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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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定义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 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二、系统背景长期以来,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国土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基本上由县级部门承担。各部门都 针对各自行业管理特点,制定了技术标准和规程。原有分散登记制度下形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呈现出几个显着特征,一是登 记资料分散保存在各级不同部门,且数字化程度不同,数据标准互不衔接,数据 格式不统一,行

2、业之间和行业内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二是数据库、地理信息 系统等平台软件不统一,技术架构和技术路线不尽相同;三是行业或部门信息化 统筹力度不同,数据和系统标准化程度不一。2015年 2月 15 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 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颁布并于 2015年 3月 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

3、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三、建设原则1. 立足已有基础,创新建设方式立足相关部门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加强对已有系统改造、数 据整合和相互对接,充分发挥已有成果的作用;同时,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 以“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为技术指导,运用云计算技术和云服务模式,创新建 设方式。2. 加强纵向协调联动,保证横向紧密衔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是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共同任务,需要 顶层设计、统筹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各级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有序推进;强化部门间协同,保证不动产登记相关系统、数据与横向相关部门系 统、数据之间的紧密衔接,确保登记信息与相关

4、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 孤岛”。3. 强化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安全加强基础设施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最大限度地共享 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级、各地登记机构的分散、重复建设内容;加强信息安 全保障,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的权益。4. 坚持与制度实施深度融合,实现与机构和职责整合良性互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将信息化理念和方式贯穿 制度实施全过程,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业务流程中,更好地发挥信息平 台的服务保障作用;既把统一登记机构作为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组织保障,又 把信息平台作为促进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重要抓手,“反弹琵琶”,实现

5、良性互促。5. 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中,必须 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适用于本地登记职 责和业务特点的内容也必须以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由于各地的不动产登 记信息化基础不同,进度不一,在推进过程中充分借鉴率先实现机构整合和信息 化应用,尤其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适用于本 地的技术路线和具体方法。四、系统目标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总体要求,总的目标是对全国土地、房屋、 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 依据和信息平台“四

6、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是不动产登记各项制度落实和信息共享查询 的基础。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 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服务,有利 于方便群众办证,提高办证效率,消除“信息孤岛”,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 完备、准确、可靠,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 法权益。五、系统概述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 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主要是通过信息技术,针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业

7、务 解决方案,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六、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总体构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遵循“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由资源得到充 分共享、互联互通的四级平台或系统组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 记机构信息实时共享,与各级横向部门间实现互通、共享、交换。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现实情况,分以下四种情况:1. 省级“大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有覆盖本辖区的统一的平台, 为了保护已有投资,在现有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展,支撑本地三级不动产登 记机构履行职责,并统一接入国家级平台。2. 省级“部分集中”: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有的

8、统一的平台,部分基础 条件好的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也有本市统一的平台,为了保护已有投资,在现有 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展,省级和部分有平台的市级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3. 市级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的平台,只有本级系统,市级 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统一的平台,省级系统和市级平台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4. 省、市都不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都没有平 台,全省三级系统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七、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组成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系统 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信息平台建设的核心,是按照特定策略组织存储的 覆盖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的数据集合。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

9、理系统 对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统一组织、存储、管理、维护和更新。2.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是信息平台有效运行的驱动力之一,提供各级不 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服务,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实时纳 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同步 更新。3.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平台提供的业务应用系统,为不动产登记申请、受 理、审核、登簿等全流程提供服务,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的网络化、透 明化、柔性化和规范化管理。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实现不动产登记 数据库的实时更新,保障数据库的现势性。4. 不动产

10、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包括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面向不 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的协同共享服务;二是面向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 三是面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社会化查询服务;四是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 息综合分析服务。5. 平台管理系统 平台管理系统是国家级平台的管理中枢,负责各类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 监管和调控,为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数据分析系统等应用系统的运 行提供统一的资源保障、运维保障和安全保障。依据云架构建设要求,平台管理 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基础资源管理、数据资源

11、管理、应用服务管理、通用服务管理、 开发环境管理等内容。6. 相关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和信息平台的规范化运行的基础,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7. 运行环境 包括计算、存储、网络等硬件和基础软件,是国家级平台运行的基础,采 用云服务模式集成。8. 安全系统 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安全制度

12、等内容,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安全平稳运行和信息的安全管理、 应用服务。信息安全纳入信息系统建设的全周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 运行”。八、系统特点功能全面,操作便捷,贴近用户需求. 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系统为各级不动产机构提供了图文一体化的协同工作环境。 配置齐全,从用户管理到权限设置,从登记类型到单位面积等各个功能模板 的自定义设置。图形、业务数据一体化,数据集中管理,交互共享实时便捷。各项业务自动化流程,可随业务类型的不同定义不同的业务流程。 统一完善的权限管理体系,实现各类用户的统一授权管理,保证

13、信息安全。 系统可扩展性强。九、系统主要功能1. 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 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2.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标准,针对不动产登记特点,形成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的四 个统一。3. 为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的全流程管理4. 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的网络化、透明化、柔性化和规范化管理。5. 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实时更新, 保障数据库的现势性。6.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审批-交易-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 享和

14、业务联动。7. 向相关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依法信息查询服 务。十、 不动产登记内容(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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