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性特殊优势之“市场溢价”理论透视:由来、定位、实践与未来趋向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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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地域性特殊优势之“市场溢价”理论透视:由来、定位、实践与未来趋向原创2016-03-29刘奇超曹明星地域性特殊优势之“市场溢价”理论透视:由来、定位、实践与未来趋向刘奇超(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曹明星(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摘要:作为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期的中国,其最新衍生出的地域性特殊优势因素下的市场溢价理论,对于BEPS计划及其传统转让定价规则的本土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因特殊的市场供求关系产生的市场溢价理论,在置于整个中国经济社会特殊发展历史记忆与主体诉求中加以考量,具有历时性;另一方面,将市场溢价视为可

2、比因素,明晰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的理念,用市场发展和市场转移理论呼唤国际税收规则的理性回归,具备可行性。继而,综合适用BEPS一揽子计划、系统优化征管制度并提升软实力,是当前解决市场溢价问题的重要基础;而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以“税基重构与利润分享”理念升级BEPS方略,或将成为中国乃至全球国际税收发展的理想方向。关键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特别纳税调整;地域性特殊优势;市场溢价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2015年10月,由OECD主导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计划(BEPS)全部出台,各国纷纷参照“国际标准”紧锣密鼓的制定、调整本国国内法,致力于严厉打击跨境税收欺逃行

3、为。但由于近代以来西方经济的发达造成的强势,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掌握了“话语霸权”,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基本上来自于西方。最要命的是那种削足适履的思维方式,偏要把中国的”现实之脚“,装进西方“理论之鞋”。反避税理论体系的构建也未能走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西方主导的现实规则自诩捍卫“独立交易原则”,却忽视了体现以巴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价值创造与利润分配相匹配”理念实践的现实逻辑与基本诉求。如何弥合当前中国特殊市场所产生的“市场溢价”(marketpremium)理论同国际社会之间的分歧,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在重构国际税收新秩序的背景下,聚焦“市场溢价”理论,通过厘

4、清改革困惑、明晰立法真理、探寻发展布局,势在必行。一、“市场溢价”理论的由来:法定化进程与经济学分析(一)“市场溢价”理论的由来及其法定化进程 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过去十几年来一直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巨大的市场规模、趋集的购买偏好、优质的产品宣传、严格的市场准入以及旺盛的消费需求,使得一些拥有国际知名品牌的跨国企业较其他具备相同技术或产品的企业更具“掘金”实力。这些企业不仅在中国市场获取了同境外市场无法比拟的超额利润,且通过现行税法漏洞规避了大量应纳税收。为了重构税权的划分规则,实现“税收与现实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的改革目标,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反避税

5、工作情况的通报首次提出了“市场溢价”理念,即跨国公司在某一司法管辖区内依照其独有品质所能影响某种服务或某一产品的销售和需求的运营方式而获得的超额利润。2012年10月,作为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的一部分,中国实务篇将“市场溢价”连同“成本节约”(locationsavings)一并视为“地域性特殊优势”(LocationSpecific Advantages,LSA)被予以确认。2013年7月,由G20国主导的BEPS行动计划正式启动,其行动计划8 10项涵盖了OECD就转让定价方面所包含的具体工作,特别强调了转让定价的税收后果应与价值创造相一致,并在第8项计划对“市场溢价”的现实地

6、位做了重申;另一方面,由联合国主导、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制定的UN手册,对传统转让定价独立交易原则的内涵做了延伸。应当指出的是,联合国手册认可独立交易原则为转让定价的国际标准,但在草案起草过程强调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遇到的现实问题,并将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或公式分配法(formularyapportionment)视作该原则最后一种协商解决的预期方案。作为手册中最为典型的一章,第10章相继介绍了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的具体做法,但四个国家的域内法律实践均对独立交易原则做了扩大或简化适用。 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向全社会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意见稿紧贴B

7、EPS15项行动计划的精神、原理,较原办法作了大幅调整。以市场溢价问题为例,转让定价方法规定将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调整为其他方法,并在可比分析方面规定可参照OECD指南引入“价值贡献分配法”,而特别纳税调整部分规定了“税务机关审核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时,应当分析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性特殊因素”,无形资产部分则新增“无形资产收益分配应当与经济活动和价值贡献相匹配”,“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时,应当全面分析企业所属集团的全球营运流程,无形资产与全球业务的其他功能、资产以及风险的相互作用,市场溢价、成本节约等地域性特殊因素以及企业所属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等价值创造因素,进行合理分配”等规定。预期

8、意见稿将于2016年通过。从“市场溢价”理论的提出到其法定化过程具有特殊的含义:一方面,独立交易原则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秩序不能仅仅根据其自身制定者的极力维护而视作正当性解释,另一方面,中国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必须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与中国在特定时空下整个社会秩序的性质和走向之间的关系加以考量。“市场溢价”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中国国际税收制度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及其本身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法律文化记忆。因此,中国式改革自有其逻辑性和基本价值。(二)“市场溢价”理论的成因与效应:经济学框架下的理论分析按照传统“供给

9、需求”模型,市场溢价可能与功能分析下的产品生产或销售地的市场特性有关,也可能与市场的整体购买力以及家庭对产品的偏好、市场处于扩张还是收缩状态、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预期、市场管制(政府对某种产业的激励因素)、市场准入、价格歧视、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性及其他类似因素有关。因此,在多重因素作用影响之下,市场溢价现象终因中国市场供求关系的特殊性而形成。1.供给方面 (1)政府对奢侈品行业的管制及其准入机制,极大的限制了行业竞争程度,并逐渐衍生为一道“隐形”门槛。特定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造成先期进入中国市场的奢侈品厂商获得良好的定价优势和品牌宣传空间,抢占了发展先机。伴随传统奢侈品在一线

