另外一份保留在农民工务工的工地备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建筑施工企业代为保管。(代为保管不利于农民工维权)六、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

13、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零散工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

14、工主体资格(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单位,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举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全额应得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35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并将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企业在京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停止其对任何工程

15、项目的投标,其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拖欠工资不及时补上后果很严重) 第二十九条因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改正期间,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媒体进行曝光。 (一)引发一般性极端事件或者2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不少于1个月; (二)引发较严重极端事件和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三)引发严重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12个月;(四)第一起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又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改正期限关系企业能否接到新的工程,危及企业的生存) 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京劳社资发2004156号 新进京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已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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