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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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1范围本标准描述了静电放电与引燃,规定了静电防护措施、静电 危害的安全界限及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本标准适用于存在静电引燃(爆)等静电危害场所的设计和 管理。其他的静电危害(如静电干扰、静电损坏电子元件)可以参 考本标准的有关条款。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炸药、电火工品的静电危害防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2、准。GB 6950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GB 6951轻质油品装油安全油面电位值GB 12014防静电工作服GBT 15463-1995静电安全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静电导体static conduc tor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小 于或等于1 X 106 Qm(即电导率等于或大于1 X 10-6S / m)的物料 及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 X 107 Q的固体表面。3.2 静电亚导体static sub-conduc tor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大于1X106Qm,小于1X1010 Q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大于1X107Q,小于1X1011Q的固体 表面。3.3静电

3、非导体static non-conduc tor在任何条件下,体电 阻率大于或等于lX1010Qm(即电导率小于或等于1X10-10S / 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大于1 X1011Q固体表面。3.4最小点燃能量 minimum ign ition energy 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影响物质点燃的各种因素均处于最敏感 的条件,点燃该物质所需的最小电气能量。3.5 间接接地i ndirec t static ear thing 为使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静电亚导体进行静电接地,将其表面的局部或全部与接地的金属体紧密相接的一种接地方式。3.6 爆炸危险场所 explosion endangered

4、 places 爆炸性混合物(气体及粉尘)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 所。3.7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classifica tion of hazardous areas3.7.1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 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3.7.21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 有可能出现的场所。3.7.3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 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3.8 缓和时间 relaxa t

5、ion t ime of charge 带电体上的电荷(或电位)消散至其初始值的1/e(约37%) 时所需的时间。3.9静置时间time of repose; time of rest 在有静电危险的场所进行生产时,由设备停止操作到物料 (通常为液体)所带静电消散至安全值以下,允许进行下一步操作 所需要的间隔时间。4放电与引燃4.1典型静电放电的特点和其相对引燃能力见表1。 表1放电种类发生条件特点及引燃性电晕放电当电极相距较远,在物体表面的尖端和突出部位电场较强处较易发生有时有声光,气体介质在物体尖端附近局部电通道。感应电晕单次脉冲放电能量小于20脚,冲放电能量则较此大若干倍,引燃、引爆能力

6、刷形放电在带电电位较高的静电非导体与导体问较易发生有声光,放电通道在静电非导体表面附近形成 位空间内释放的能量较小,一般每次放电能量 燃、引爆能力中等火花放电要发生在相距较近的带电金属导体间有声光,放电通道一般不形成分叉,电极上有明释放能量比较集中,引燃、引爆能力很强仅发生在具有高速起电的场合,当静传播型刷电非导体的厚度小于8mm,其表面电荷放电时有声光,将静电非导体上一定范围内所形放电密度大于或等于2.7 X 10-4C / m2时较易发生放,放电能量大,引燃、引爆能力强4.2在相同带电电位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表面带负电荷时发生的 放电比带正电荷时发生的放电,对可燃气体的引燃能力可大一个 数量

7、级。4.3在下列环境下,更易发生引燃、引爆等静电危害。 可燃物的温度比常温高;局部环境氧含量(或其他助燃气含量)比正常空气 爆炸性气体的压力比常压高;相对湿度较低。5静电防护管理措施 本章规定了在静电危险场所应采取的管理上的要求。5.1静电危害控制方案 在静电危险场所,应制定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并成为单位内部管 理规范文件的一部分。其内容应包括: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 静电危害的表现形式; 静电危害的产生原因; 静电危害的控制措施;人员的培训计划; 防静电措施的验证。5.2人员 在静电危险场所工作的人员,应定期的进行防静电危害培训。培 训应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法规的培训、 防静