10、城市的逐渐饱和及在二、三线城市的相继入主,且受近年高端小众品牌、定制类品牌快速发展的影响,传统奢侈品开始逐渐管控店面扩张速度与营销方式,转向打造大型体验店和旗舰店,力求提升品牌体验效应。尽管OECD一再强调当前市场的完全竞争性,但对传统奢侈品商早前进入市场所用于店面建设、品牌宣传以及超额管理的费用支出所延续下来的“资产”、“口碑”不能视而不见,况且中国市场还处于扩张状态,尚存大量发展空间。 (2)中国本土顶端奢侈品牌的缺失为外来的品牌提供了无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在汽车、化妆品、高端包、手表等市场溢价明显的行业中,国产品牌的认可程度整体较低,较难满足消费者预期,域外品牌市场垄断明显。以化妆品行业

11、为例,2014年中国高端化妆品的市场排名前十的均为外国品牌,外资或合资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已接近80%,而国内化妆品生产只有通过中外合资,推出中低档产品才能迎合中国消费者的需求。 (3)品牌的巧妙定价转移了中国利润。通常,奢侈品品牌没有一个单一的全球价格体系,但会在全球划分三个主要区域进行定价(如下表1),其余地方的零售参考价格按区域参照定制。实践中,较多企业会采取高端定制、限量限购等饥饿营销方式,或在产品进口中国市场的成本定价时采取价格歧视,直接抬高中国境内零售环节价格,将大量利润屯留国外。表1 时尚奢侈品的零售价格区域(单位:美元)巴黎米兰纽约东京国内市场100105-110145免税808

12、4-881162.需求方面 (1)中国市场较发达国家市场相比,道德风险高,信息不对称性问题严重。国人一直强调“质高价优”、将高端奢侈品视为彰显高贵身份的象征,在非理性消费冲击之下,国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更愿承担更高的价格以换取具有悠久历史、独特工艺和特殊原材料的品牌。 (2)中国巨大的市场蕴藏巨大的购买需求,并将长期持续。受巨大的人口基数和持续增长的购买力、需求的价格弹性变小、企业的议价空间增大等综合因素影响,量价齐升。数据显示:2014年消费对我国GDP增长贡献率达50.2%,成为助推中国经济增长的核心要素。中国市场旺盛的消费需求将为企业带来大量超额利润。 (3)国内消费者对外来品牌

13、具有市场偏好和购买动力,加之同类产品的可替代性较差,国人更倾向于支付较高的产品或服务“对价”,多数消费者更依赖“拇指法则”而忽略理性选择;奢侈品行业均衡价格与均衡购买的动态匹配,连同产品效用和内涵价值的相互耦合,进一步扩大了溢价空间。3.整体影响理论分析表明:在中国特殊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共同作用之下,“市场溢价”机制逐渐形成(如下图1),阴影所显示的部分即为“市场溢价”最终利润的外在表现。对外经贸大学奢侈品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发现,中国市场的高级腕表国内外价差达100%-350%,珠宝产品的价差为20%-80%,箱包皮具价差在30%左右,而化妆品的价差在40%-120%,最高甚至达到188.5%。

14、高价差的背后,奢侈品牌的定价策略决定了一切。即使剔除关税和消费税,同一天同一款的奢侈品的平均溢价仍明显高于国外。因此,企业在中国市场所获得的超额利润中国总利润价格歧视总利润常规利润因素1i1因素2i2因素nin。图1 “市场溢价”下的供需均衡分析图二、“市场溢价”理论的定位:争论焦点、现实困境与基本结论事实上,无论是中国的市场溢价理论,还是印度对于位于其国内从事研发或服务等核心业务的跨国公司因不承担合同风险所以不予征税的诡辩观点的质疑,亦或是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紧贴本国征管实际提出的类似按照成本价格或零售价格加成百分比的现实做法,都不外乎是国际标准本土化的衡平过程。但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法重

15、叠的制度之下,接连受到国际政治博弈的道德指引和国际道德价值的政治约束的排挤,无所适从。争议由此产生。(一)“市场溢价”作为特殊地域优势的内涵要素,不能视为无形资产,但可作为可比因素曾有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将“市场溢价”视为无形资产的一种特殊类型,把在特殊地域市场溢价部分的税权流失,当作是奢侈品企业用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重构后再划分的方式来“明目张胆”避税的一种筹划手段,从而在转让定价可比分析中套用市场溢价理论。当然,这样的看法可能是对无形资产和市场溢价原理本身的误读。BEPS行动计划第8项规定“无形资产”一词指企业拥有或控制以便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和没有实物形态的非金融资产,独立企业间在可比情形下

16、对其使用或转让会支付对价。2012年6月6日,OECD提出对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以下简称指南)第六章“关于无形资产的特别考量”修改,但修订讨论稿仍坚持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和列举的做法,并指出现现有列举并不能囊括全部内容,尚存未纳入其中并可构成转让定价领域内无形资产标准的其他要素。2015年10月5日公布的BEPS第8-10项对无形资产类型作了详细划分:如交易性无形资产和营销型无形资产、“软性”无形资产和“硬性”无形资产、常规性无形资产和非常规性无形资产,等等。按照BEPS对营销型无形资产定义的修订,其表述被调整为“与市场营销活动相关的无形资产,有助于产品或服务的商业运作,并且或者对产品而言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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