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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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机关经费管理办法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机关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机关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控制压缩经费开支,按照开县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委办发202119号)精神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核算和监督,按季通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相关资产等实物的管理工作。第三条财务审计科年初按照预算编列口径和要求编制机关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方案,经委党政联席会

2、研究通过后,送县财政局审批。第四条经费支出坚持必需、合理、节约、有效和先审批、后办理的原则,大额支出经委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办理。第五条机关经费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第六条所有支出报销凭据实行先下后上审批办法。原始报销凭据首先由经手人签字,其次由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再送财务审计分管领导审签,单次开支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送主要领导审批报销,原则上每周一次。单次开支金额超过2万元的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第二章人员经费管理第七条基本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含保留、规范部分)、1个月工资的奖励金按人社、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和要求执行,由财务审计科编制发放花名

3、册,经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支付并处理账务。第三章邮电网络费管理第八条严格控制办公电话和网络费用支出,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作好邮电网络费用的最优配置。第九条信件邮寄管理。所有公文原则上从党政网或者行业专网发送。发往县城内有关单位的文件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送达,不得邮寄;发往其他乡镇街道和县外的非急办文件实行定期邮寄;非特殊信件不得使用特快专递或其他费用较高的邮寄方式。第四章差旅费管理第十条建立健全机关工作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次数;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出差,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安排;科室负责人出差,由业务分管领导安排;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单位派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4、,县外派车由办公室凭会议、培训学习等通知签发派车单,县内派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未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外出考察学习、参加培训从严控制,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由主要领导批准,报销费用时附相关领导的批示意见。第十一条差旅费报销范围和标准按县财政局开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开财行2021115号)和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招待费管理第十二条公务接待范围:上级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县内相关部门的领导、其他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及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第十三条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筹管理,有公务接待任务时,由相关科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署意

5、见、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安排接待。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标准:厅级领导参加的接待每人每餐80元左右、处级领导参加的接待每人每餐60元左右、其他接待每人每餐40元左右,不允许购买香烟,接待用酒只能用散装白酒或者啤酒、陪餐人员由主要领导根据业务性质对口确定。第十五条县内招待原则上实行定点就餐、定点住宿,确需改变就餐、住宿地点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第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来开检查和指导工作,由委机接待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来开客人住宿等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第十七条县级医疗卫生和计生单位的上级业务部门领导来开检查和指导工作,由对口单位接待并承担费用,相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出场。第六章会议、培训费

6、管理第十八条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会期、人数;严格执行开支标准。具体规定按照开县财政局、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开财行2021126号)、开县财政局、开县县委组织部、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第十九条全局性会议及培训由办公室填写会议审批单,经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承办。专业性会议及培训由科室填写会议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协调,专业科室承办。第二十条全局性会议及培训餐费每人每餐控制在40元(含酒水)以内,专业性会议及培训餐费每人每餐控制在30元(含酒水)以内。住宿统一安排,其

7、费用回单位报销。第七章交通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取消公务用车前,县外派公务车原则上科室负责人2人以上,一般人员3人以上才可派车。符合上述用车条件的科室和个人,原则上应在用车前一天在办公室申请用车(紧急情况除外),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第二十二条县内派车由办公室负责人派车,县外派车凭会议通知或分管领导的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领导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借车,由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三条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车辆大型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定点维修

8、厂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并实行定期轮换。第二十四条车辆燃油费用按车辆耗油量和行驶里程核定,实行分车登记。具体规定按委机关车辆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办公费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立办公用品申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科室将所需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列出清单,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汇总,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科实施。第二十六条采购办公用品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如果政府采购办委托单位自行询价采购,办公室和财务审计科要做到货比三家,价廉物美,实施内部招标采购或询价采购。办公用品要及时入帐,做到谁领用谁

9、签字,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第二十七条打印、复印文件、材料,要尽量减少份数,实行双面打、复印,避免浪费纸张、耗材。第九章水电费管理第二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随手关电、关水的良好习惯,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等现象。第二十九条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水、电设施状况,堵塞各种漏洞。第十章报刊费管理第三十条报刊、杂志征订,由科室提出计划,办公室汇总平衡,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征订手续。第三十一条与医疗卫生计生业务无关的报刊、杂志原则上不予征订;与医疗卫生计生业务有关的报刊、杂志也要尽量压缩订阅种类和份数,避免重复浪费。第十一章借款管理第三十二条借款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经财务审计科负

10、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予以办理;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经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审计科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予以办理。借款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经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予以办理。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出差归来或公务事项办理结束一周内报销费用、结清借款。超过1个月没有结清借款的,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抵,直至扣完为止。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其他经费支出按第四、五条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科会同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物业经理人:. 篇2:盘锦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2

11、1)盘锦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等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等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住建局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依法由建设单位承

12、担;老旧住宅小区的筹备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城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七条 各区(县)住建局在办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第八条

13、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含电脑、打印机、办公桌等)、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二)社区证明材料;(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

14、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城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城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

15、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二)业主人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第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首次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统筹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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