8、电措施的执行方法、必要的演习及知识的补充。对短期来访的外来人员,应配备公用的个体防静电装备。进入静 电危害区域前,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以适合的方式告知有关规 定。5.3检查 任何技术措施都有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失效,在工作中应按照静 电危害控制方案对采取的防静电措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频率 取决于控制对象的用途、耐久性及失效的风险。5.4标志与记录 所有静电危险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静电危险场所必须有 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备的衣物、静电危险区及运动 方面的限制等标志。所有的工作都应被记录在案并保存。 6静电防护技术措施 各种防护措施应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工物件 的特

9、性以及发生静电危害的可能程度等予以研究选用。6.1基本防护措施6.1.1减少静电荷产生 对接触起电的物料,应尽量选用在带电序列中位置较邻近的,或 对产生正负电荷的物料加以适当组合,使最终达到起电最小。静 电起电极性序列表见附录B。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对有关物料应尽量做到接触面积和压力较 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6.1.2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 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IX 106Q。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

10、不应大于100 Q,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 1000Q。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时为了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电电流,允许人为地将其泄漏电阻值提高到IX 106Q-1X108Q,但最大不 得超过1 X 109 Q。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50以上。增湿可以防止静电危害 的发生,但这种方法不得用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0区。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 体。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静电缓和 器。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适量的防静电添加剂,以降低其电阻率。 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接地。6.1.3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

11、静电屏蔽,或利用各种形式的金 属网,减少静电的积聚。同时屏蔽体或金属网应可靠接地。6.1.4在设计和制作工艺装置或装备时,应避免存在静电放电的 条件,如在容器内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的高 速剥离等。6.1.5控制气体中可燃物的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6.1.6限制静电非导体材料制品的暴露面积及暴露面的宽度。6.1.7在遇到分层或套叠的结构时避免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6.1.8在静电危险场所使用的软管及绳索的单位长度电阻值应在1x103 Q/ m1X106Q/ m之间。6.1.9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使用金属链。6.1.10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静电消除器是利用外部设 备或装置

12、产生需要的正或负电荷以消除带电体上的电荷。 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 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 的静电消除器。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6.2固态物料防护措施6.2.1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与金属导体相互联接时,其 紧密接触的面积应大于20cm2。6.2.2架空配管系统各组成部分,应保持可靠的电气连接。 室外的系统同时要满足国家有关防雷规程的要求。6.2.3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 地线共用。6.2.4在进行间接接地时,可在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 电亚导体之间,加设金属箔,或涂导电性涂料或导电膏以

13、减少接 触电阻。1.5油罐汽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 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装卸设备相互联接起来。l接地线的联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潍 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有条件时可尽量采用接地设潞与启 动装卸用泵相互间能联锁的装置。静.2.6在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上用的接地导体禁止用单融线 及金属链,应采用6mm2以上的裸绞线或编织线。6.3液态物料防护措施6.3.1控制烃类液体灌装时的流速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式(1)计算VDW0.8 (1)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的数值,m/s; D鹤管内径的数值, 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按式(1)所

14、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 5m/s。灌装汽车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式(2)计算VDW0.5 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的数值,m/s; D鹤管内径的数值, m。6.3.2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 上部人罐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 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6.3.3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 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 200mm。在注油管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lm/ s以内。 6.3.4烃类液体中应避免混入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杂质如水 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

15、和管道中的积水。当管道内明显存 在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lm/s以内。6.3.5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 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6.3.6当液体带电很高时,例如在精细过滤器的出口,可先通过 缓和器后再输出进行灌装。带电液体在缓和器内停留时间,一般 可按缓和时间的3倍来设计。6.3.7烃类液体的检尺、测温和采样 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尺 或测温等现场操作。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需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 进行上述操作。所需静置时间见表2。表2 min液体电导率/(S/m)液体容积/ ms5000含)10-8111210-1210-823203010-1410-12456012010-141015120240注 若容器内设有专用量槽时,则按液体容积lX10m3取值。对油槽车的静置时间为2min以上。对金属材质制作的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在操作中应接地。有 条件时应采用具有防静电功能的工具。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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